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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品还债台词(小品 *** 台词)

2022年春晚,开心麻花团队的沈腾、马丽、常远、艾伦等人带来了小品《还不还》。这部小品聚焦于近年来社会上广泛关注的老赖行为。看完之后,我们在欢乐过后,深思也能发现小品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尤其是很多的负债人经常听说的“强制执行”这个问题。所以今天我们透过小品来了解一些对于我们负债人,都比较关心也应该了解的法律基础知识。(因小品都是用的演员真名,所以下面的法律知识举例,也以角色演绎的真名作为介绍,不指代演员本人,特指饰演的小品角色)

为什么沈腾饰演的角色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小品一开始,沈腾正在给一个债权人打电话,马丽焦急地告诉他,他已经在失信人的名单上了。这份失信人名单是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通过,2017年修改,以下简称《失信条例规定》)。根据我国 *** 息网上的数据,截至2022年2月1日,该名单公布的全国不可信执行人有700多万人,虽然已经有这么多人被列失信,但公众往往不知道谁会被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所以有必要多说几句。

一、单纯不还债并不会自动成为不可信的执行人。要构成不可信的执行人,首先要成为被执行人。也就是说,债权人必须获得对借款人的执行依据,这是一种公文(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最常见的是,债权人起诉借款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主文规定借款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这是执行依据。在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未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持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将成为被执行人。当然,执行依据不限于民事判决,如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调解书等。因此,可以推断,虽然常远艾伦因同学情面迟迟不起诉沈腾,但沈腾的其他债权人并没有那么客气,已经通过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获得了对沈腾的执行依据,并实际启动了对沈腾的执行程序。

但是,成为被执行人并不意味着就成为失信的被执行人。对此,必须符合《失信条例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前提。本条内容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处罚:(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和 *** 执行;(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避免执行;(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根据这条规定,被执行人被列入不可信名单。一方面,沈腾有能力履行义务,但不履行义务。从小品情节和马丽的台词可以知道,沈腾有财产还钱。他还想进入元宇宙,有成为元宇宙中dogking的野心,所以他满足了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还要求沈腾有本条后期规定的六种情况之一。小品的具体情节演绎的还不清楚。在实践中,很多法院直接适用本条第六项的兜底规定,但既然是小品分析,不妨对剧情敞开心扉来个脑洞畅享。我们可以采用排除法,根据小品中沈腾萎靡不振的人物设定,估计不会有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 *** 执行或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来规避执行的行为。

同时,从沈腾不付水费只能请两位客人喝散热器里的水来看,他的个人生活相当拮据,似乎没有高消费。因此,笔者推测,更有可能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应向其发出财产报告令。司法解释第十条进一步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因此,如果沈腾未能履行财产报告义务,法院可以根据职权或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其纳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

此外,根据小品的情节,沈腾还通过离婚转移财产,这也可能构成通过隐藏和转移财产来避免执行。

将沈腾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法院需要作出执行决定并送达他,然后输入最高人民法院不可信执行人名单库,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全社会公布(见下图),并通知 *** 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实施信用处罚。如果沈腾认为自己不应被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可以根据《失信条例规定》第11.12条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对执行法院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满的,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小品后期,常远艾伦终于忍无可忍,声称要起诉沈腾,沈腾说:你们两个是最后一个想起来要起诉我的人。言下之意是其他债权人已经起诉沈腾,这也印证了之前的判断。如果常远艾伦真的起诉沈腾并取得执行依据,会不会因为其他债权人先下手为强而一无所获?事实并非如此。虽然他们面临的情况相对不利,但通过强制执行法中的参与分配程序,他们很大可能会得到一部分钱的。

这里补充一点关于执行中参与分配的基础知识。同一债务人往往同时欠多个债权人的钱。债权人率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率先查封的法院控制债务人的财产。这就是所谓的先查封法院,其他债权人的执行法院处于轮候查封的地位。但一旦法院开始变价债务人财产,其他债权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往往会以自己的执行依据向首先查封法院主张权利,导致多个债权人的权利主张竞合的情况出现。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法律后果随被执行人主体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如果被执行人是法人,法人适用破产程序,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受偿。但是,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由于我国采用有限破产主义,除了试点城市深圳,其他债权人不能申请将破产案件移交给破产审查,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受偿。因此,法律规定了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使得自然人的其他债权人同样有受偿机会。

从小品情节来看,长远艾伦在借款前没有要求沈腾提供担保物权,因此他们属于普通债权人。毫无疑问,他们的赔偿取决于是否有其他优先赔偿的债权人。从小品情节来看,沈腾名下的房地产早已以马丽的名义转让,似乎不太可能为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物权。如果先申请执行人和长远艾伦一样是普通债权人,那么情况对长远艾伦更有利。原则上,他们将按比例与其他债权人受偿。例如,沈腾的财产总额为20万元,两人的债权在所有债权中占20%,可分为4万元。但是,如果有地位优先的债权人,如房地产抵押权人,应优先清偿当事人的债权,其余部分由普通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无论如何,尽早起诉拿到执行依据并申请控制沈腾的主要财产,让自己获得首先查封的地位,就会从容很多,免去申请参与分配的麻烦。

