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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十大奇冤有哪十件案子(清朝三大冤案)

清朝作为距今最近的一个传统朝代,不少重大事件都以官方或民间的多重渠道流传至今,其中自然不乏一些离奇的事件,就如经常作为戏剧原型的清朝十大奇案。而当我们看到这些奇案的时候,或许会好奇——清朝的司法程序到底是怎样的,为何会出现这么多的奇冤之案呢?今天,就让我们从十大奇案之一——麻城涂氏杀妻案入手,去一睹真实的清朝司法程序。

一、涂杨氏的失踪与杨五荣的指控

案件发生在雍正八年(1730年)的湖北麻城县,涂如松与妻子新婚一年多,正月妻子涂杨氏回家省亲,直到二十四日才由她的兄弟杨五荣送回到涂如松家。当天夜里涂如松说妻子失踪了,叫上邻居到处寻找,还到杨五荣家询问,但仍没有找到妻子的下落,无奈只得报官悬赏查找。而涂杨氏的兄弟杨五荣却控告涂如松谋杀了自己的妹妹,案件便由此开始。

二、调查陷入僵局,两任知县被参

当时麻城县令名叫杨思溥,接手了这个案子,但一番调查未果,并没有找到涂杨氏的尸体,再加上涂如松的母亲频繁上诉,涂如松最终还是被释放了,而案情也一直没有进展。当时的司法程序出于效率考虑,需要官吏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案件,否则会接受处罚,因此杨思溥便因此案而被参去职位。

接替他的是试用知县汤应求。履职之后,汤应求认为是生员杨同范唆使杨五荣诬告,于是开出高价悬赏查找涂杨氏,同时事情也有了进展。有人报称在赵家河沙滩有流浪狗刨出了一具尸体,但由于天气原因,汤应求并未能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而当他到达现场时,看见的却与发现人报称的有所出入。此时,杨五荣趁机借尸上控,认为这是涂杨氏的尸体,但根据当时的仵作所验,尸体有发辫,应当是男尸,因此汤应求建议滴血认亲。

由于杨五荣不服汤应求的检验,上级黄州府向臬司提议另外委员进行《洗冤录》中的滴骨法验亲,但被巡抚否决,而是委派了两位知县高人杰、李作室去确定尸体的性别,得出尸体的性别为女,当即认为是涂如松杀妻埋尸。而上级黄州府护理蒋嘉年认为案件疑点太多,四次驳回通详,并亲自检验尸体,却得出这是一具男尸的结果,案件便一直争执不下。

洗冤录

因为案情一直争执不休没个结果,高人杰、李作室也被上级指派的两位他省知县畅于熊、汪歙代替继续负责这个案件。但遗憾的是,两人非但没能取得什么突破,反而因为疏忽使尸体被洪水冲走,只剩下了八块遗骨,案件到这里失去了物证,各方的争执又导致案件迟迟不能了结,汤应求也被雍正皇帝亲自降职革免,两位代替验尸的知县也只能灰溜溜地打道回府。

三、冤案的定案与真相的浮现

新的负责人邹允焕和黄奭中接手了这件棘手的案子。这时候,因为一直有争论的汤应求和熊于畅、汪歙三人都已经或被参革,或回原职,无法左右这件案子的判决了,有争议的问题自然也不再是问题了,因此新的负责人邹、黄二人直接做出拟判认定涂如松杀妻埋尸,并且最终上奏皇帝,雍正皇帝当即下御旨将汤应求和涂如松秋后问斩,两人性命危在旦夕。

雍正

所幸当时麻城县的新县令陈鼎新到任,求雨不成,偶然间听到有人说是县里有冤情所致,因此派人密访,结果在杨五荣的家里发现了涂杨氏,这才还原了事情的真相:

事发当天,涂杨氏与涂如松吵架,吵完之后便去寻找与她有 *** 的冯大,而杨五荣则误认为她被杀,因此去控告涂如松。然而就在杨五荣控告涂如松杀妻之后,妹妹杨氏竟然回到了家中。当时对于虚假控告有着严厉的惩罚,为了逃避惩罚,杨五荣把妹妹送到堂兄杨同范的家中藏匿,直到听说案子完结之后才把她接回家。

