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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法律法规(主播的职业道德规范)

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的31种行为。

对此,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人事司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曾表示,《规范》中的“网络主播”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表演、视听节目服务的主播人员,包括在网络平台直播、与用户进行实时交流互动、以上传音视频节目形式发声出镜等人员。

针对网络主播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明确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和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要求,并强调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向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

“《规范》对需要较高专业水平的直播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此前的确存在自称是医生、律师、教育专家的网络主播,讲述的内容不仅不专业,甚至还存在传播有违科学常识的内容。对此,直播平台需核实网络主播的身份,保证主播要“持证上岗”。

《规范》列出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和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的行为,为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划定了底线和红线:包括不得发布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蓄意炒作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不得炒作绯闻、丑闻、劣迹,传播格调低下、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不得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不得通过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等手段,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

早在2020年3月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就明确提出,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 *** 制作、复制、发布含有“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不良信息。

在朱巍看来,网络主播所签约的MCN机构,就好比中间商,一端连接着各种类型的网红,一端连接着平台,还有一端连接着有各种各样需求的公司。当竞争越来越激烈,这些MCN公司很可能为流量变现而发布低俗直播内容。“因此,有关部门近期纷纷出台、完善直播规范,对一些存在无下限的直播行为进行整治。”

那么,网络主播若出现违规行为,将会如何处理呢?

实际上,各大网络平台都有针对规范网络主播行为的规制,对其违规行为划分等级并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永久封禁主播账号、永久封禁开播、封禁开播权限等。

就本次出台的《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人事司负责人22日答记者问时表示,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方式再度开播。对构成犯罪的网络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失德艺人不得提供公开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机会,防止其转移阵地复出。有关行业协会对违法违规、失德失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主播要定期公布曝光。

“此前,如果各直播平台之间的主播信用值并不通用,惩戒规则也不相通,就会存在差异或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朱巍举例,如在甲平台上禁止某位违规主播直播,而乙平台仍允许该主播进行直播,那么这名主播可能会把甲平台的粉丝带至乙平台,“平台或因为担心用户粉丝大量流失,而不敢对违规主播进行处罚。”

朱巍认为,“黑名单”和“警示名单”也是此次《规定》的亮点之一。实行分级分类的管理后,一旦进入“黑名单”的网络主播,不允许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跨平台间监管成为对于整个行业的管理,相当于信用联合惩戒。”

“一方面,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网络主播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探索建立平台与主播约束关系机制。通过规范管理,进一步推动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朱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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