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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高清照片(仁智的图片)

引 言

2021年4月9日,正午阳光、华策等53家影视公司,以及5家视频网站和众多的行业协会发布联合声明,称短视频自媒体对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短视频化加工,侵权现象日益严重。他们将采取法律措施 *** ,同时要求短视频平台和自媒体运营者自检以免侵权,并呼吁社会各界共同 *** 此类侵权行为。至此,打响了长视频行业反制短视频行业的“第一枪”。

一 长视频与短视频在“争”什么?

短视频诞生之初时是作为长视频的附庸(预告片、花絮、采访、正片片段等),以宣发为目的,给长视频引流。之后,出现了截取不同长视频内容并拼接在一起形成自己独立作品的短视频。再到如今风靡各大平台的剪辑类短视频,不难发现,短视频从一开始就有拿长视频作为自己素材库的趋势。

伴随着B站、抖音、快手、西瓜视频等平台的发展,生产者在未获得版权方应允的前提下,随意截取长视频的正片片段,创造出“短视频”追剧或二度混剪创作。短视频抓住了长视频叙述速度缓慢、情节拖沓灌水、当代社会生活快节奏的痛点,通过“几分钟看完某电影”、“半小时刷完某电视剧”,迅速截取了长视频的原有受众。同时,B站UP主们通过二次剪辑的方式,“曲解“原有剧情进行“拉郎配”,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观众对于原长视频的观感。

抖音用户发布“5分钟看完一部电影”

Bilibili up主剪辑的“拉郎配”短视频

流量决定了视频变现能力的强弱。爱优腾的投入成本除了购买长视频的播放权,还有自己花费大预算制作的网剧,他们的变现方式以会员订阅为主,同时辅以播放页面的广告投放收入和“超前点播”机制。而抖快靠着平台的强大号召力吸引剪辑创作者,辅以激励活动和流量推送,吸引大量创作者加入,他们的变现方式以在短视频内插入广告为主。将两者的成本投入与变现效果进行换算、对比之后,长视频的失衡感油然而生。与此同时,短视频依然在持续掠夺长视频的观众。

当中国市场的规模只有这么大时,长短视频任何一方的崛起都是对另一方目标受众的掠夺,而两者的纷争在2019年就已经在司法裁判席上初现端倪。

2019年3月18日,腾讯起诉今日头条及西瓜视频【(2019)粤0192民初1756号】,申请两家被告平台禁止直播《英雄联盟》或上传经剪辑的《英雄联盟》短视频。作为美国奥利公司研发的《英雄联盟》中国大陆地区游戏独家运营方,腾讯主张自己对《英雄联盟》游戏整体画面享有著作权独占许可使用的权利。它在用户协议中规定:用户在使用腾讯游戏服务过程中不得未经腾讯许可以任何方式录制、直播或向他人传播腾讯游戏内容。同时,腾讯向广州互联网法院主张,玩家在游玩《英雄联盟》时仅仅是单纯调用资源库内容,游戏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连续画面是在重现腾讯公司知识产权内容,而西瓜视频和今日头条所上传的短视频也是在剪辑利用腾讯公司的知产内容基础上所形成的作品,因此西瓜视频和今日头条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西瓜视频、今日头条关于下架《英雄联盟》游戏视频的公告

二 法律角度下长短视频的侵权认定

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实施。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在该条规定下所列的类别中,修订前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如今变更为了“视听作品”,这样的修订将短视频和直播等视听内容也纳入到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之中。

·如何认定侵权问题

如今各大平台上传播度较广的短视频,除去少部分自己原创拍摄外,大部分都以长视频为素材剪辑完成。在没有原长视频制作方授权的前提时,是否就当然构成侵权呢?

首先要排除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具体列举了在12种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在这12种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地使用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而“合理使用”,正是衡量长短视频侵权之争的难题之一。

上述腾讯诉西瓜视频、今日头条撤销《英雄联盟》游戏视频的案件已于2020年宣判,腾讯获得胜诉。由此案可知,完全的素材引用会很大可能得到法律支持。但以长视频为基础剪辑出来的短视频,如果引用部分素材且素材时间占比较小,还能认定其为侵权吗?

