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保密责任重于泰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秘密
1
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
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
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密级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保密行为十不准
1、不准将工作中所知悉秘密泄露给无关人员;
2、不准将涉密计算机或存储介质接入互联网;
3、不准用非涉密计算机传真机处置涉密信息;
4、不准在移动电话普通电话中谈及涉密事项;
5、不准私自复制留存遗弃或向他人出借密件;
6、不准携带密件回家或在家中处理涉密信息;
7、不准携带密件探亲访友或至工作无关场所;
8、不准私自将密件带出境外或参加涉外活动;
9、不准在著述或个人邮件等 *** 息中涉密;
10、不准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者发布涉密信息;
来源:国家保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