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马磊刘月华
笔者从近年来审理的职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引发的行政案件中发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对职工退休手续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各地一般以省为单位对本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规程予以规范。职工能否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办理退休申请,目前尚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和争议。
传统观点认为,职工个人无权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办理退休申请。因为职工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与职工出生时间、工作时间、退休年龄等身份属性紧密相关,需要对职工档案进行审核,应当由更为专业的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做好档案初审工作。如《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退休手续应由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提供职工档案申请办理。
随着职工档案及参保信息从纸质材料向电子档案的转化和应用,特别是社会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深化,使职工直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因此,笔者认为,应当赋予职工直接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的权利,理由如下:
一是赋予职工个人退休申请主体资格有理论基础。基本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具有强制性、公益性、非赢利性,亦具有保险的一般属性。在养老保险关系中,用人单位属于投保人,劳动者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属于保险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受领养老金是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职工的权利,用人单位作为投保人并不享有这一权利。用人单位为职工申请办理退休只是基于雇主对雇员的照顾和保护义务,用人单位系职工主张退休权利的履行辅助人。履行辅助人不能与权利人本人的意志相对抗。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违背职工的意志,拒绝辅助职工申办退休手续,应当赋予职工个人直接申办的权利。
二是赋予职工个人退休申请主体资格有政策依据。事实上,随着一系列“放管服”改革便民举措的落地,切实减轻企事业负担,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不少地方均赋予了职工个人直接申请办理退休的权利。如2021年12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转接工作的通知》规定,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当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申报时,退休人员可依本人意愿自行申报。2021年12月24日,河南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视同缴费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办理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项亦有类似规定,即“将我省原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合办理,调整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办理。此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参保单位(无参保单位的由本人)直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直接核准退休时间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鉴于此类人员大多数无人事档案或者人事档案不齐全,办理退休手续原则上不再核查人事档案,直接按其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确定退休时间……”该通知已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至此,我省辖区内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两种情况办理退休手续,一是存在视同缴费情况的仍按照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为职工申请办理,并提交职工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二是无视同缴费情况的,参保人员可以直接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无需提交个人人事档案资料。
三是赋予职工个人退休申请主体资格有社会意义。从职工工作、退休历程来看,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职工与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缴费年限的,其身份转变为退休者,开始受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等作为维持生活的来源。退休权能保障职工在年老无法继续工作,退出劳动领域以后,能够受领退休金得以维持基本生活。赋予职工个人申请办理退休的权利,能够使其体面有尊严地受领退休金,免于陷入经济上的困境,安享晚年生活,关系民生,关系社会大局稳定。(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