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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扫黑除恶死刑案例(景德镇扫黑除恶势力名单)

5月30日至31日,景德镇法院集中宣判5起黑恶势力犯罪及“保护伞”案件,共判处32人,展示了党委、 *** 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增强了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坚定信心,形成了对黑恶势力的强大威慑。

5起案件中,被告人余某锋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引人注目。

被告人余某锋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宣判

法院查明,自2006年以来,余某锋作为组织者、领导者,以乐平市余家村宗族血缘为纽带,笼络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以被告人余某龙、余某祥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余某灿、余某林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领导明确、核心成员固定、层级分明、人数众多,在乐平市尤其是余家村周边区域及塔山工业园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开设 *** 、非法拘禁、强揽工程、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插手民间债务纠纷等犯罪活动15起,违法行为9起,非法获取经济利益186万余元。

经审理,珠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余某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 *** 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串通投标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十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十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处以财产刑。

当天,与此案同时开庭审理的还有为以余某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保护的方某平 *** 案。

被告人方某平 *** 案宣判

珠山区人民法院查明,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方某平在先后任乐平市招商协作局党组书记、局长,乐平市塔山街道党工委书记和调任景德镇市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索取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者、领导者余某锋及他人财物价值共计51.2149万元。同时,为余某锋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攫取经济利益提供帮助,为余某锋及其组织人员逃避法律打击出谋划策,为余某锋涉嫌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说情、打招呼,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1.2149万元,数额巨大。一审认定被告人方某平犯 *** 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以财产刑。

此外,王某华等四人容留卖淫、敲诈勒索恶势力团伙案,江某、王某亮等九人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恶势力团伙案,汪某华、陈某龙等人聚众斗殴恶势力团伙案等三起涉恶案件也同步开庭审理。

被告人王某华等四人容留卖淫、敲诈勒索恶势力团伙案宣判

珠山区人民法院查明,2015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王某华、倪某英、余某发在市火车站附近开设小旅社容留卖 *** 卖淫。在提供卖淫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华、倪某英趁机盗窃财物,并伙同江某敲诈勒索他人钱财。另查明,被告人余某发伪造了公安人员工作证件。依法判处四名被告人四年二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处以财产刑。

被告人江某、王某亮等九人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恶势力团伙案宣判

浮梁县人民法院查明,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余某辉、邓某童、林某青等一伙人持刀、钢管等追赶被害人,先后多次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拘禁。2017年11月18日,被告人江某、余某辉、邓某童、童某华等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将一名被害人双臂砍伤,另一名被害人头部及身体多个部位打伤。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江某等人与杨某纠集的数人进行聚众斗殴行为。另查明,2016年始,被告人江某等5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实施帮人打架、收账、随意殴打他人、拦车堵路等违法行为。法院依法对江某等9人分别判处九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人汪某华、陈某龙等人聚众斗殴恶势力团伙案宣判

浮梁县人民法院查明,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杨某与汪某宏因工作发生矛盾,纠集江某辉、汪某华、陈某龙等人进行聚众斗殴。另据查明,被告人汪某华、陈某龙、江某辉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为主要犯罪手段多次共同实施违法行为。法院对被告人陈某龙、汪某华、杨某分别被判处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景德镇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各县(市、区)政法委书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共230余人到庭旁听庭审。

来源:江西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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