顺便多说一句,小品中的两个人要求沈腾连本带利6万元偿还。对于自然人之间的贷款是否有利息,中国从《合同法》第211条到《民法典》第680条规定,只有当双方有明确约定时,贷款人才能要求对方支付利息,否则视为没有约定的利息。因此,要求沈腾返还贷款本金没有问题,但是否要求他支付利息需要严格按照双方的协议确定。

二、沈腾马丽离婚影响强制执行吗?

在小品中,沈腾骄傲地告诉两位债权人,他和马丽离婚了,他的钱和房子都已在马丽的名下。这实际上触及了强制执行法中最复杂、最有争议的问题,即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由于我国采用了婚后所得共同的法定婚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处于普遍状态,几乎所有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都会涉及到这个问题。目前,相关法律规范非常简略,过去十年最高法院的司法政策也发生了变化,司法实践不统一。

为了简化考虑,我们假设玛丽和沈腾在婚姻期间买了一套房子,并以双方的名义登记。他们的离婚对强制执行财产有影响吗?首先,我们需要区分执行基于规定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沈腾的个人债务。

如果常远艾伦或其他债权人在起诉时将沈腾玛丽作为被告,并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符合《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法院将判决沈腾玛丽共同承担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离婚实际上对房屋的执行没有影响,因为《民法典》第108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或者财产属于各自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即使双方将离婚财产分配给玛丽,也不妨碍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为玛丽本人就是被执行人

然而,在实践中,在大多数情况下,债权人只会起诉一方的配偶。例如,常远艾伦只起诉沈腾而不是马丽。此时,法院的判决一般只规定一方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一个问题是,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经常主张债务实际上是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法院将另一方的配偶添加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能否在此基础上判断债务的性质并将另一方的配偶添加为被执行人?早些时候,一些地方高等法院已经发布了一份文件,认定执行法院可以自己判断债务的性质,当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另一方的配偶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最高法院还在个别文件中表达了这一观点的倾向态度。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在2016年发生了变化。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在执行阶段,夫妻共同债务直接确定。在实践中,确实发生了这种情况。债权人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律判决。一些基层法院直接引用《婚姻法解释》(2)第24条,明显不适合将未参与诉讼的配偶直接添加到被执行人身上。当时,我们制定了司法解释本身就是司法审判的判决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只能在审判阶段不能在执行阶段。

在2015年12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业审判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应通过审判程序确定,不能通过执行程序确定。因为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那么未参与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机会,这是不公平的。上述立场变化的现实背景是,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和外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开始增加。因此,如果另一方的配偶被允许不经审判直接作为被执行人添加,很可能会被少数人利用。

在最高法院态度改变后,主流实践是严格遵守执行基础依据,只要执行依据没有列出另一方配偶为被执行人,应将债务作为配偶的个人债务,最多只能执行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是一半),不能执行另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及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因此,如果艾伦和常远只起诉沈腾,那么进入执行阶段的可能性也是根据沈腾的个人债务来执行的。具体结果有两种可能性,即房屋是否仍以双方的名义执行。

第一种可能性是,如果法院执行,虽然沈腾马丽离婚,但尚未完成财产转让登记,即房屋仍以双方名义登记,不影响法院强制执行,因为房屋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法院可以在必要时查封和变更房屋,但应将变更收入的一半留给马丽,其余一半用于偿还沈腾的债务。

第二种可能性是,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双方已经完成了离婚财产的分割,并将房屋转让登记为马丽的名字。此时,该房屋既不是沈腾的个人财产,也不是沈腾和马丽的共同财产,而是马丽的个人财产。当沈腾承担个人债务时,马丽没有义务用自己的个人财产为他人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法院无法执行该财产。这应该是根据小品情节进行的。此时,如果常远艾伦认为沈腾使用假离婚来避免执行,法律上也有救济途径,他们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提起债权人撤销诉讼,撤销沈腾和马丽之间的分割协议,让财产回到沈腾的名字,然后强制执行财产。当然,这并不容易,撤销权利诉讼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他们最合理的选择是严格遵循共同债务的原则,从一开始就提供共同债务执行依据。

此外,近年来,实践发生了新的变化,即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假离婚来避免执行,离婚也越来越早。例如,夫妻早在多年前就离婚了,所有的财产都是由女性获得的,而男性负责经营,所有的债务都是以男性的个人名义承担的。由于该财产早在债务发生前多年就以女性的名义转让,因此一般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前提,因此债权人撤销权的救济方式也将失败。目前,法律上仍缺乏有效的对策,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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