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亲,年底了,你的年假休了没?
2022年第一个工作日,被HR朋友们问到以下问题:
如何计算年休假工齡?
如何计发跨年未休年假工资?
企业可以规定年假到期作废么?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国务院通过并于2007年12月16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www.gov.cn/flfg/2007-12/16/content_835527.htm好啦,希望以上央视新闻的图片能够解答到您的疑惑。
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年休假的工资支付风险》
风险点:
一、跨年安排年休假的,应预先取得劳动者书面同意,否则存在支付300%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风险。
二、对劳动者提出不休年休假,未创建系劳动者提出的证据的,可能仍需要支付300%的工资
三、以春节多放假、安排旅游等方式冲抵年休假的,应取得劳动者的同意,要求其确认,否则,仍然面临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风险。
四、因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五、员工离职,多休的天数不能从工资中抵扣
防范指引:工资支付的流程指引
一、跨年安排年休假的,应预先取得劳动者书面同意,否则存在支付300%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风险。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风险解读:
跨年安排年休假的,若劳动者同意,则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若员工不同意跨年安排,是否需要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以浙江为代表的,未休当年的年休假,劳动者不同意次年补休且要求用人单位按日工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的,不予支持;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39规定.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当年安排年休假,次年安排补休时,劳动者主张不同意补休,要求按日工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的,不予支持。
第二种,以黑龙江为代表,未休当年的年休假,劳动者不同意次年补休且要求用人单位按日工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的,予支持。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第五条第二款
如果劳动者主张不同意次年补休且要求用人单位按日工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的,应予支持。
尽管存在上述不同意见,为稳妥起见,若企业不能当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预先取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意见,并在次年安排年休假,以免支付300%年休假工资的风险。
二、对劳动者提出不休年休假,未创建系劳动者提出的证据的,可能仍需要支付300%的工资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风险解读:
从上述规定可见,对劳动者未休年休假是否需要支付300%的工资,关键看谁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提出的,应支付300%的工资;劳动者提出的,只需支付正常工资即可。
三、以春节多放假、安排旅游等方式冲抵年休假的,应取得劳动者的同意,要求其确认,否则,仍然面临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风险。
风险解读:
用人单位可以以春节多放假、安排旅游等方式冲抵年休假,但是应取得劳动者的同意,要求其确认,否则,难于分清是年休假还是春假放假、或者单位给予的旅游福利,仍然面临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风险。
四、因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
(1)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第20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如何处理?
劳动者未休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按职工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与正常劳动工资报酬、加班工资报酬的性质不同,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补偿(200%部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于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仅200%部分)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宜认定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粤高法〔2012〕284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年休假工资或高温津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 第27条对此做了规定。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3)劳动者主张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差额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的;
(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5)》(六)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风险解读:
劳动者未休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按职工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是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与正常劳动工资报酬、加班工资报酬的性质不同,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补偿(200%部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于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仅200%部分)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宜认定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因此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但可以自自次年的12月31日起算(比如2016年的年休假工资,时效从2017年12月31日起算1年,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有效)1年内向单位追索未休年休假工资金额200%。
五、员工离职,多休的天数不能从工资中抵扣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第二款规定了离职员工,企业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如何折算年休假问题;
第三款则规定了,离职员工多休的天数,企业能否扣回工资的问题。该款规定: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因此,对多休的天数不能从工资中抵扣。
“带薪年假”政策已公布很多年,但还是有很多企业未按标准实施,常见的情况一是没有年假;二是按司龄算年假工龄;三是年假设置过期作废时限。这些都是不对的!
回答文头提及的问题:
1、社会工龄是年假计算标准的基础,目前公允的参考数据以社保缴交记录为主;
2、企业不可以规定年假到期作废,年假可按规定顺延一年;
3、若因企业原因导致年假未休,须按完整天支付日工资300%。
以上信息来自网络,与各位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