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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托公司(公司信托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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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答案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介绍信托的起源,信托制度的发展和信托避税问题,为知友们了解信托,信托的特点,以及信托在欧美广泛流行的原因提供参考。

信托起源

现代信托(Trust)的说法,中西方公认的从中世纪的英国为起源。在理解信托的概念之前,需要对英国的立法制度进行简单的了解。从11世纪末开始,英国法院实行“双轨制”(1),即一般案件,由普通法院(Courts of Common Law)受理,按照已有立法的法律条款(Acts of Parliament)判决。特殊案件,由衡平法院(Courts of Chancery), 按照衡平(Equity)的原则进行判决,衡平判决可以凌驾于普通法院的判决,并立为判例法(Judge Made Law)。

需要用衡平原则来判决的特殊案件就是有关信托诉讼。这时的信托概念也是我们一般理解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类的诉讼也是,比如,受托人不遵照委托人的信托,但是在现有法律层面并不违法,只是道德上的“背信弃义”,普通法院不能判定受托人违法。那么,此时委托人就可以上告衡平法院,其大法官就可以按照衡平原则,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由于信托有不受普通法律所约束的自由性,越来越多的人使用信托这种方式来处理生活中大小事。在信托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因为其与一般法律的判决相冲突,特别是土地制度判决,衡平法院和普通法院一直处于激烈的斗争中。

信托制度

争斗持续至1643年,英国正式确立有效的信托制度,该制度对现代的信托和信托法来说意义重大。信托制度由三方当事人构成:委托人(settlor),受托人(trustee)和受益人(beneficiary)。在财产信托中,委托人是财产的所有人,受托人接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负责该财产的经营和管理,且将该财产的收益交付与受益人(2) 。现代信托受托人的定义可以是有偿或者无偿受托的个人,机构,公司或者银行。

为什么信托在现代依然在英美那么流行呢?为什么财产的所有者委托人,不直接将财产交付给受益人,而是要委托与第三方呢?

首先,在现实生活中,信托有实际的意义。比如,财产的受益人,可能年纪太小,或者有身体,精神方面的疾病等,是没有能力经营和管理这份财产,交与第三方,可以保障受益人的权益,同时保护财产。再比如,财产有多个受益人,且每个受益人享有特定的时间,或者特定的比例。因此交与第三方受托人信托,可以保证多个受益人收益的公平公正。

除了以上简单的实际意义,信托有一个最根本特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3),使得信托在欧美国家广泛流行。信托财产在信托期间不能算作任何一方的私有财产。当拥有财产所有权的委托人将财产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将脱离委托人,而转至受托人名下。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名义上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但是不属于其自有财产。受托人如果陷入财务纠纷,它所经营管理的信托财产是不能算作受托人的私有资产,用于偿还受托人的负债。受益人在信托期间也没有资格处理信托财产。

也就是说,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就是一份脱离三方当事人的一份“自由”财产,虽然与三方当事人关系密切,但是任何一方都不真正拥有。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我们经常听说西方某公司富豪把一部分信托财产给儿女。因为,当富豪把财产信托以后,信托的这一部分财产,是不能算作富豪个人的财产,也不能算作富豪公司的财产。哪怕以后富豪的公司经营不善,破产倒闭,信托的这一部分财产是不会被富豪个人或公司的负债所影响。富豪的儿女作为受益人在富豪破产后,依旧可以不受伤害,享受信托财产的收益。

信托与避税

有学者曾指出,信托制度在产生之时就具有规避税负的“天然血统”(4),这里简单讨论两点:所得税的信托避税和遗产信托避税。所得税避税一般是指委托人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分散所得”来避税。意思是说,委托人用于财产信托的资金,可以在计算其个人所得税的总收入中分散出来,得到扣除,从而减少所得税的缴纳,达到所得税避税的目的。遗产税是欧美国家出于减少贫富差距,增强阶级流动性,缓解社会矛盾的目的,向富商巨贾们征收高额的遗产税。但是,富商巨贾们拿起“信托武器”,设立“隔代信托”,从而实现了遗产税避税。

最后,说一下信托和信托法。自从信托制度从欧美不断传播开来,这个世界当然也意识到了信托这个让财富源远流长的系统漏洞。因此,各国国家针对自己的国情制定了《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了非常严格的规定,既限制了信托三方当事人对信托财产的转移和使用,又实现了财产委托管理的目的。也防止了个人滥用信托制度,分离信托财产本金和收益,规避税收,破坏税负公平,扰乱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胡大展, 2001. 论信托法的源流. 法学家, 4, pp.74-82.

(2)夏小雄, 2014. 信托法的历史起源和制度变迁——以英国信托法的发展为中心. 云南大学学报: 法学版, (6), pp.146-151.

(3)周翼 and 王昊, 2002. 论信托法的理论及实践. 漳州师范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16(2), pp.21-24.

(4) 郝琳琳, 2011. 论信托避税及其防范规则.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5), pp.11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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