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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首富被绑架案评析(宜宾首富绑架案分析)

个人觉得应该以故意杀人罪,但是可以判处无罪释放。

1、首先他是胁从犯罪。按胁从犯罪的,应当减轻处罚,由于他是被枪指头,这样的应该适用最高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按故意杀人罪处罚的最轻情节是3年。所以这个量刑是比较合理的。

2、但是应该考虑他自首的情节,和帮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重大立功表现。既有立功、又是自首,这个是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加上其行为特殊性,不具备任何对社会危害的倾向,法院应该会特别考虑这两点减轻刑罚事实,给予从轻甚至免除他那三年的有期徒刑。

即使起诉他,估计法院也会判处交纳一定的赔偿金给被害,而对于这样的大款给点钱没有问题,还不如在法院下私了算了,这样最省事,毕竟家属要的公正和经济上的补偿,就是枪毙绑架的元凶,而经济上大款赔点,私了就可以了。

绑架者是罪大恶极,主观强迫杀人,谋财害命,判处主要犯罪者死刑(按我国法律,绑架带有撕票的,一般自首也必须判处死刑)没收财产,从犯的看其情节,判处十年以上到死刑的刑罚,并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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