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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摘
要
福州的张女士向FM全媒体《 *** 超给力》反映,今年六月份,她花99万购置了一套二手房,交房后发现这套房子居然是“凶宅”。张女士表示,中介当时跟她说“有人得不好的疾病在屋内走的”,她对此并不忌讳,可签了合同后才发现并不是得病,而是他杀。
签署购房合同时房东修改条款
今年六月份,张女士看中了福州仓山区某小区的一套40㎡左右的二手房。经过看房,议价等过程,6月29日,她与房东林女士在房产中介门店里签署了购房合同,成交价为99万元。
在签署购房合同前,房东林女士曾要求房产中介在合同中增加了一项内容——“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张女士表示,当时她从中介口中得到的信息是,房东林女士的一位家人“得不好的疾病,英年早逝”,所以增加了这项内容。张女士称,她对于“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界定不是特别清楚,只觉得如果是得病走的,属于林女士的个人隐私,就没有详细过问。
张女士:“当时得知林女士家里有亲人走得比较早,这个我倒是没有特别忌讳,最后就签署了合同。”
张女士办完交房手续后,10月25日,她从邻居口中得知,这套房子里曾经发生过命案,并非是“因病英年早逝”。她又询问多位邻居,证实这套房子是“凶宅”。
得到这个消息后,张女士惊恐万分。她认为房东林女士刻意隐瞒此事。她致电林女士希望对方能够出面协商:“这样的重大事实我都不知情,购房合同应当作废,或者应该按照凶宅的价格,退还我购房款差价”。
然而,房东林女士的回复称,房子已经交付,合同上明确写了“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包括但不限于自杀、他杀、坠亡、或意外死亡。”条款与房子实情相符,如果对合同有异议,可以去走法律程序。
张女士:“她对我撒谎了,买房前是‘生病去世’,买房后变成了‘命案’。故意把凶宅伪装成正常的房子,以正常市场价格出售。补上那个条款让她在法律上能站得住脚。”
房东和中介说法不一谁在隐瞒?
为核实情况,FM全媒体记者联系上了房东林女士。她承认这套房子的确发生过一场家庭伦理悲剧,存在“非正常死亡”。但她强调,已经把此事告诉给房产中介小夏,甚至还把当时案件的新闻报道给小夏看过,并没有隐瞒。如果张女士不知情,那就是小夏信息传达错误。
林女士:“我们签合同前,买卖双方各在一个房间,由中介来传达信息。直到坐在一起签合同的时候,我和张女士才见面。张女士当时并未对合同有什么疑义,那我自然认为中介已经传达清楚了,买方都能够接受。”
不过,FM全媒体记者联系当时房源方的中介小夏,其却表示,并未从房东林女士口中得知过,这套房子里发生过命案。买家张女士也向记者提供了她与小夏的沟通录音。
中介小夏:“当时房东跟我说,因为房子里去世的人年龄不大,四五十岁,如果回头扯的话也算非正常死亡,为了避免麻烦就改成‘非正常死亡’,没有说存在命案、他杀。”
记者也试图联系买方张女士的中介“福家房产”的小张,但始终未能联系上。在张女士和小张的沟通录音中,记者听到,小张的说法与小夏一致。其表示,信息都是小夏传达给他的,没有故意在交易中提供虚假信息,“有可能是房东隐瞒,让我们中介误解”。
但卖家林女士认为中介的说法十分不负责任:“我想反问中介小夏一句,如果我没有告知他,难道合同是可以随便乱打印的吗?生病去世怎么能算非正常死亡呢?更改合同的依据在哪里?”
律师:举证责任在买家
据了解,所谓“非正常死亡”,在法医学上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与之相对的正常死亡,则指由内在的健康原因导致的死亡,例如病死或老死。也就是说,如果这个房屋里有人曾经他杀离世,属于“非正常死亡”,而不是“正常死亡”。
《 *** 超给力》特约律师、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周林律师认为,按照风俗习惯来说,凶宅信息属于与房屋有关的重大信息,房东具有披露义务,否则属于《民法通则意见》中规定的欺诈情形。目前来看,房东在书面上已经对购房人尽到了披露义务。如果购房人认为房东对于房子情况的口头陈述与购房合同条款不符,购房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房东做了虚假陈述。周律师同时表示,此案中中介存在一定过错。
周林律师:“作为专业的房产中介机构,中介公司理应对交易房产进行审慎了解和调查并向购房人予以告知。中介公司未尽审慎义务全面了解涉案房屋的具体情况,致使购房人未能及时获悉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项,存在一定过错。”
目前,张女士还在搜集证据,核实究竟是谁向她隐瞒事实。她希望与林女士、房产中介小夏、小张四方对质,寻求真相。后续进展,《 *** 超给力》将会继续关注。
记者:Peter King,监制:超艺
本文为福建FM全媒体原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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