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这两个词的差异与关系并非在于区分难度上的维度——而是如何区分它们并勾勒出它们的关系本身就是一种政治;确定权力同权利之间的关系往往是一个能动的过程:权力和权利的组合作为客体对象,不再是被动地被主体所观察,而是将一组影响(比如种种权力-权利共识下的政治公理,“天赋人权”就是一个例子)从自身返还给进行观察的主体;然后主体将观察和依据观察作出的行动作为政治再次作用于客体;这种视差之下被组建的动态共识政治,维系了权力和权利之间的链接。
在阶序政治下,权利呈现为权力运行的表象。因为权 *** 自于既有生产结构下的政治书写——这种书写体现为权力流动被具体的政治仪式加速或放缓,同时也制造出了权力在具体社会位置上的堆积。这些堆积被共识政治捕捉并生成了一个个权力的中介(intensive agency),它们通常被合法化的政治议程确立为具体被权力施加的主体(来自于subject to的subject)的权利以及维持这些权利的治理机构。
对于中介而言,权利是相对稳固的,这种稳态并不意味着被宣称拥有权利的个体被平等分配了对这种权利的运用手段——权利的稳态性恰恰来自于差异化下权力对流动性的需要,没有流动性的权力是不存在差异的,没有差异的情况下,权力往往自己消灭了自己。这点在很多地区的核心家庭的解体中尤为明显——对于传统核心家庭中的家长权力而言,随着产业后备军教育体系和固有社会分工秩序转型,这种权力的流动性在社会上趋向于枯竭;核心家庭家长为了维持自己权力相对集聚之中心地位的延续,不得不动用自身权力的残余引入新自由主义依据在地生产特征进行的家庭关系改造;其结果就是自身依赖于核心家庭结构的权力随核心家庭结构的解体完全崩溃了。
让我们回到权利与权力关系在空间性上的表现——不同权利个体同权力中介之间有着不同的相对距离;而反映到具体的社会关系中,该距离展现为某种*公众权利无论是在公众中的分配上还是其权利治理上都并不均匀。显而易见,在运用这种权利的过程中,不同群体不仅仅在难易度、可行性上存在差异;在通过依靠对这种权利的特征位置去做对这种权利衍生的政治生产中,他们彼此间在这种生产实现的可能性上也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因此反过来也不难理解,为何我们可以看到——即便在阶序社会下差距巨大的社会空间内部,掌握密集政治经济资源的特权群体依然可以对其特权进行充分的合法性宣称,并将这种对特权的合法性宣称通过共识媒介转写为一种平等、开放性的权利运用途径——“我和你之间没有基于权利享有上的差异,我和你之间只有运用这种权利在行动上的差异”。
或许我们可以这么认识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在阶序政治下,作为政治共识的权利,它所谓普遍、合法的稳定存在,来自于权力流动所依赖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不是直观上作为现象的阶层地位或者财富的差异;它成为权力的流动之所必须,是由于这些社会阶层透过不同平面以政治重力和客体化对象来施展其政治;在普遍以人生而平等为观念条例的现代社会中,这种权力政治需要经过政治装置宣称普遍、平等的书写网络转写为各种合理合法的社会权利,而这种权利转写绝非一种文本意义上积极的转码——权利指明了何为法、何为公民、何为人,而在开头所述视差的能动政治之下,它也成为了用以定义并识别出各种社会中的非-法、非-公民、非-人以完成各种排他性治理的政治技术。权利本质上是动用公民常识与真理意志对权力流动进行不可见化的知识型改造。从这个角度而言,不存在所谓普遍的公民权利,权利永远是一种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