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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特点(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实行垄断协议,商业 *** 、虚假宣传、商业混淆……1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旨在通过曝光一批民生领域典型违法案件,推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有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案例一:2019年11月7日,博白县应急管理局印发文件,将辖区内28个乡镇划分为7个区域,要求博白县7家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划区域配送。

上述行为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排除、限制了竞争。调查期间,该局及时废止相关文件,积极整改,目前已消除对博白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的不良影响。

案例二:2020年1月8日,都安县卫生健康局将含有“在同等条件下,全县所有医疗单位优先采购河池市御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次性耗材、中药饮片、医用化验试剂等药品医疗器械”内容的文件转发至县直医疗保健单位、各乡镇卫生院,要求认真执行。

该行为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排除、限制了竞争。调查期间,该局登报撤销相关文件,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送整改情况,目前相关市场竞争秩序已恢复。

案例三:2019年11月25日,灵川县交通运输局指示灵川县运输管理所发布有关通知,要求其管辖范围内的客货营运车辆统一使用桂林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否则将对未按要求使用智能视频监控的运输企业采取暂停运力发展、审验不予通过等措施。同时,还要求货运运输企业按照车辆二级维护的要求到其指定的两家汽车修理厂开展货运车辆二级维护工作。

上述行为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排除、限制了竞争。调查期间,该局积极整改,登报撤销相关文件,清退不合理收费46万元,消除对市场竞争的消极影响,目前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已恢复。

  滥用支配地位实施垄断

案例四: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2016年9月至2019年5月,陆川县5家液化气企业先后两次达成口头垄断协议,并对陆川县14个乡镇的液化气销售区域进行划分,协商确定统一的销售价格。这一行为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排除和限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责令相关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按2018年度销售额1%-3%不等的比例予以处罚,合计罚款13.48万元。

案例五:2017年至2021年,永福县供水公司利用其在永福县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范围内的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供水服务时,通过设置报装流程、签订施工合同等方式,对申请用水的客户提出施工人员必须持有职业技能资格证、施工材料必须有检测机构证明等不合理条件,限定用户只能选择由其负责供水施工、购买其提供的供水材料,否则不予开通用水。

该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关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规定。今年11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31.2万元。

  诋毁其他竞争对手

案例六:2022年2月,广西北投兴东置业有限公司在其营销中心摆放含有“北投地产集团VS其他开发商”“A园提前宣布违约,进入债务重组”“Y光城主体信用等级下调,股价异常波动,董事长辞职,架构大调整,拖欠渠道合作商工资”等字样的展板广告。

该公司在未核实的情况下诋毁其他竞争对手,营造出其他竞争对手的财务状况堪忧等景象,对购房人造成误导。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构成商业诋毁的行为。今年6月,南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20万元。

   *** 任职教师推销教辅材料

案例七:2019年9月,合浦县书店经营者李某为谋取交易机会、竞争优势,通过用财物 *** 在校任职教师的方式,利用在校任职教师的职权及影响力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

  这一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合浦县市场监管局责令书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0万元。

  进行虚假夸大宣传

案例八:2021年4月,来宾市兴宾区澳淇美容养生中心伪造虚假荣誉信息进行商业宣传,并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违法促销活动,诱导消费者进店消费。

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对养生中心作出警告,并罚款1.3万元。

案例九: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淘宝网店“天然汇果缘”的经营者购进22个快递空包单号,用在其网店的22笔交易订单中,但交易的商品未实际投递,该店通过虚构自己网店的销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2022年5月,田东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店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6000元。

  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招生宣传

案例十:在未获得广西民族师范学院许可情况下,广西绿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广西民族师范学院”的名义,在其所经营的网站上进行成人学历教育咨询及招生宣传,使需要参加成人学历教育的社会公众误以为当事人开展的咨询及招生活动是广西民族师范学院所为,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规定,属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今年6月,南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万元。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孔国俊通讯员张叶丽

  编辑 | 黄星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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