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
种子作为农业的“芯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是解决“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和花蓝子”等民生问题的重要保障。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对促进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是促进种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是确保种业安全的关键推动力,是壮大种业发展的“金钥匙”。坚持科技创新,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对实现种业振兴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宣传《种子法》和《北京市种子条例》,服务种业之都建设,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种业创新环境,我们邀请了业界专家以问答的形式,为大家科普种业知识,宣传种业知识产权。
谁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
如何申请?
答: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对于非职务育种,完成育种的个人可以申请新品种权;对于职务育种,育种人所在的单位可以申请新品种权;对于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由谁申请新品种权,没有合同约定的,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新品种权。同时,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权也可以由当事人协议转让。
在我国农业、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审批授权实行“分别管理、分别授权”的制度,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由申请人根据类别不同,分别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申请。我国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保护办提出申请;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申请人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向保护办提出申请。对于农业植物新品种,品种权申请通过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
https://zwfw.moa.gov.cn/nyzw/index.html?redirectValue=14600#/homeList)进行网上申请,具体由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受理审查。对于林草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通过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系统(www.cnpvp.net)网上申请和线下邮寄繁殖材料、纸质文件等相结合。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费、审查费和年费。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的条件是什么?
都如何审查?
答:列入我国植物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内的植物种(属),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具备适当命名,可以被授予新品种权。其中新颖性和命名主要由保护办公室审查员根据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主要由保护办委托指定的DUS测试机构进行集中测试,或者由保护办审查员考察申请人自行完成的测试(现场考察)来进行实质审查。
什么是植物新品种的新颖性?
答:新颖性是指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在申请日前,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同意销售、推广其繁殖材料,在中国境内未超过一年;在境外,木本或者藤本植物未超过六年,其他植物未超过四年。
对于新列入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种),对品种繁殖材料的销售、推广时间有一定的宽限期:自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新品种权的,在我国境内销售、推广该品种种子未超过四年的,具备新颖性。
此外,我国种子法规定,除销售、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下列情形视为已丧失新颖性:品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2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