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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怎么报工伤保险(工伤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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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怎么办?

对此问题从我的个人认识观点以及对所学习阅读的法律文本参照,谈谈个人的意见与建议;

说实在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突然发生工伤,自己及家人往往都会悲痛与惊慌,真的是足于无策,尤其是这工伤争议,更让人痛恼,不知道怎么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里必须注意的是;

一,明确遭遇工伤职工单位的名称(什么单位、法人代表是谁等)对于这种问题,看似简单,但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相当多,且不知道自己单位确切名称的芬动者,尤其在建筑行业中的工程是层层分包,包工后,包工头又雇请农民工,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工伤,就很复杂、困难。

二,寻找与保存好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包括通知、信函、工卡、上岗证,工资单、工衣等)

三,了解与撑握单位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以及是否申请了工伤认定。

总之职工与用人单位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个人意见与建议仅供参考。

雁门风正;感谢您的留言、评论与关注

在这提醒当事人遇到工伤时,一定要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明确遭遇工伤单位名称和住址。其次寻求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明确单位是否已经申请工伤认定,最后与单位协商解决前根据伤残级别和计算标准明确工伤赔偿数额。有律师方面资源的让律师出面谈判工伤赔偿事宜,签订赔偿协议,希望能帮到大家,谢谢

近日一身边人在中山发生了工伤,本人有幸为其工伤之事在厂方与劳动部门来回奔波,从开始对工伤赔偿的事一无所知,逐渐到一知半解,到现在的略知一二,最后的感悟是活到老,学到老!不要让课本知识蒙蔽了你的双眼,就算是对法律条文熟烂于胸的执法部门的人员,你也要睁大眼睛,不要指望他们会为你主持公道,不要轻易相信他们,就象相信骗子打过来的10086电话,你就有可能被骗一样;至于厂方人员你就更不要抱什么幻想,因为他们直接代表公司,与你本身就是谈判桌上的甲方和乙方。

现就本人关于中山地区工伤补助金计算方法的一点经验分享给大家,希望看到的朋友大量转发,有外来务工人员或是你的亲戚朋友说不定关键时刻就会用得上。一旦有人发生了工伤,没有切身体会的人是不会知道这里面有多少门道,跟各方面打交道谈及工伤赔偿又有多难,有多伤脑筋。为了让更多的人不被忽悠,请转告身边所有人。

工伤的赔偿标准各地大同小异,具体操作上也略有差异。在谈及工伤赔偿的时候,厂方和劳动部门对此要么避重就轻,要么讳莫如深,没有人会主动告诉你这种工伤有哪些补助?能享受哪些工伤待遇?标准又是什么?实际上具体到补助金的计算时都是暗藏玄机,往往让初次接触此类问题的伤者是一头雾水,摸不着头绪。现总结一下广东中山地区工伤(伤残7-10级)赔偿计算方法介绍给大家,以备不时之需。

工伤发生后,医疗期一旦结束,各项鉴定结论一出来,按照工伤补助标准的相关规定,相应的工伤等级享有的补助标准基本就定下来了,接着就要开始跟公司和劳动部门打交道谈伤残补助的问题。

首先第①笔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基金支付),标准是个人平均工资x相应伤残等级应补月份数,要是与受伤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有差额的部分由厂方补足差额。

第②笔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社保基金支付),这个直接跟住院天数挂钩,标准是本地劳动部门规定的伙食补助标准x住院天数。

第③笔是停工留薪期工资(由厂方按月支付),标准是本人月平均工资x停工留薪期月份数。需要注意此处若停工留薪期厂方每月已支付部分工伤工资,则余下应付部分则是本人平均工资减去已付部分的总工资的差额,也就是减去未扣社保之前的总数,不是减去实付到账工资,毕竟每个月买社保自己应负担的部分还是应该扣除的,这个部分涉及到具体是停工留薪在哪几个月,跟其他几项补助金不同,其他几项纯粹就是按几个月平均工资补助一算出来就可以了,不存在要剔除厂方代缴社保费的问题。

以上①③两项涉及月平均工资是指受伤者自发生工伤之时往前推12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

