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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黄山中院消息,1月18日上午,黄山中院在休宁县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与程某因感情破裂于2020年12月25日协议离婚。杨某认为与程某离婚系“某制衣店”范某、盛某将汪某介绍给程某认识,怀疑汪某与程某存在婚外情,导致自身家庭破裂,遂产生报复汪某的念头。2021年5月13日晚及5月14日上午,杨某骑电瓶车尾随、跟踪汪某与程某的行踪。5月15日上午,杨某骑电瓶车至汪某家,并尾随汪某上班至11时许,后跟踪汪某到程某租住宿舍门口,见程某给汪某开门,即用随身携带的鹅卵石击打汪某头部致汪某当场倒地,并连续击打汪某的头部,程某见状即用身体阻拦杨某,并用身体护住汪某头部,但杨某仍继续用鹅卵石击打汪某头部多下。期间,鹅卵石掉落在地断成两块,杨某捡起掉落在地的半块鹅卵石继续击打汪某头部,后在杨某女儿言语劝阻下才罢手,并将鹅卵石丢在地上。随后杨某离开现场。被害人汪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休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继发脑、心、肺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被告人杨某从程某处作案后骑车返回自己出租屋,在路过“某制衣店”门口时,发现范某、盛某在店内,联想到自己和程某离婚与范某、盛某介绍汪某给程某认识有关,欲“教训”两人。遂回家在厨房拿了一把剪刀闯入店内,抓住盛某头发用剪刀刺其脸部数下,致盛某脸部受伤,盛某挣脱后逃离。范某见状欲离开,杨某紧追范某并在店门口人行道上将范某抓住,用剪刀刺范某的脸部,结果剪刀金属部分直接刺入并置于范某的脸部,后范某逃入旁边的理发店内躲藏,杨某在他人制止下停止伤害行为并停留在现场。范某、盛某在他人的帮助下被送往医院治疗。经休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范某、盛某的面部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因怀疑自己与妻子离婚系他人破坏自己家庭所造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轻伤的严重后果,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法庭充分保障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权利,经过三个小时的庭审,法庭认为该案系重大刑事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