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修正)》
第二十八条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相关案例〗
案例一
东莞裁判要点:劳动者对公司的春节放假安排未提出异议,亦无证据证明是因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自身因素停工,应视为春节放假安排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非用人单位的单方原因造成停工,劳动者主张该期间的停工工资,法院不予支持。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终142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19年04月10日) 摘要:
东莞中院(二审)认为:关于2016年至2018年春节期间放假工资。双方确认,美景公司在春节期间放假15天。本院认为,美景公司作出的放假安排符合员工对该传统节日的预期,刘某某在2016年至2018年间对公司安排的春节放假期间并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美景公司系因公司经营状况等自身因素停工,应视为双方对春节放假安排是协商一致的结果,而非用人单位的单方原因造成刘某某停工,刘某某要求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支付该期间的停工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7838号民事裁定书(裁判日期:2020年03月20日) 摘要:
广东高院(再审)认为:关于2016年度至2018年度春节放假期间停工工资问题。春节是我国重要的传统节日,美景公司在春节期间放假15天,符合员工对该传统节日的预期。刘某某对美景公司的上述安排并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美景公司系因公司经营状况等自身因素停工,二审法院认定春节放假安排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非用人单位的单方原因造成刘某某停工,对刘某某主张春节放假期间停工工资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二
深圳裁判要点:用人单位在春节除夕、元宵节前后停工放假未超出合理的假期,符合我国文化传统和习俗,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员工享有在一定合理时间内的无薪假期,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停工工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4662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20年03月13日) 摘要:
深圳中院认为:关于2019年1月28日至2月22日期间上诉人停工放假的工资问题。本院已经支持2019年2月5日至2月7日期间春节法定假日的工资,至于其他停工期间的工资,本院认为,上述停工放假期间2019年2月4日是除夕,2019年2月5日至2月7日为春节三天法定节假日,2月19日则是正月十五元宵节。春节期间的假期与我国文化传统、民俗习惯密不可分,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春节期间放假,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员工享有在一定合理时间内的无薪假期,不应支付停工工资。上诉人汉普公司在春节除夕、元宵节前后的上述期间停工放假未超出合理的假期,符合我国文化传统和习俗,上诉人汉普公司无需向员工发放该放假期间的工资。因此虽然上述期间本院不予认定系陈某某休年休假,但仍不宜支持陈某某该期间的停工工资。原审判决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三
深圳裁判要点:春节是中国传统民俗中最重要的节日,劳动者也需要回家与家人团聚庆祝节日,考虑到往返路途所需时间,用人单位安排稍长于春节的假期,并非用人单位无故停工,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停工工资或者放假工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申852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18年10月23日) 摘要:
广东高院认为:因春节是中国传统民俗中最重要的节日,劳动者也需要回家与家人团聚庆祝节日,考虑到往返路途所需时间,用人单位安排稍长于春节的假期,并非用人单位无故停工,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停工工资或者放假工资,据此,原判决对黄某某提出支付2016年和2017年春节放假期间的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案例四
深圳裁判要点:春节期间的假期与我国的文化传统、民俗习惯密不可分,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春节期间放假,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员工享有一定时间的无薪假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停工工资或放假工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109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8日) 摘要:
深圳中院认为:关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问题。雷某确认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2月16日期间放假,上述期间为春节期间,因为春节期间的假期与我国的文化传统、民俗习惯密不可分,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春节期间放假,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员工享有一定时间的无薪假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停工工资。因此本味公司无需支付雷某放假期间的工资。本味公司已经分别支付了雷某2019年1月、2月的工资1751元、1454元,已经超过了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本味公司无需支付雷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差额。
案例五
深圳裁判要点:在合理的春节放假期间,除法定节假日外,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其余春节假期期间的工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57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20年07月14日) 摘要:
深圳中院认为: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深南公司安排员工休春节假。由于春节是我国最重要的传统节日,与我国的文化传统、民俗习惯密不可分,用人单位在法定春节假期之外再给予劳动者一定时间的假期,既满足了劳动者利用春节假期合家团聚、走亲访友的需要,也是尊重我国传统习俗的表现。除春节法定节假日外,用人单位春节放假期间,劳动者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员工享有一定时间的无薪假期。因此,在合理的春节放假期间,除法定节假日外,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其余春节假期期间的工资。故深南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
案例六
深圳裁判要点:用人单位春节期间的放假,除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外,其余为用人单位非因员工过错停工,故用人单位应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13362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18年01月15日) 摘要:
宝安法院(一审)认为:十六、2009年7月30日至2017年3月23日春节放假期间工资。
同上所述,对于2015年3月以前的工资支付情况,已经超过《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最低两年保存期限,原告主张2009年至2015年春节放假期间工资未足额发放应由原告举证,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亦应由原告承担,故对其关于2009年度至2015年度春节放假期间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而2017年春节期间原告处于医疗期内,享受停工留薪待遇,故不予重复处理。原告以被告每年春节放假14天(含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为主张,被告亦确认2016年春节期间各放假14天(含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但主张其余假期为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应当充分考虑劳动者个人意愿,被告未能提供上述期间原告休假为休年休假的证据,原告亦予以否认,而放假系被告统一安排,故本院认定被告于2016年春节期间放假14天中除法定节假日3天、双休日4天外,其余7天为用人单位非因员工过错停工,故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应按照原告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80%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2016年春节放假期间工资差额525.67元(2030元÷21.75天×3天+2030元÷21.75天×7天×80%-已支付有薪假工资277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767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18年07月30日) 摘要:
深圳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对2016年春节放假工资、年休假工资计算无误,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