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我们经常用十恶不赦来形容不可饶恕的重大犯罪,那么十恶不赦到底是怎么来的呢?其实历朝历代的皇帝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都会有相应的律法,将儒家思想中的君臣父子的概念通过法家的严刑酷法进行加强,早在南北朝时期,北朝的齐国就已经发布了《齐律》,明确了重罪十条的说法,将十条最不符合儒家思想的罪定义为十恶。到了隋唐时期,隋朝的《开皇律》和唐朝的《唐律疏议》对十恶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最终也便形成了“十恶不赦”的说法,只要触犯了这十种恶性,都绝不赦免。
一、谋反。挑战皇帝权威的事情理所当然是历代统治者最不能忍受的,很多谋反的人甚至要被株连九族凌迟处死,谋反并定位为十恶不赦的首恶对于统治者来说是理所当然的。
二、谋大逆。挑战皇权除了皇帝本身的权威之外,还有皇陵、宫殿、宗庙之类皇权所附属的一切。
三、谋逆。谋逆与前两者之间是有联系但也有本质上的不同,谋逆侧重于叛变、投敌。
四、死逆。死逆指的是杀害至亲的行为。
五、不道。不道又称大逆不道,指嗜杀成性杀害了三人及以上的罪责。
六、大不敬。指在言行举止上对皇帝的不尊敬。比如对于传递敕令有抵触情绪或不施臣子之礼节。
七、不孝。不孝就很好理解了,指对父母的不尊敬。
八、不睦。指伤害自己的长辈。
九、不义。指杀害自己的长官,俗话说的多行不义必自毙。
十、内乱。只与家族里的女性有不正当的关系。
十恶作为历代法律中重点打击的对象,甚至很多罪名都是只要有预谋或者表达了犯罪想法就构成犯罪了。而且处刑大量使用死刑,对于侵犯皇权的还要连带处理家属。而我们古代社会作为一个人情社会,很多罪责都能够通过各种途径干扰司法程序的审判,比如皇帝的诏令、上书喊冤,甚至有法律条文规定了可以用官的品级或者用钱来抵罪,对于规则官员来说还能通过“八议”、“收赎”之类的特权来逃避刑罚,但是这些统统不适用与犯了“十恶”的人。
我们能够看出“十恶”其实是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而这十恶更是威胁到了封建社会最根本的社会秩序。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文明的发展,现在的司法已经和古代的司法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虽然同样惩恶扬善,但是不是专为某个特权阶级服务,“十恶”放到今天,同样是不能赦免的罪行,我们现行的《刑法》对于这十类行为同样制定了十分严重的罪名和刑罚,在当今十恶中的很多行为依然是严重的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