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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摘
要
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12月9日,有网友爆料,湛江市区发生一起伤人事件。网传视频显示,一年轻男子在大街上持刀行凶,女子受伤倒地后男子仍不放过,事后男子迅速逃离现场,此事备受大众关注和热议。
12月10日,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伤者陈某萍(女,20岁)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黄某南(男,29岁)于 12月10日凌晨0时许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交代了其因感情纠纷持刀伤害陈某萍的犯罪事实。(据12月12日极目新闻)
警方通报
只有20岁的女孩,在光天化日之下,被利刃活活捅死,腹部中刀倒地后,背部又被猛刺几刀,触目惊心!凶徒行为之残忍令人发指,女孩无助倒地的画面更让人心痛。而犯罪嫌疑人以“情感纠纷”作为行凶理由,不但让家属难以接受,也引发了网友的极大愤慨。
网传视频截图
据受害人姐姐所述,行凶男子黄某南之前与其妹陈某萍在同一家酒店工作,一直追求陈某萍被拒,此前就曾经持刀威胁,还因此遭到辞退,后来还曾持刀尾随,幸有同事相助,有惊无险。可惜可恨的是,悲剧最终还是发生了。这些事实也得到了酒店负责人、同事的印证。
可见,黄某南所说的“感情纠纷”,极有可能是他一厢情愿的偏激想法,而求爱不成,还因为过分的举动丢了工作,恼羞成怒,或许就是他作案的真正动机。但用“感情纠纷”来形容,很容易让人觉得受害人与其有情感关系,并产生一些带有狗血、暧昧色彩的联想,为加害者找借口,给受害者贴标签,这无疑是诋毁了死者的名誉,更是在家属的伤口上撒盐。
而更令人关注和担忧的是,凶手能不能为其残忍恶行付出应有的代价?大家普遍有种印象,凶案一旦被认为是“情感纠纷”“婚姻矛盾”,杀人者往往会被从轻处罚,再加上此案凶手在警方通报中被认定为“自首”,很多人担心他靠这些手段为己开脱,逃避法律制裁。
“感情纠纷”成为“免死金牌”的普遍印象,其实来自1999年的一份文件,《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及,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而2010年,最高法在《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再一次明确,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那之后,在司法实践中,的确有好几例对因感情纠纷、民间矛盾而故意杀人的案件判处死缓的案例,所以很多人会有“一说感情纠纷就是想脱罪”的认识。
但必须强调的是,案件目前还在进一步的侦办中,必然会有更多证据和细节浮出水面,凶手自述的“感情纠纷”,未见得会被警方和检方认可。而且,前述最高法意见也明确,酌情从宽处罚必须有“被害人过错”“义愤”“防卫因素”等前置条件,“可以从轻”不一定等于“应该从轻”,更不等于“必须从轻”,这也是避免“感情纠纷”被滥用,成为凶徒的狡辩词,暴力的保护伞。
随着社会进步及民众法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不认可,以难以界定的感情关系影响司法判决。而是更期待法律能充分彰显公平正义,加强对凶手的处罚,从而形成震慑,加强约束,提升公众安全感;从近年一些案件的判决来看,即便是因为婚姻、感情矛盾而引发的凶杀案件,判决时也逐渐回归法律本身,更重视事实、证据与社会危害性,绝不会只看一些玩“文字游戏”的说辞。
无论是出于对受害人朴素的同情,还是出于对公平正义的吁求,人们都希望凶手早日被绳之以法,还死者以公道,还社会以安宁,“感情纠纷”绝不能,也绝不可能成为暴力犯罪行为的遮羞布,更不可能成为凶手的“免罪金牌”,让恶性犯罪得到应有的惩罚,才是对好人,对社会最大的保护。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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