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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的规定(法院的判决制度主要有)

老百姓来法院打官司,无非是想对纠纷有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结果。开庭是个过程,重要的还是结果。可是这个裁判结果是怎么出来的呢?法院常见的宣判方式有哪些呢?

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要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程序争议或者其他特定问题作出裁判。法院的裁判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书面形式分别为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宣告判决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和理由、诉讼费用的负担、 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法院宣判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当庭宣判,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结束时,当庭宣布判决结果的宣判方式。即在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裁判,宣判后十日内向有关人员送判决书。这一方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7条,除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这样的规定可以使法官和当事人 更注重开庭前的准备过程,对双方争议的问题有一个更好的了解,可以提高审判的效率,使审判具有公开性、透明性。二是定期宣判。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另外选定一个日期宣告判决结果。根据上述规定第31条,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公开审理的案件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宣告离婚裁决时,也应当告知判决未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当庭宣判对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教高,能够通过庭审把握案件脉络,直接适用法律做出判决。一般情况下当庭宣判使用教少,定期宣判实用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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