第④笔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社保基金支付),标准是本人平均工资x月份数,与本人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由厂方支付。

第⑤笔是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部由厂方支付),标准是本人平均工资x月份数。

以上④⑤两项涉及本人平均工资是指受伤者辞工或与厂方合同终结时往前推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要是受伤者受伤后就与厂方解除劳动关系,①③与④⑤所涉及到的本人平均工资就是一样的,若是受伤后不立马与厂方解除劳动关系,①③与④⑤所涉及到的本人平均工资就可能会是不同的两个基数,但普遍的做法是①③两项的平均工资一旦工伤发生基本就是固定了的,而后面④⑤两项与前面①③两项的平均工资相比较,实践中是就高不就低。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要记住,一般情况下厂方并没有按劳动者的实际工资购买保险,所以有关的规定是,本人平均工资与厂方向劳动部门的缴费工资存在的差额部分由厂方负责并向伤者支付。若厂方没有给劳动者购买保险的,工伤后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厂方负责支付。另外关键的一点要特别注意工伤补助金中涉及的本人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津贴、奖金,各种补贴以及扣除社保和税费之前的总工资,而不是厂方支付给劳动者的实际到账工资。

请问一下:煤矿职工,工伤认定九级。1.住院期间家人陪护,误工费等多长时间给予报销;2.工伤期间单位发放工资应按什么比例领取;3.工伤期间是否每月都要去医院开证明,持证明向单位请假;4.工伤认定后,若再到医院住院治疗,可否申请单位先掂付住院期间费用;5.工伤职工可否申请单位给予救助,救助标准?

工伤争议,包括多个方面的问题, 从争议内容一般包括工伤认定问题、伤残等级鉴定问题、工伤相关待遇等方面的争议问题。也包括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争议,比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等方面的争议问题。

正常情况下,出现工伤争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方《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了相关处理规则: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 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 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举证材料,用人单位应自收到举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供相关证据。用人单位逾期不提供举证材料的,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并提交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工伤争议处理司法程序

一是企业单位不同意工伤职工的要求时,职工或其亲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论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应向法院上诉。

二是企业或职工对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 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或者确认支付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应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的,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希望该回答能帮助到你,感兴趣的,可给个关注,跟帖讨论。

谢友邀!

友此问太笼统,究竟是指个人还是指单位?是上班时间,还是指下班途中?这让答者无头绪回问好为难。

只好说,若是个人行为发生的工伤事故:在上班时间时要保护好现场证据,及时汇报上级并立即就医,用医治证明为日后个人对工伤事故的认定和追责提供必要的证据。

如是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更应从第一时间上及时的汇报单位并拍照或提供相关证据,争取从事实上为以后要求单位对工伤事故的认定和赔偿提供有力的物证。此时,如自己受伤害后倘能清醒,一定要去求助“过路之人”帮助做到。

而如果是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时,作为一线指挥者:第一应立即启动平常制定的安全抢救预案。确保事故现场的人员第一时间的生命安全得到最小的威胁和减少。第二根据事故现场发生事故的性质,对事故现场采取必要的疏散,隔离和维护工作,防止突发事件下其它人员的介入,造成混乱或次生事故时对无关人员的伤害。第三迅速消除事故隐患。第四,本着对事故处理“三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者不放过!对事故的原因不查明不放过!对事故发生后没有吸取教训,拿不出整改措施不放过!),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排查并严肃追责和整改。

总之,当工伤事故发生后,切记,及时的汇报上级并进行人员的救治和现场的疏散维护为必须先做到的事情。这样就从事态的时间上,为个人和企业的生命财产争取并降低了很大程度上的危害和损失。

发生工伤后,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然后要赔偿的

1996年8月12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首先,必须知道职工在什么情形下负伤、致残、死亡时,应当认定为工伤。《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 社会 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试行办法》第九条还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发生了工伤事故后,要及时申报。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申请工伤待遇时,应当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现场证人和本人工资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

