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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消费(邯郸消费者投诉)  第1张

1.馆陶县某公司侵犯“赖茅”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冒用他人厂名非法销售白酒案。2021年1月,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该县某公司侵犯其“赖茅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接情后,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依法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980箱标识“贵州赖茅酒”及1054箱标识“贵州迎宾酒”,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即对涉案白酒依法予以扣押。后经函告核实,调查取证,发现该案系该公司非法从馆陶县下辖某村村民(另案处理)处购进,销售渠道多样,涉案人员较多。单从该公司销售情况来看,其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冒用他人厂名非法销售白酒的行为,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侵权白酒2034箱、非法所得16800元,处以333200元罚款。

2.大名县某酒店联合旅行社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案。2021年4月,大名县委网信办《互联网舆情专报》刊载:注册名为“某某频道”的抖音账号上发布视频声称“大名府一日游+午饭+5件豪礼,只要49元,是专坑老人的旅游项目”等内容后,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展开调查。经查,“大名府一日游”是大名某酒店与山东聊城某旅行社合作项目,聊城某旅行社负责组织游客到大名游玩,费用每人59元;大名某酒店负责游客接待、行程安排、商品推销等工作。揽客、接待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但该酒店推销游客的商品存在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其整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3.磁县某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案。2021年4月,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县某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格式《中小学生培训服务合同》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经查,该公司在收取学员培训费时与培训学员订立的《中小学生培训服务合同》中第七条违约责任未写明违约应该履行的义务及违约责任,第八条争议处理未写明发生争议后应如何处理。以上两条单方排除了消费者应当享有请求支付违约金和应当享有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鉴于此案中该公司不具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免于、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整改,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4.邯郸市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不执行 *** 定价案。2021年4月,肥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邯郸市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未执行 *** 定价,违规收取客户9.7万元(现已退还),经查该公司收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邯郸市肥乡区人民 *** 办公室关于公布肥乡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的通知》(肥政办规〔2018〕10号)第二条、《邯郸市肥乡区人民 *** 办公室关于调整邯郸市肥乡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的通知》(肥政办规〔2020〕9号)第二条的规定,肥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相关规定,责令其整改,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5.邯郸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某分店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2021年6月,峰峰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邯郸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某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非药品区柜台内摆放品名为“某某”的一类医疗器械医用冷敷贴5盒,存在产品标识、说明书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备案内容不一致行为。经查,该药店购进的该一类医疗器械医用冷敷贴产品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规定,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第一款的规定。峰峰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其整改,对该药店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6.涉县某诊所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2021年6月,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涉县某诊所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品名为肺力咳合剂的药品。接情后,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诊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诊所先后两次通过非法渠道购进规格为150ml/瓶肺力咳合剂药品,且该药供货凭证上标注的药品生产企业经执法人员核实,也未取得该药的生产、经营资格。该诊所存在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该诊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99瓶(盒)、非法所得2382元,处以10万元罚款。

7.丛台区某配餐服务饭堂经营过期食品案。2021年9月,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丛台区某配餐服务饭堂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服务饭堂一冷藏柜内存有1箱过保质期的简醇风味酸牛乳,执法人员依法对过期食品予以扣押。经查,该配餐服务饭堂经营过期食品属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经营食品1箱、罚款5.8万元的行政处罚。

8.成安县某食品厂双黄鸭蛋虚假标注营养参数案。2021年9月,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品名为“某某”牌双黄鸭蛋涉嫌存在虚假标注营养参数值的行为。经查,该品为成安县某食品厂生产加工,且抽样检验显示其标注营养参数值与实际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该食品厂共生产销售虚假标注营养参数值“某某”牌双黄鸭蛋2000枚,预售0.85元/枚,合计金额1700元,未获利。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双黄鸭蛋2000枚,罚款8000元。

9.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功调解一起新能源汽车销售投诉。2021年3月,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一起12315平台转来的群众投诉举报,2019年1月,投诉人孟先生在曲周县某汽车销售店购买了一辆悬挂浙江号牌的新能源汽车。2021年3月,孟先生去当地审车机构审车时,被告知该车在浙江地区有违章,是辆二手车。知情后多次找该汽车销售店 *** ,一直未果。接到投诉后,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到双方当事人,详实掌握了该车销售过程。执法人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合理范围内平等协商赔偿事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共识,该汽车销售店一次性赔偿孟先生4000元,承诺配合孟先生完成该车年检。孟先生对此调解表示满意并赠送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锦旗一面:“群众的守护神,人民的好公仆”。

10.复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功调解一起游泳馆消费纠纷。2021年8月,叶女士小孩在某游泳馆学习游泳时不慎摔倒,导致右下肢皮下裂伤,并伴有多处软组织碰伤。孩子住院期间叶女士多次与该游泳馆方进行沟通,要求经济赔偿,但始终无果。后叶女士向复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复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了解情况并进行核实,在事实依据掌握详实的情况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合理范围内平等协商赔偿事宜,最终消除了双方分歧。2021年11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游泳馆方一次性赔偿叶女士住院费、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2万元整,成功化解这起消费纠纷。当年12月,叶女士收到赔偿款时露出了欣慰的笑容,并对复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效热情的服务表示衷心的感谢和敬意。

邯报融媒体记者周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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