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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商品的价值源泉(商品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

商品—价值

摘自:百度百科

商品是可以用来与别人交换的财产,换句话说,商品是具有所有权并可以用来和别人交换的财富。因此,和所有财产一样商品也具有两种价值属性,即商品本身相对于人的需求的财富价值以及相对于人们获得它而付出代价的财产价值。显然,商品的财产价值并不是商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而是它的所有权的价值,一旦所有权消失,那么商品的财产价值也就不存在了。

商品的财富价值,是相对于人的需求的满足价值。一事物的满足价值的大小,取决于人们对它的需求度大小,需求度越大,它的满足价值就越大,反之就越小。因此,人们对商品的需求度越大,则该商品的财富价值就越大,反之则财富价值就越小。需要说明的是,商品的财富价值大小和财富的多少并不是一个概念,财富多少是反映了商品的单位数量的多少,而财富价值是指商品相对于人的需求所具有的满足价值。当然,单位商品的财富价值越大、数量越多,那么总的财富价值也就会越大。

商品的财产价值是指获得该商品所有权必需付出的总的代价,它包括了物质上的损失和精神上、体力上等耗费。例如,你自己手工制作一个皮包其财产价值应该等于你购买皮革和缝线用去的费用以及加工制作时的劳累、耗费的时间等的所付价值的总和,这就是你自己对制作这个皮包的所付价值大小的判断。又比如,你走了2里路买了1条香烟,那么这条香烟的财产价值就等于买烟付出的钱和走路耗费的体力时间之总和的所付价值。但是如果同样有一个人也走了与你相同的路程和时间,却买了10条烟,那么他在每1条烟上所付价值相对于你来说就要小些,因为虽然他在每条烟上付出的钱是一样,但所耗费的体力和时间就相对要小些。所以他每条烟的财产价值就比你的那条烟的财产价值要小。

因此,我们注意到,由于每个人的主观价值判断的不同以及每个人获得相同商品的所付价值的不同,所以每个人对其财产价值的判断也会产生不同。那么,对于一个相同的商品它的财产价值该如何确定呢?显然,它不是以那个人的所付价值大小来决定,而应该以社会所付价值的大小来决定,即以社会大多数人获得该商品时的平均所付价值来确定其财产价值的大小。因此,商品的财产价值应等于所在地现时获得该商品的社会所付价值。

商品是可以用来进行交换的财产。例如,一个人用20斤苹果与另一个人换了2件上衣;一个人用自己在上海的一套住房与另一个人交换到一套在北京的住房等等。人们往往把商品的这种交换看成是商品本身在交换中发生了易手或交换,实际上我们却发现了一个与我们以往所理解的完全不同的奇妙的现象:也就是说,在商品的交换中,商品本身并不一定发生易手或交换,而实际上是对商品的所有权发生了易手或交换,即商品交换的双方对各自商品的所有权进行了交换。

商品和所有权原本是两个可以分离的东西,但人们往往将两者视为一体,因此当商品在进行交换时人们很难看清楚是商品本身的交换还是商品的所有权进行交换。我们要指出的是:商品交换的本质是一种权利的交换,即商品所有权的交换。所以说,商品交换的本质并非是商品的实体发生了交换,而是商品的所有权发生了交换。商品实体的交换只是表面现象,而本质是商品的所有权发生了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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