但真相并没有这么快得到伸张,时任湖广总督臣迈柱因为案件此前的审转过程都是经由他手,所以他对这个真相百般掩饰,跟湖北巡抚吴应棻发生了冲突,直到乾隆下令让他们两个去职回京,并指派史贻直处理案件,真相才真正大白于天下,这便是清朝十大奇案之麻城涂氏杀妻案的始末。

清朝巡抚形象

四、冤案形成的原因

从冤案的始末,我们得以窥见清朝司法制度的一斑:一件案子不仅需要地方的县令进行审理,同时还需要交由府、臬司、巡抚、总督乃至皇帝进行审转,如此严密繁复的司法程序,为何还会导致这样的奇冤大案的出现呢?这就要对司法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了。

清代对于命案的审转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分为通秉、通详和拟判。通秉为案件勘验后递交给上司的报告,但较为简单,通详则是通秉的进阶版,比通秉更为详细,而最后的拟判则包括案件始末和判决。

通详在这里仿佛并不起眼,但它往往决定了案件之后的走向,据雅尔图《为通饬详谨盗案以免冤纵事》中写道,州县官“拘泥前报,逼取供招,承审者以为供与案符,自然情真罪当”,可见通详对案件走向的重要性。

在高人杰、李作室的通详里,两人捏造了涂如松和涂杨氏打斗的事实,称两人因涂杨氏不尊母亲而打斗,涂如松手持纺线车不小心打中杨氏的孕肚致其死亡。

纺线车

更离谱的是,两人甚至补充出了涂如松埋尸的过程,称他雇人帮忙抬尸埋尸。可笑的是,他们在通详中提到的那个帮忙埋尸的人中有一个年老眼瞎,另一个竟然还是个跛子,且都距离涂家很远。当面对质疑时,也只能给出“当其抬尸之时,其目尚明,其足能步”这样难以令人信服的解释。

但两人也有高明之处,在拟判中,他们指出一位“证人”赵当儿撞见涂如松抬尸,进行勒索,未能得逞之后报告给杨五荣的堂兄杨同范,从而使杨五荣得知,但后来赵当儿因为涂如松给钱而改口。这样一来,赵当儿就成为一个无法突破的“证人”了。

后来的邹允焕和黄奭中两人因为前人通判的缘由,自然容易先入为主认为涂如松杀妻是事实了,并且还“自觉”地优化了前人通判中的不合理之处,重写了通判,让它更容易被信服,而上级面对认真修饰过的文书,自然是发现不了什么毛病了。

但事情还有疑点,即为何高人杰、李作室二人四次通详被驳回却仍然不改判而是尽量完善呢?难道是他们有什么不可置疑的证据吗?了解事实真相的我们自然知道这是不可能的,事实上,原因在于清朝的司法责任制度。

大清律例

清朝的司法责任制度对误判有非常严厉的惩罚,其中有一条“官司出入人罪”,出罪指有罪者判为无罪或重罪者判为轻罪,入罪则反之。且又根据误判者有意或无意分为四等:故出人罪,失出人罪,故入人罪,失入人罪。汤应求也正是为此判处死刑。根据这条法令,高、李二人应当处以失入人罪,需要减官三等,于他们而言就是直接炒鱿鱼了,好不容易到手的官位,他们自然会尽一切力量去保住。案件中另外一处令人疑惑的地方——上级一直委派官员查案而非亲自查案,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不想承担误判的责任。

除此之外,案件中还有最让人想不通的一个地方,那就是湖广总督臣迈柱在知道真相之后仍然百般掩饰,不愿意承认事实。明明他与诬告者杨五荣和案件审理者非亲非故,为何却替他们说话呢?其实,他是在帮自己说话,这便是清朝司法中“同职连坐”原则使然了。对于误判,除了司法官需要承担责任以外,其他参与案件审理的官员也需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以吏典为首,首领官、佐贰官、长官依次减一等处罚,这便是清朝司法制度中的“同职连坐”原则。为了不受罚,只有昧良心了。

文史君说

有以上两个制度的存在,一旦产生误判,参与审理的官员大多都倾向于明哲保身,将错就错,因此像麻城涂氏杀妻案这样的冤案自然也就层出不穷了。麻城涂氏杀妻案这一冤案只是类似冤案中被翻案的一个个例,像这样的冤案在清朝必然远比想象的多。

参考文献

史志强:《冤案何以产生:清代的司法档案与审转制度》,《清史研究》2021年第1期。

王慧:《论清代司法官吏司法责任制度》,山东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作者:浩然文史·聆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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