本
文
摘
要
在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的重大决策时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支持率才能通过,而持股比例达到67%就能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可以变更主营项目、重大决策和修改公司章程等等;持股51%是相对控制权,控制线,相对的控制公司;34%则是拥有安全控制权,一票否决权。当然也不能得罪小股东,因为持股10%就能解散公司、拥有临时会议权,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持股1%则可以拥有派生诉讼权,有起诉权和可间接调查,如查账,提起董事会或监事会调查等。
在股权分配时,常见的几种错误方法:1.100%持股平均持股;2.股权分的太散;3.做无效的股权激励。那么正确的股权分配法一般是什么方法呢,如:在职分配法、 股权对赌法、股权质押法和目标对赌法等。
在过往的案例中,就曾有企业在上市前,因1%持股的小股东拒接签字,从而影响整个的上市计划。所以在对于某些通道性、资源性股东,尽可能归置到有限合伙企业中,这样就不必在公司主要架构上大动干戈,可以在后台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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