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通过直接持股的公司控制其他公司,这么做可以带来以下四方面好处:
利用持股公司的杠杆作用,花更少的钱做更大更多的生意;利用持股公司有税收筹划的空间,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加股东税后收益;利用持股公司分离各业务各项目板块,隔离个别项目失败带来的风险;利用持股公司有利于自然人隔离风险,规避或降低投资风险。(一)避免个人税务问题。这里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即控股公司,多是注册在免税或低税地,相对个税优惠很大;如果是注册在国内的,一般有公司内部的考虑,多是股权结构上的(二)承担的责任不同,个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
(三)法律身份由个人变成公司,如果遇到诉讼都是公司会比个人更方便;
(四)方便股权结构变更。VC面对创始股东,希望创始股东的数量越少越少,如果创始股东还带了自己的兄弟元老之类的,VC不希望和他们并行进入主体公司,那么创始股东可以用一个公司把自己兄弟也都装进去。再说投票的时候,他们私下谈好,投出一票就好,VC喜欢;
(五)结构可扩展。可往上引入家族/企业信托/基金;
(六)跨境设置多层公司方便资产剥离且不影响享受原结构以有的税务优惠;
(七)如果是一人控股公司,创始股东再投资其他项目或进入其他结构可再使用。实现节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我们做如下设例:
(1)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A1公司,A1公司向自然人分红时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而如果自然人通过直接持股的A公司持股A1公司,A1公司向A公司分红时可以免税,自然人可以将资金留在A公司,通过A公司进行资金运作,实现节税的效果。
如下图所示:二、通过较少的资金控制公司,实现杠杆效果
一般情形下,股东要想绝对控制公司,要持股2/3(67%)以上。
我们做如下设例:
(1)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A1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自然人需要出资67万才能实现控股。
(2)如果自然人通过直接持股的A公司(注册资本67万)控股A1公司(注册资本100万),A公司需要出资67万控股A1公司,而自然人只需要出资45万(67万×67%)控股A公司,就能实现通过A公司控股A1公司的效果。继续通过多层嵌套,还能节约更多资金。(注:为了贴合楼主问题,自然人和A公司之间还可以再加一层自然人出资45万100%持股的公司,以便于理解)
如下图所示:
三、隔离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的人格独立原则,一般情形下,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股东一般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但是,在股东与公司发生人格混同、股东对公司清算存在过错等特殊情形下,股东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不仅仅是在出资范围内。
同样,我们做如下设例:
(1)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A1公司,A1公司的债权人有可能在特殊情形下突破A1公司,直接请求自然人承担责任。因此,风险环节涵盖自然人与A1公司。
(2)如果自然人通过直接持股的A公司持股A1公司,A1公司的债权人有可能在特殊情形下突破A1公司,直接请求A公司承担责任,但一般不可能再请求自然人承担责任。因此,风险环节只涵盖A公司和A1公司。
如下图所示:
四、便于集团化管理
对于多元化经营企业,每种业务形态一般都需要单独成立公司进行运营。作为创始人的自然人,不可能对每家业务公司进行管理,这会消耗大量精力。这就需要成立集团公司,在集团公司组建管理团队对每家业务公司进行管理。创始人只需要把主要精力放在集团公司层面,通过集团公司就可以掌握每家业务公司的运营情况,从而将更多的精力用于统筹资源和思考公司整体战略。
如下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