在优酷网络公司诉蜀黍科技公司侵权纠纷一案【(2020)京73民终187号】中,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在其运营的平台上提供涉案电视剧的连续图集,尽管只引用了原作品0.5%的画面内容,但公众仍可以通过该连续图集获悉剧集的关键画面和主要情节,由于对原作品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被法院认定为损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该案可知,即使是引用素材占比微薄,依旧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但如果完全限定不允许短视频引用长视频的任何片段或图片,又会破坏整个创作生态,而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也将在部分情境下形同虚设。由此所引发的“认定难题”将是接下来法院审理长短视频侵权之争的主要焦点。

·平台的“坐享渔翁”

与此同时,也应当注意到平台在此种纠纷中的地位与作用。在长短视频之争中,平台通常以“避风港原则”来处理侵权问题。即当平台只提供空间服务,被告知侵权时负有删除义务,否则将被视为侵权。该原则一方面保证了平台在面临侵权问题时不能以消极的态度处理问题,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平台免受侵权之责。作为短视频侵权行为的实际受益方,观众在观看短视频的过程中也为平台带来了大量流量。如果平台希望能保证自己的收益最大化,其只需要默示用户的上传行为,在长视频制作方发来侵权告示前尽可能截取流量,就能以此实现利益的转化。

正如腾讯与抖音的《扫黑风暴》剧集纠纷,即使前后腾讯做足了告示行为甚至采取司法措施,这中间的处理时间段依旧让抖音利用短视频剪辑截取了大量观众,平台方在侵权界限上的“反复横跳”为其赢得了商业上的“成功”。

三 长短视频是“争”还是“合”?

倡议书的背后除了版权维护,当然还有利益之争,但难道长短视频之间只能“争”不能“合”吗?

事实上,短视频对于长视频的影响,并不能单纯地用“有害无利”来一概了之。不同情境下的短视频甚至能推动长视频的营收。许多人会因为观看过二次创作的短视频而心生好感走进影院,也有许多人会因为游戏主播所展示的游戏内剧情丰富而选择购入游戏亲身体验。

而长视频制作方对短视频生产者提起诉讼,也并不是一个具有性价比的选择。尽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但在现实生活中,短视频生产者通过短视频盈利的数额可能只是杯水车薪,真正的大头受益方平台又可以援引避风港原则证明自己已尽删除义务,从而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将赔偿数额大比例推向短视频生产者。再加上高昂的诉讼成本,长视频制作方是否能通过诉讼收回自己的损失仍是一个未知数。

不论长视频对短视频如何围追堵截、痛斥侵权,大家都必须承认的是,短视频本身的确具有长视频所没有的优势。它迎合了现代社会的快节奏,契合了当代人的碎片化时间段,声情并茂的演绎方式满足了追求即刻 *** 的人们的需求。即使长视频声势浩大地对短视频发起“战斗”并最终“胜利”,也无法完全抹掉短视频的存在。笔者认为,在这样的现实情形下,过分追求“争”的胜负,不如另辟蹊径,寻找是否有“合”的可能。

事实上,这一丝“合”的趋势现在也已经慢慢展现了。

以影视剧剪辑类短视频为例,这类短视频是长剧集深恶痛绝的“敌手”。通过剪辑,加上旁白,短视频可以在5分钟内讲述完长剧集三五集的内容,部分观众会选择通过观看剪辑短视频来完成对长剧集的欣赏,长剧集也因此流失了这部分的观众。而接下来的常见路径,往往是长剧集制作方怒而起诉短视频剪辑方和平台,最终不欢而散,成为微博上的一条条热搜新闻。但也有聪明的长剧集制作方另辟蹊径,精准抓住观众痛点,利用短视频快速、密集、传播广的特点,将观众们感兴趣的“CP”片段以合法授权的形式提前披露给短视频生产者,通过剪辑短视频形成二次宣传阵势,从而吸引更多观众去观看长剧集本身。短视频生产者和平台获得了流量,长剧集制作方获得了观众,形成了双赢局面。

而长短视频的合作并不会仅限于此,两者携手共创美好商业版图的画面,值得各方期待。

作者简介

俞瑾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部首席律师

专业方向: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合同纠纷、劳动用工及知识产权法律业务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专家律师,专业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合同纠纷、劳动用工、知识产权及文娱产业法律服务等方面业务。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文体产业服务专委会委员。

作者介绍

叶雨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专注于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直播电商合规等诉讼和非诉业务,多次参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互联网企业数据合规和网络平台合规等实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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