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2.06.25
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十大 *** (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辩护律师:苏义飞、李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案例3:Q某1贩卖、运输 *** 案-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不构成立功,且系 *** 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Q某1,2004年1月12日因犯走私 ***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3年6、7月份,被告人Q某1欲从广东省广州市一名毒贩(身份不明)处购买 *** 进行贩卖,并将此事告知元某2(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让元某2为其准备30万元现金。元某2同意,并提出从中购买一块 *** 。同年7月13日,Q某1携带元某2提供的30万元毒资,前往广州市交易 *** 。后Q某1将购得的 *** 藏匿于其驾驶的丰田汽车后排座椅内,驾车返回安徽省临泉县,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 *** 3481.4克。Q某1被抓获后,其亲属通过贿买手段获取范某某贩卖 *** 犯罪线索,交由其检举揭发。
二、裁判结果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立功材料,错误认定被告人Q某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据此从轻判处Q某1无期徒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原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经再审改判Q某1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Q某1明知是 *** 而伙同他人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 *** 罪。在共同犯罪中,Q某1提起犯意,纠集他人参与出资,自行完成购买、运输 *** 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Q某1贩卖、运输 *** 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走私 *** 罪被判处刑罚,系 *** 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Q某1检举范某某贩卖 *** 的线索系通过贿买的非法手段获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自首立功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据此,依法对被告人Q某1改判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Q某1已于2022年6月15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刑法设立立功制度,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犯罪分子承诺并兑现从宽处罚,换取其积极揭露他人罪行,以便司法机关及时发现、查处犯罪,节约司法资源。同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犯罪分子弃恶从善的愿望,有利于促成其悔过自新。但是,构成立功要求犯罪分子检举线索的来源必须合法,否则就背离了立功制度创设的初衷和价值取向,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破坏公序良俗。《自首立功意见》第四条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本案中,被告人Q某1 *** 向上家求购大量 *** 并跨省长途运输,罪行极其严重,且系 *** 再犯,论罪应处死刑。Q某1到案后检举揭发范某某贩卖 *** 线索,公安机关据此侦破范某某 *** 一案,范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经再审查明,上述检举线索系Q某1亲属通过贿买的非法手段获取后交由Q某1检举揭发,根据《自首立功意见》的规定,即便检举线索查证属实,Q某1的行为也不构成立功。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对Q某1改判死刑,彰显了对严重 *** 犯罪绝不姑息的态度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