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转眼,又到了一年一度的九月开学季,大学生们初次离开校园的庇护,身份角色开始从单一的读书人向社会人士身份的转变,但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意识的他们,往往更容易陷入犯罪分子设下的陷阱。本文总结了大学生最常遇到的几类陷阱及规避方式,供大家参考,希望同学们在大学生活中都能少走弯路。
一、警惕校园贷骗局
校园贷指的是在校大学生向正规或其他借贷平台借钱的行为,它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规避法律法规,成为一种新的犯罪形态,目前大部分校园贷已经演变成校园高利贷,成为威胁学生财产乃至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
案例1:
大学生刘某,通过“校园贷”借钱用来和男友花销,结果陷入泥潭。其借来自用的本金不到5万元,欠款却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最终本息合计高达50多万元。由于还不起钱,其 *** 被在网上曝光,家人也被催债电话骚扰。
案例2:
因为觉得请同学吃饭很有面子,大学生小飞先后在借款平台借了2万元消费,贷款总额“利滚利”至20万,担心被家人发现,小飞只好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刚开始在借款平台到处借钱,后来发展为向借贷公司借钱。
法律解读:
刘某和小飞的借贷情况属于校园“套路贷”。校园套路贷犯罪集团在实施犯罪时,通常以利诱方式寻找目标,通过签订翻倍还款借条,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制造逾期、认定违约等套路,一步步让受害人深陷其中,因此仅凭借款人一己之力很难摆脱“套路贷”。对此,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贷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刘某和小飞可以拒绝超额还贷,并根据当地市场利率确定利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为了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面对“套路贷”,像刘某和小飞一样的受害人应当选择报警并寻求司法保护。
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第六百八十条还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防范求职陷阱
无论是处在大学哪一阶段的学生,求职都是他们绕不过的话题, *** 、实习、或是毕业季正式的求职,在金钱的诱惑,和巨大的就业压力面前,总有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学生,会掉入不法分子的陷阱。
陷阱1:不签订劳动合同
部分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不按时甚至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场小白要注意,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应充分重视合同的作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解读:
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陷阱2:只试不用,试用期超长
部分用人单位以毕业生无工作经验、需要多学习为由,延长试用期时间,支付较低的工资,以达到使用廉价劳动力的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法律解读:
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陷阱3:收取押金、中介费
岗前,学生往往被要求交纳押金,或被收取身份证、学生证作为抵押物。交钱后,招聘单位又以种种理由让学生回去听消息。有的单位在学生打工结束后,以扣留身份证、学生证相要挟,拒付薪金。此类押金还包括资料费、登记费、服装费和培训费等。
应对策略:
大学生 *** 只需记住一条:不交押金,不押证件。
有招聘单位以招工安排体检为名骗钱,此类金额往往数额不大,大多数学生抱有“花钱买教训”的心态,不进行追究,给了骗子可乘之机。大学生在 *** 时,应擦亮眼睛,不要交纳求职押金,不要轻信高薪口头承诺。
网贷、刷单、 *** 陷阱,现在已是大学校园中老生常谈的话题,许多学校甚至开设专门的普法课,并让大学生签署拒绝网贷协议,以避免悲剧的发生,但仍有不少学生,落入骗子的陷阱,其实,在面对未知的选择时,只要牢记不贪图小便宜,在必要的时候寻求法律的帮助,就能避开大部分骗子设下的花花陷阱,拥有一个安全、和谐的大学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