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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地方上的行政制度是 、 两级制(唐朝地方上的行政制度是什么)

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废除分封制,设立郡县,从此,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实行中央控制下的郡县制度,唐朝也不例外,前期在地方实行州县两级制,后来,在中央和州郡之间设置了“道”,形成三级建制。

州最早产生在西汉,在秦朝郡县制的基础上,汉武帝设十三部州监察郡县,只不过此时的州并非地方行政单位,而只是监察区。到东汉末、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行政体制发展成州郡县三级制。隋王朝统一后,改为州县两级制。此时的州管辖范围类似郡县二级制下的郡,故隋炀帝时改州为郡,州的最高长官由刺史改称太守。

唐建国之初,一承隋初,也实行州县两级制。唐太宗贞观十三年全国有州358个;次年,平定高昌,又增设两州。唐玄宗时复改州为郡,州的最高长官又由太守改称刺史,当时有郡328个。唐 *** 对境内数百个州做了等级区分,主要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

首要标准是人口户数的多寡,但不同时期又有差别。唐高祖武德年间规定3万户以上为上州;唐高宗永徽年间规定2万户以上为上州;显庆年间改为3万户以上为上州,2万户以上为中州。至唐玄宗开元十八年,距唐建国已过百年,太平日久,人口增长,因此将上州、中州的标准分别提高到人口4万户、2.5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的为下州。

次要标准是地理位置及政治、军事、经济上的重要性,唐代设有京、辅、雄、望、紧等各种类型的州。京州,指京师及陪都所在地的州。唐代,除京师长安外,还设东都洛阳、北都太原等陪都,后来改京州为府。唐玄宗开元元年,诏改上都所在的雍州为京兆府,东都所在的洛州为河南府,以提高其地位。

十一年玄宗以并州为北都,升并州为太原府。此外皇帝曾巡幸驻跸的凤翔、成都、河中、江陵、兴元、兴德、兴唐等地也先后设府,达到10府。但相对来说,这些地方设府时间都不长,唐京州主要还是京兆府、河南府与太原府。

唐玄宗开元年间规定:天下州府除京都及都督、都护府之外,靠近京城长安的同州、华州、岐州、蒲州为四辅州,陕州、怀州、郑州、汴州、魏州、绛州为六雄州。还有十望州,分别为號州、汝州、汾州、晋州、宋州、许州、滑州、卫州、相州、洛州。十紧州的名称多已不见于历史记载,目前所知仅有仙州,位于许州附近。

总之,京、辅、雄、望、紧诸州一般都位于京城长安与洛阳、太原二都附近,其政治、军事地位重要,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四辅、六雄、十望州都是上州。此外,按照其他标准,一些州不论人口数量都为上州,如亲王担任刺史的州,皇帝特别诏令等同上州对待者,都督及畿内州。以上所论都是内地的州。对于边境地区的州来说,地广人稀,显然应与内地区别对待,降低标准,所以边境地区上州、中州的标准分别降低到人口3万户、2万户以上。

州一级的最高长官为刺史,是三品或四品地方大员,总管全州事务,有时由亲王遥领。相传唐太宗很重视刺史的人选,他亲自选派刺史,命人将全国刺史的名字写在自己寝殿的屏风上,根据各方面的信息及时地记录他们的功过,作为以后考核的重要参考。

刺史下属的副手为别驾、长史、司马,一般为五品或六品官,别驾与长史常不同置。他们的职责是平日协助刺史管理州务,年终入京奏报本州经济状况。但实际上,别驾、长史、司马多用来安置宗室、功臣或遭贬斥的官员,所以具有品高、禄厚、职闲的特点,并没有太多的工作内容,对于有抱负的官员来说,并不是一个美差。白居易名作《琵琶行》就写在他被贬为江州司马之后,诗中写道:“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抒发了自己在这样的位置上,抱负难以施展的感慨。

州衙真正重要的行政官员是六曹判司,即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六曹参军事。六曹是比照中央尚书省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而设立的,而中央尚书六部与九寺五监的工作也有重叠,故州郡六曹也兼有类似九寺五监的一些功能。

有学者指出:就其职掌而言,司功相当于吏部、礼部及太常寺、宗正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司仓与司户大约相当于户部与司农寺、太府寺,司兵大约相当于兵部及卫尉寺、太仆寺的职掌,司法则相当于刑部与大理寺,司士的工作范围可与工部及将作监、少府监相比较。六曹参军事根据所在州的等级,其官品自从七品下至从八品下不等。他们分管本州郡的各类行政事务,工作比较具体繁杂,在州郡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保证吏治的清明,唐朝非常注重监察工作,中央如此,地方也如此,所以在州一级也设置了监察官,称为录事参军事。其工作职责是监察州郡行政官员,整肃州政,对州下属的县级官员也有纠举弹劾的权力,因此其官品稍高于六曹参军,根据所在州的等级,自从七品上至从八品上不等。其职掌可约略视为相当于尚书省左右丞与御史台。

还有一些低级州郡官员,如参军事、经学博士、医学博士、市令等,一般为九品。中国古代社会存在重农轻商的思想,因此市令一职在上州为九品,在中下州则为流外官。而又由于学而优则仕的思想,经学博士的官品有时会达到八品。

唐太宗贞观十三年全国有县1551个,唐玄宗时有县1573个。唐代的县分为上、中、中下、下四等。武德年间规定:户口5000户以上为上县,2000户以上为中县,1000户以上为中下县,不足1000户则为下县。这是经过隋末农民起义之后,农村人口减少的状况下的规定。

随着社会秩序的稳定,经济逐步得到恢复与发展,人口数量相应增加,所以,唐玄宗开元十八年,将各等级县的户口数进行了调整,户口6000户以上为上县,3000户以上为中县,3000户以下为中下县。

在上县中,又有一些情况需要单独说明,即赤、畿、望、紧诸县。赤县一般是指京城长安及东都洛阳、北都太原所在地的县;唐代帝陵所在的县也被先后升为赤县,如京兆府云阳县、奉先县、醴泉县、富平县、三原县、奉天县等。畿县是位于京都近郊的县。望、紧诸县也是上县,其划分标准不像赤县、畿县主要根据与京都的关系,而更重在户口多少、资源物产的丰饶与否,其户口数应是超越了开元年间规定的普通上县6000户的标准。

有学者认为,唐代的县分为赤、畿、望、紧、上、中、中下等七类。其实,加上下县应为八类,而且“赤、畿、望、紧,并为上县”,且高于普通的上县,可归于上县类中,其主要作用是用来作为官员升迁的资历依据。因此,仍可认为唐代的县为上、中、中下、下四类。以上所论是内地的县。至于边境地区县的等级,自然也要相应地降低标准,5000户以上为上县,2000户以上为中县,1000户以下为中下县。

县令的副手为县丞。县里的具体行政事务由县尉负责,分掌模拟尚书六部的县级六个部门,即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六曹,处理官员管理、礼乐教育、赋税户籍、军事刑狱、土木修造等诸事。不过,根据县的等级差异,县里的六个分支机构不一定全部设置,仅京县全部设置。

唐代文化教育昌明,规定各县设经学博士与学生,但也根据各县的具体情况,并不全置。县以下则是民间自治的乡里组织。百家为一里,五里为一乡,分别由里正、耆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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