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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复工复产工作要求(企业复工复产保障措施怎么写的)

[支持防疫境外捐赠有何外汇便利措施?]

支持防疫境外捐赠有这些外汇便利措施——

开辟“绿色通道”:

1、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 *** 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2、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多家银行宣布:免除跨境捐款手续费。

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单位和个人向湖北地区通过防疫专用账户捐款或汇划防疫专用款项,一律免收手续费。

1、个人外汇额度每年有限制,但想要从境外购买物资捐赠怎么办?

可按“不占额度”业务处理。2月10日至12日,外汇局浙江省分局指导中国银行萧山分行、萧山农商银行为2名个人按“不占额度”业务分别购付汇3.86万美元和1070美元,支持其进口防护服和口罩定向捐赠省内医院。

2、企业捐赠,但存在进口不付汇如何处理?

可通过差额报告解决。2月9日,某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德国子公司出资采购总值约10万欧元的3000套防护服,全部用于捐赠,但存在进口不付汇问题。外汇局浙江省分局指导该企业通过差额报告解决问题,支持企业慈善义举。

3、境外企业和个人捐款是否可免除手续费?

可免除跨境捐款手续费。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平安银行武汉分行、恒丰银行武汉分行等多家银行宣布,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单位和个人向湖北地区通过防疫专用账户捐款或汇划防疫专用款项,一律免收手续费。

还可享受优惠结售汇汇率。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对涉疫外汇贷款利率和结售汇汇率实行专项最优惠价格,在汇率零售价与批发价的价差之间给予100%、70%、50%三档优惠幅度。恒丰银行武汉分行对捐款资金的结汇给予最大幅度优惠等。

[支持企业物资进口、跨境融资有何外汇政策?]

支持企业进口防疫物资、跨境融资,有这些外汇政策——

1、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 *** 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2、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3、防疫物资进口可走“绿色通道”。2月7日,浙江省义乌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需向波兰付汇8万欧元,用于进口5870件防护服,但企业尚未开立欧元账户。外汇局义乌市支局指导义乌农村商业银行凭相关合同文件及承诺书先行办理欧元开户业务,并通过网银顺利实现对外付汇。

需要汇款购买防疫物资,但时间紧急,没有合同怎么办?

2月11日,杭州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需对外付汇3055美元用于购买1万只口罩。外汇局浙江省分局指导余杭农村商业银行凭企业提供的进口业务微信截屏,用时不到10分钟为企业办理好业务。

需要汇款采购防疫物资,但并非“名录企业”怎么办?

名录企业是指在外汇局有备案的进出口企业。1月29日,江西省吉安某医院需从德国购买一批专用口罩和护目镜,但该医院不是名录企业,也未开立外汇账户。外汇局吉安市中心支局指导中国银行永新县支行特事特办,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所需材料,不到1小时就完成资金划转。

进口防疫物资,是否能减免手续费?

现在,相关部门鼓励银行减免手续费。

如农业银行温州瓯海支行明确,防疫物资相关结售汇业务实时享受结汇优惠120点、购汇优惠100点,其中进口企业和个人的付汇业务,均免收手续费。

[跨境电商出口货物退货如何办理?]

疫情防控期间,出口商品卖出去了消费者拒收退不回来怎么办?退回来的商品又该如何办理清关手续?

首先告诉广大跨境电商一个好消息:在海关总署等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模式已经完成了全面升级,这意味着高效、安全、快捷的跨境电商出口退货渠道已经打通。

今年1月7日,广州海关完成了全国首批跨境电商出口退货商品的审单、查验及放行手续,出口退回商品成功运离海关监管场所,实现了跨境电商商品出得去、退得回。目前,这一升级版的监管模式已在全国海关推广运用。

对于跨境电商出口货物,可采用哪几种退货模式?

目前,允许通过跨境电商渠道办理出口退货手续的模式包括跨境电商一般出口(9610出口)、特殊区域出口(1210出口)及出口海外仓(0110出口)三种模式,其中特殊区域出口又分为包裹零售出口及出口海外仓两种模式。

企业可向当地电子口岸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获取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货的相关报文格式,并通过其向海关发送出口商品的退货申请单。

跨境电商企业如何办理退货?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仅退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跨境电商出口商品,按现行管理规定办理进境入区手续,并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区内对退货商品以保税状态进行仓储、分拣打包、加贴标签及运单等整理并复运出境。

二是对于需退回境内的跨境电商出口商品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不涉及退税或者能够提供国税部门未退税证明、退税已补税证明;

2、退回商品需为原跨境电商出口商品,且需在原出口之日起1年内退回;

3、境电商一般出口(9610出口)及特殊区域包裹出口(1210包裹出口)模式下,出口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

4、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0110出口海外仓)及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1210出口海外仓)模式仅适用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向海关办理出口商品退货申请;

5、符合上述要求的,经海关审核同意准予复运进境。

申请办理跨境电商出口退货的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出口退货业务,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向海关开放生产作业系统,并承担退货商品必须为原出口商品的主体责任;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及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模式的企业,向海关提供海外仓(合自建、租用等)相关证明资料,向海关开放生产系统中涉及境外进出仓库、仓储、销售、物流派送等信息;与海关账册系统联网,实现账册信息的联动印证;申请退货的商品应具有可验核的标识,以便海关抽核退货商品是否为原出口商品。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系统只仅允许自原出口之日起1年内的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办理退货手续,且同时应满足原商品退回等条件。对于超过期限的出口商品,暂不支持通过跨境电商渠道办理退货手续。

