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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摘
要
西汉时,曾存在“大逆不道不敬”罪,北齐法典《齐律》在其基础上总结出了“重罪十条”,称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到隋朝时,因为统治者信奉佛教,在《开皇律》中对北齐所列的十条重罪稍作增益之后,引入佛教“十恶业”的说法,形成了“十恶不赦”的说法。
具体是:一曰谋反,此被视为十恶之首;二曰谋大逆,指背叛朝廷;三曰谋叛,指背叛朝廷;四曰恶逆,指殴打甚至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五曰不道,指杀别人一家三口以上或肢解人,以及用巫蛊害人;六曰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通常为偷盗皇家祭祀的器具和黄帝日用品等;七曰不孝,指对祖父母、父母不孝,或守制期间做乐等;八曰不睦,指谋杀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九曰不义,指谋杀官吏,士兵杀将领,学生杀老师,女子在丈夫死后立即改嫁等;十曰内乱,指亲属之间 *** 或 *** 等。隋朝之后的历代都将这十条罪写在法典最前面,以示严重,并规定不得赦免。
可以看出,十恶之罪是因为直接危害了封建专制制度的君权、父权、神权、夫权等核心权力,才会如此不可饶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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