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5月29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对曹军科等10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曹军科、常卫彬等10名被告人,系柴长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九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柴长安(已被宣判)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柴长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采取暴力、滋扰或以暴力相威胁等非法手段为实际控制的企业攫取非法利益,维系组织势力,多次公然与 *** 部门对抗,长期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有组织的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70余起,在当地形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曹军科、常卫彬等人多次积极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曹军科、常卫彬等人跟随柴长安多次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扰乱社会秩序、因琐事纠集人员聚众斗殴,并经常故意寻衅滋事索取金钱利益,期间多次辱骂、打伤无辜群众,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审理现场)
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曹军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9名被告人被判处六年零四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并责令被告人退赔相关被害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