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7月3日上午,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涉恶案件,2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千元至25万元不等罚金,追缴1.6万元至31.8万元不等违法所得。
2015年以来,王某新为在黄梅县孔垄镇地区有影响力,经常纠集蒋某、王某等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共同实施3起寻衅滋事罪、5起开设 *** 罪、1起强迫交易罪、1起非法拘禁罪,王某新个人实施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各1起,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王某新等9名被告人多次实施犯罪活动,形成了以王某新为组织、领导者,以蒋某、王某为积极参与者,其他6名被告人为一般参与者,较为固定的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构成开设 *** 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最终,王某新因犯开设 *** 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7万元;蒋某犯开设 *** 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2万元;王某犯开设 *** 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千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追缴王某新恶势力犯罪集团涉案非法所得。
在余某等15名被告人涉恶案中,余某纠集何某、殷某刚等14人,组成以余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采取寻衅滋事、开设 *** 的犯罪手段,在黄梅县城区、苦竹乡先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余某等15人在一定区域内多人纠集在一起,实施2起寻衅滋事罪、6起开设 *** 罪,何某个人实施1起开设 *** 罪、殷某刚个人实施1起寻衅滋事罪,符合恶势力的犯罪特征。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分别判处余某等15名被告人十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6万元至25万元不等罚金,追缴1.6万元至31.8万元不等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两起案件均系成员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分别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和恶势力犯罪团伙,综合具体案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次庭审过程在黄梅广播电视台微信直播平台、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同步网络直播,10000余名网友在线观看了庭审直播。各乡镇政法委员、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直单位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及被告人家属共160余人参加现场旁听。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吴干东 吴英
编辑:孙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