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6日,胡某某在贵州省锦屏县某地将少量 *** *** 贩卖给王某某,离开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查获胡某某身上的少量 *** *** 零包一个。随后公安民警依法对胡某某的两处住所进行搜查,共查获 *** *** 十余克。另查明,胡某某贩卖 *** 零包给马某某、石某某、唐某某、黄某等 *** 人员吸食。
【诉讼过程】
2018年5月30日,检察机关以胡某某涉嫌贩卖 *** 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7月12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 *** 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非法持有 *** 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7月23日,检察机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提出抗诉。上级检察机关经审查后支持抗诉。2018年11月26日,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改判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 *** 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 *** 抗诉案件,应全面梳理事实证据,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找准抗点、突出重点,通过两级院接力抗诉、精准抗诉,确保法律的统一实施。对审判人员在办案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的情形,充分运用检察建议、列席审判委员会等方式予以纠正,通过个案纠错,共同解决法律适用以及证据采信等方面存在的认识分歧,统一司法尺度。对于因翻供或翻证导致诉判不一的案件,要深入核实翻供、翻证原因,结合在案证据辨别真伪,发现妨害司法犯罪行为线索的要依法移送并从严打击,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