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于2019年3月7日至2020年2月14日期间实施回购股份计划,共计回购公司股份16545.423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2%;回购的股份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库存股和股权激励,其中库存股股份数为7505.15万股,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数为9040.2736万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减持或转让上述股份。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至2023年2月1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按市场价格减持不超过7505.15万股的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873%)。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形,公司将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月6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于2023年1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应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7名,实际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7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以7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减持已回购股份的议案》。减持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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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响应稳定市场的号召,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于2019年3月7日至2020年2月14日期间实施回购股份计划,共计回购公司股份16545.423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2%;回购的股份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库存股和股权激励,其中库存股股份数为7505.15万股,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数为9040.2736万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减持或转让上述股份。
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公告》,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04号。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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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 □否
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的约定,本次回购股份拟部分用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库存股,部分用于股权激励,董事会将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回购股份后的转让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规定,上述股份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1、减持原因及目的:根据《回购报告书》的约定减持,公司本次减持回购股份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
2、减持所得资金的用途及具体使用安排:本次减持所得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要的流动资金。
3、预计减持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完成本次减持计划,公司回购证券专用账户股份将由165,454,236股变更为90,402,736股,持股比例由1.92%变更为1.05%;公司总股本、无限售流通股份总数均不发生变化。
4、管理层关于本次减持已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等情况的说明:公司本次减持回购股份收回资金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有利于补充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5、上市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减持决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董事会作出减持决议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于董事会做出减持决议前6个月内曾提示可能对外转让股份,但相关协议尚未签署,相关转让尚未完成(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056号)。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规定,公司本次减持股份应遵守下列要求:
1、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跌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开盘 *** 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减持申报;
3、每日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减持预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减持数量不超过20万股的除外;
4、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5、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基于以上要求及市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可能存在无法按计划完成减持的情形。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公司将在本次减持期间内,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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