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基本案情】
2015年-2016年,湘乡市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2016)湘0381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2016)湘0381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2016)湘0381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某某分别偿还戴某某、朱某某、辜某某、张某某借款本金162.3847万元及利息。上述4件案件均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刘某某为规避上述判决的执行,恶意串通他人,将名下经营的湘乡市友缘宾馆、陈武足浴40%股份等财产以虚假方式转让,其在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时,对上述财产均隐瞒报告,与其向法院书面提交的《资产资料清单》严重不符,导致上述民事判决一直未能执行。
2017年2月22日,刘某某因拒不执行上述四个民事执行案件,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多次司法拘留,2017年5月17日转刑事拘留。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9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期间,刘某某分别与申请执行人戴某某、朱某某、辜某某、张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了和解协议中约定的义务。2018年1月24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刘某某为规避上述判决的执行,恶意串通他人,将名下经营的湘乡市友缘宾馆、陈武足浴40%股份等财产以虚假方式转让,其在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时,对上述财产均隐瞒报告,与其向法院书面提交的《资产资料清单》严重不符,导致上述民事判决一直未能执行,已构成刑事犯罪。法院依法打击这种逃避执行行为的举措,有力震慑了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