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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宣传培训(开展保密月宣传活动)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保密责任重于泰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秘密

1

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

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

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密级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保密行为十不准

1、不准将工作中所知悉秘密泄露给无关人员;

2、不准将涉密计算机或存储介质接入互联网;

3、不准用非涉密计算机传真机处置涉密信息;

4、不准在移动电话普通电话中谈及涉密事项;

5、不准私自复制留存遗弃或向他人出借密件;

6、不准携带密件回家或在家中处理涉密信息;

7、不准携带密件探亲访友或至工作无关场所;

8、不准私自将密件带出境外或参加涉外活动;

9、不准在著述或个人邮件等 *** 息中涉密;

10、不准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者发布涉密信息;

来源:国家保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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