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买房,可是一件人生大事
所以大家在购房前
总会看了又看,想了又想...
最终经过深思熟虑后才“出手”
然而东莞的郭女士
花费一百多万元
在莞城购入了一套二手房
可房子到手后才得知
这竟是间“凶宅”
随后
郭女士将房屋卖家
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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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2020年,郭女士计划在城区投资一套房产,在综合权衡价格、升值空间、地段等各项因素后,她选中了位于莞城的一套带车位的二手房。
在房产中介的主持下,2020年10月,郭女士以103万元的价格买下了龙女士的这套二手房,并在一个月后成功过户。房子到手后,郭女士便琢磨着将它租出去,然而周边的房屋中介听说她的房子之后都直摇头。
原来,早在2013年,这套房子里曾有一个传销窝点,屋内还曾发生过传销组织成员非法拘禁伤人致死的案件。
得知此事后,郭女士第一时间联系了房子的卖家龙女士,询问对方为何在卖房时没有透露房屋内曾发生凶案的事实,并表达了想要退房的意愿,但遭到了龙女士的拒绝。
郭女士也联系了当时卖房的房产中介公司,希望中介公司能出面帮忙协商,但始终没有一个合理的答复。无奈之下,郭女士选择了起诉。
法庭交锋
原告郭女士要求撤销与被告龙女士及第三人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及《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中介服务费并赔偿损失共计1297759.04元。
原告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提交了刑事案件判决书、新闻报道等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内曾发生过凶案,而被告在卖房时刻意隐瞒了这些重大信息。
郭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正是因为这些重大信息的缺失,让原告方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和不合理的购买行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应当撤销。
被告
然而,被告代理律师却认为,根据刑事案件判决书里的相关描述,传销案件中的死者并非在案涉房屋内死亡,而是在医院治疗过程中死亡,所以案涉房屋不应当认定为严格意义上的“凶宅”,并提供了其他类案的判决书予以佐证。
龙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案涉房屋在出售前一直由被告的儿子居住,被告之所以要卖房也并非“凶宅”等因素,而是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并非故意隐瞒房屋的相关信息。
在原告郭女士的诉讼请求中,还包括206000元的损失赔偿,这部分赔偿是否合法有据也成为庭审争议的一个焦点。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原告是参照合同的相关约定,以购房款的20%计算的损失,而被告则认为,即便他们存在过错,也应是基于补偿的原则对原告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但案涉房屋自身价值并未贬损,所以损失赔偿无从谈起。
东莞第一法院审理认为
择吉而居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应当予以尊重和遵守,一审判决撤销原被告及房产中介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中介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91759.04元,原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案涉房屋及车房过户给被告,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驳回了原告206000元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提起了上诉,经过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自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来源: 东莞电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