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王先生与李女士经人介绍结婚,婚前婚姻基础较为薄弱。2017年5月,双方婚后生育一子,2018年7日,王先生与第三人有暧昧关系,被李女士抓住了把柄,且王先生自己也承认其存在出轨行为,引发了家庭矛盾。2018年12月,李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王先生明确表示,不愿意离婚,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
法律分析:
1、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另一方明确的表示不愿意离婚,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
答: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2、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答: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
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包括: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性等。
3、夫妻双方分居两年一定会判决离婚吗?
答:不一定。
首先,要看夫妻双方为什么分居?
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工作、学习等原因客观上造成夫妻分居。
其次,分居时间必须满两年吗?
是的,分居时间必须满两年。如果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望的,应视为确无和好可能。
4、婚姻关系破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夫妻感情破裂进行了列举。虽然该意见已经废止,但是基本原则还是在适应。
特殊情形:
1、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双方的夫妻感情实际已经破裂,但军人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由此可见,除非军人一方具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 *** *** 恶习等屡教不改等重大过错的,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而军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应判决驳回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有观点认为,军人职业虽然具有特殊性。但其本质上也是一种职业选择,赋予他们离婚的特权没有道理。婚姻法对军婚保护保护的总体思路,就是通过限制军人配偶一方的权 *** 对军人的额外义务做出补偿。目前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制度否定了婚姻的感情基础,过分追究一种军婚稳定的结果。但书条款是在平衡各种争论各种利益的基础上所采取的一种折中办法,立法的意图是为了既保留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的制度,又不能忽略对平等、自由、公正等法律价值的破坏。
在军人一方有重大 过错情形时,否定其所有的特殊权利,阻断其主管意志对配偶一方离婚权行使的限制,但其仍然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造成了侵害。
在一般婚姻离婚时以感情破裂为标准,但在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时却以’重大过错‘为标准,这两个标准的层次显然不同,感情破裂并不意味着有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
2、问:我国的现实生活中是夫或者妻一方搬离居所形成的事实分居,而在此期间内,如双方又有性行为是否构成分居时间计算的中断?
答:如果夫妻双方已经事实上分居,偶尔的性行为并不构成分居时间计算的中断。因为夫妻双方偶尔发生性行为并不意味着感情一定有所好转,一方仍坚决要求离婚,只能表明一方离婚的决心。故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即便双方存在偶发的性行为,也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准予离婚。
在这个问题的认定上可能存在重大分歧,因为婚姻法本身就对分居的客观标准没有界定。但从分居的一般意义而言,法律的侧重点在于审查夫妻是否持续地分开居住,至于夫妻双方是否发生性行为并非法律所关注的问题。
这个问题在《德国民法典》中就规定的很明确:“婚姻双方为和解所为之短暂的共同生活并不导致分居期限的中止或停止。”
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
法律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 *** 、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 *** 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律师分享:
1、有第三者介入的婚姻关系,有过错的一方起诉离婚,法院不会因为这方有过错,就判决不予离婚。
2、无过错的一方起诉离婚,无法定的准予判决离婚的条件,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