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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工程咨询常用的方法(全过程工程咨询常用方法)

1、全过程跟踪审计三要素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三大要素:一是“咨询总包”概念;二是“一核心三主项”理念;三是:“1+1+N”模式。

“咨询总包”是指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总包负责制,并明确其法律责任和地位以及相应的责权利。

“一核心三主项”理念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必须以全过程项目管理为核心内容和业务。三主项分别为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

“1+1+N”模式第一个“1”是指全过程项目管理,也是全过程工程咨询最基础和核心业务;第二个“1”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包括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全过程造价咨询三项主要咨询业务之一项及以上;“N”是指“一核心三主项”之外的其他专项咨询业务,如工程勘察、投资策划决策咨询、招标采购、BIM咨询、绿建咨询等。

“咨询总包”概念+“一核心三主项”理念+“1+1+N”模式构成了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基本框架、组织模式和主要内容。

2、行业发展相关政策

2017年至今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相关政策

一、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二、2017年2月2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7年工作要点》(建市综函【2017】12号)。

三、2017年5月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

四、2017年5月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建市【2017】102号)。

五、2017年7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

六、2017年7月1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的指导意见》(内部讨论稿)。

七、2017年12月1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在民用建筑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建市设函【2017】62号)。

八、2017年1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自2017年12月6日施行。

九、2017年12月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自2017年12月28日施行;2018年3月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2018年3月8日,国函【2018】56号,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十一、2018年3月1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布《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建市监函【2018】9号);《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十二、2018年11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十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

3、服务范围和内容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

一、服务范围:包括投资决策、实施(含施工准备、施工)和运维运营三个阶段二、服务内容

(一) 全过程项目管理、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如下管理工作内容

1. 策划决策管理;

2.项目建设手续报批报建办理;

3.合约管理;

4.项目参建各方的总体组织协调管理;

5.工程勘察管理;

6.工程设计管理;

7.投资成本管理;

8.工期进度管理;

9.招标采购管理;

10.质量管理;

11.安全生产管理;

12.绿色节能环保管理;

13.信息资料管理;

14.风险评估和管理;

15.竣工及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

16.结算和决算管理;

17.工程后评估管理;

18.运维运营管理;

19.业主方管理范畴的其他约定事项。

(二)其他专项咨询服务业务

1. 投资策划决策咨询;

2.工程勘察;

3.工程设计;

4.招标采购咨询;

5.全过程造价咨询(也可只委托阶段性造价咨询,如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

6.工程监理;

7.BIM咨询;

8.绿色建筑咨询;

9.运维运营咨询;

10.其他专项或专业咨询。

4、组织和服务模式

全过程工程咨询主要有以下几种组织和服务模式

1、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机构承担项目的全部咨询工作,实现综合性、跨阶段和一体化、一站式咨询服务;

2.有两家及以上咨询机构组成联合体,其中一家为联合体牵头单位;

3.由一家咨询机构承担主要咨询工作(全过程咨询总包),其他咨询工作或不具备资质和能力的咨询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并经业主同意可进行分包。咨询总包对全过程咨询总包负责,后者对业主负责;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可与其他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一起打包委托;业主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平行发包,另行委托;

5.其他专项咨询业务,如BIM咨询、绿色建筑咨询等,业主可视项目具体情况,即可采用联合体、总分包(转委托)发包方式,也可采用平行发包方式,另行发包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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