第三,劳动行政部门要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工伤认定。《试行办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第四,对工伤职工作出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为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提供主要依据。《试行办法》规定: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五,争议的处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企业及劳动保险机构就申报工伤、工伤认定或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等持不同意见而发生争执。为便于解决矛盾,《试行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另外,应当明确的是,目前,由于某些原因,各地还有许多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没有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工伤保险的 社会 统筹,这些企业应当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尚未实行工伤保险 社会 统筹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职工应享受的保险待遇由企业支付。

不请自来。

在企业工作,特别是制造型企业发生工伤的概率还是不小的,但很多企业不够正规或员工本身对劳动法不够了解,一旦出现工伤之后就不知所措。关于工伤这个事情简单的说几个流程,希望引起职场人士的注意。

① 治疗第一

人可不能犯傻,一旦出现工伤事件的时候,第一时间应该去救治,以减少对身体的伤害。然后再考虑走程序,解决费用问题。

② 界定工伤

很多的时候有些伤害不一定算是工伤,所以要清楚的界定工伤的属性,也就是此项工作是否属于工伤,如果属于工伤的话大概是什么级别?

③ 工伤鉴定

对于受伤的程度由国家正规的机构进行工伤鉴定,以确定工伤的等级,不同的工商对应的赔偿额度是不一样的。

【蜗牛观点】

关于工伤,凡是于工作场合有关的,包括上下班的路途发生的事故,一般都可以理解为工伤。

如果是交通事故,必须具备这样几个标准。上下班的途中,主要责任人不是自己,实际构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安全第一,工作中一定要杜绝工伤隐患。

发生工伤后,正确的操作流程:

1. 前往参保地工伤定点医院就医:如果因抢救等特殊情况,可以先就近就医(可以不是工伤定点医院),但脱离危险后应当转到工伤定点医院。如果是在异地发生工伤需要在异地就医的,应当进行工伤异地就医备案,具体要求可咨询参保地社保中心。

2. 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可以有公司申请,也可以由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公司申请的,应在工伤发生后30日内申请;公司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在工伤发生后1年内申请。

3. 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拿到第二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应去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上应该是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

4. 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有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之后,就可以申请领取工伤待遇。这里说的是领取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还有一部分待遇是要向公司主张的。

5. 向用人单位主张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若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的,所有工伤待遇都应向用人单位主张。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可提起劳动仲裁。

6.离职时,还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向公司要。

关于工伤的处理流程、赔偿标准,这两篇文章讲得十分清楚:

2021年版:最新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秒懂工伤怎么赔

干货2021: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领流程,赶紧收藏

里面包含2021年各省最新的数据,用于计算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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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流程怎么办理?

一、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一)出现工伤首先由用工单位第一时间送到医院给予急救。

(二)用人单位要及时的报告员工的工伤情况,不得瞒报和漏报;

(三)工伤职工或其亲属要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如果工伤职工及亲属不便申请工伤认定,企业工会组织可以代表工伤职工提出申请。

(四)工伤的赔偿根据工伤鉴定的标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五)赔偿结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员工可通过进行调解或法院宣判。

二、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的报告、申请的时间要求

(一)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职业病被确诊之日起,企业单位应在15日之内报告。

(二)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在15~30天之内申请认定工伤。

在此时间之内,报告和申请要越快越好,这有利于及时调查取证,有利于工伤职工及时享受有关待遇。

三、员工工伤事故的调查取证和认定工伤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工伤报告和申请后,应抓紧调查取还,一般应在7日内,特殊情况下延至30日,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结论,认定工伤以书面形式通知。

调查取证材料要包括:职工申请并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医院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和职业病的诊断书及有关资料;企业的工伤报告和现场调查情况。

发生工伤后怎么办

发生工伤后怎么办

你知道发生工伤后怎么办吗?每年每天,世界上的每一个地方都在发生着不同的工伤事故,发生之后,劳动者应该怎么办呢?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发生工伤后怎么办相关的知识和信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发生工伤后怎么办1

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四、就工伤赔偿事项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及时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职工可以要求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食宿费、交通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的费用、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对一审判决不服的,15日内提出上诉。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发生工伤后怎么办2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 *** 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六、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 *** 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出了工伤怎么办

出了工伤后,应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的材料有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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