疫情防控期间外贸企业如何配合海关核查?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地方 *** 疫情防控的部署和规定,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核查工作,积极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确保复工复产安全有序进行。

各地疫情风险等级和核查事项风险等级不同,海关核查部门会结合研判结果采取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等作业方式。

疫情防控期间,海关核查与平时有哪些不同?这些方面外贸企业要知晓——

疫情防控期间,海关根据核查事项及风险程度等级的不同,按照分类处置原则有序开展核查工作,对可能出现的办理时限逾期问题进行应急处理。

(一)对低风险、年度计划管理类核查事项,海关核查部门会积极与核查需求提出部门进行沟通,适当调整开展核查外勤作业时间与作业方式,比如采取延期或远程作业方式等。

(二)积极探索实施远程核查作业。综合运用“不见面”审核数据资料、实时传输现场(如仓库)图片、视频连线“云盘点”“云验核”等线上核查作业管理方式开展核查作业,不断丰富核查手段;优先利用互联网、微信、电话等手段开展核查作业,避免与被核查对象工作人员直接接触。(运用“制度+科技”手段,创新形成了多种核查作业管理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三)对确需实施外勤的核查作业,或涉及疫情防控等必须进行现场作业的核查事项,海关核查部门会提前与相关企业进行联系沟通,了解企业实际复工复产情况及海关在核查中应注意事项,告知海关相关防疫措施要求,并做好核查人员防护后开展核查外勤作业。

疫情防控期间,外贸企业如何做好海关核查的准备工作?

开展核查前,海关会与企业电话沟通有关情况,这些情况主要包括:

1、企业是否属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位于已被隔离或封闭地区的企业,或不建议前往地区的企业。

2、企业是否属于地方 *** 确定的高风险及较高风险区域的企业。

3、企业是否属于疫情防控存在较大风险的企业,包括近14日内有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有人员因与确诊患者密切接触被要求隔离的;企业所在社区(乡镇、街道)近14日内有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的。

4、企业是否存在其他疫情防控风险较大不适宜开展外勤作业或企业不具备核查外勤作业要求的情形。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海关核查部门将做好记录,并商有关部门后暂缓安排相关外勤作业。同时,海关会主动跟进了解企业情况,在企业疫情防控风险解除、满足外勤作业要求后,立即恢复开展相应核查外勤作业。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配合海关核查人员的外勤核查工作?

海关核查人员到企业后,会第一时间与企业相关人员沟通与确认下列情况:

1、查看企业复工复产相关证明。

2、了解企业相关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确认企业相关人员身体健康;对湖北以外地区的,确认近14天内无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无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

3、确认企业相关人员近期无聚集情况且被核查对象企业卫生状况良好;详细询问企业采取有效的环境消毒措施以及企业人员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的情况。发现企业有异常情况时,海关将中止执行外勤任务。

4、核查作业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防护事项包括:

(1)核查人员作业时,企业人员须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接触,减少不必要的交流,避免长时间待在人员相对集中的车间或其他区域。

(2)核查作业中需对商品实地抽采样的,要严格做好防护,确有需要核查部门会联系业务职能管理部门或检验检测机构,请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3)海关核查人员会主动配合地方或企业因防疫需要开展的体温测量等工作。

(4)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等另有防疫要求的企业开展核查外勤作业时,核查人员会遵守企业或行业相关规定。

(5)核查作业实施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核查人员会按照预案进行处置并迅速向上级报告。

(6)完成核查任务后,海关核查人员会尽快离开。同步做好外出执法轨迹以及接触人员信息的记录工作。

对需要与企业进行后续沟通的情况,除必须实地检查的事项外,海关核查人员会尽量选择通过互联网、微信、电话、邮件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为支持广大外贸企业复工复产,海关核查部门对内会不断加强与海关企管、保税、关税、统计、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及商品检验等业务职能部门的联系配合,对外会加强与地方 *** 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结合企业不同诉求,综合施策、齐心协力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外贸企业在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可及时向海关部门反映。海关将充分发挥核查属地化对外贸企业全覆盖的优势,积极协助企业提升核查效率、加快通关速度、打通出口绿色通道。

[特殊时期,发票的事咋处理?]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部门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下面通过一组问答具体了解下吧——

1、问:2月申报纳税期延期后,纳税人是否需要在原申报纳税期限之前报送增值税发票数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将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为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延长后的申报纳税期限之前,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并完成增值税发票数据报送,即可正常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2、问: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8号公告”)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9号公告”)文件免征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3、问:请问企业购买的防护物资如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无法取得发票的,能在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4、问:2020年2月份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进一步延长到28号之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确认的期限是否也会延期?

答: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将进一步延长至2月28日,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的期限也相应延长至2月28日。

5、问:如符合8号公告、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就相关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税优惠?

答: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6、问:我公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了一批自产的护目镜,用于防控新冠疫情,按照9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我们应当如何开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发生符合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你公司开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如何申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为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建立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对于纳入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包括: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哪些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企业申报具体流程是什么?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含下属法人企业)名单。其中,属于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由国资委统一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申请表见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税务总局。

(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确定省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其中,属于省级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由各省级国资委统一审核后报送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其他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名单管理如何实行动态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范围可予以动态调整,相关企业需加以关注。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加强名单管理,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调整出名单,通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取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国资等部门工作衔接配合,及时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加强对企服务,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中央企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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