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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属于感情破裂(感情破裂有哪些原因)

大家咨询离婚时,往往会问:我起诉的话,会一定判我离婚吗?律师都会回答那要看你们的夫妻感情有没有破裂。那什么样的情况才是夫妻感情破裂呢?

民法典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记住,这里是应当,必须):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 *** 、 *** 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6、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7、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实际上,生活中会有很多人都知道,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通常不判离。那不判离的原因,基本上都是没有达到上述规定的法定情形。

有人可能认为另一半出轨了,而且对方承认了,甚至在外面还有私生子,这就是与他人同居,应该判决离婚了。

其实,出轨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律上“与他人同居”。

与他人同居,只是有配偶者与其他异性一起持续地共同生活,对外不以夫妻的名义相称。与他人同居强调的是持续地共同生活,如果量化的话,一般情况下会认为持续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的才是与他人同居。

所以,仅仅有一方出轨行为,甚至和第三者生育孩子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与他人同居。

一般情况下,要想证明是与他人同居,应该提供出轨方的租房合同、租住的水电费、对方承认与他人同居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悔过书、保证书、照片、录像,甚至是因为与他人同居经有关组织或个人调解过,调解人员或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等。这些都是能够证明与他人同居的重要证据。

关于重婚,现实生活中搜集证据也非常困难。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很好理解,就是指一方明明已经登记结婚未离婚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了结婚。这种重婚也很好证明,直接去民政局调取重婚者的婚姻登记信息就可以了。

前一段时间,新密有个案件就是这种情况,同一年同一个民政局,我当事人的老公,不仅和我当事人登记结婚,而且又和另外一个女子办理了结婚登记。这种情况在民政婚姻系统全国联网后,实际上是很少出现的。因为某种原因,偏偏这种情况发生了。

事实上的重婚,其实是不好证明的,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明明自己已经登记结婚了,又和另外一个人以夫妻的名义对外同居生活。这种重婚,除了要像“与他人同居”那样搜集证据外,还要搜集他们俩对外以夫妻相称的证据。

说到这,我想起来曾经有个实习生,问我,偷情的人怎么会对外大肆宣扬他们是夫妻呢?怎么可能证明他们是以夫妻的名义生活的呢?听完这,我当时就笑了,我说没人会傻到逢人就说他们是夫妻,但只要他们在别人面前相互称呼彼此“老公老婆”,就达到了他们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的程度呀。

所以,法条是死的,就看怎么运用法条了。特别是对于咱们普通百姓来讲,在打官司,读法条的时候,不要想当然地解释,最好能够提前咨询、委托专业人员。

感谢大家的耐心阅读,如果想找我咨询最近遇到的婚姻家事问题,欢迎拨打:13460285019(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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