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积极主动配合反洗钱调查。调查形式不同,应采取不同的流程措施。
一、现场调查
1.提前做好准备,要求商业银行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网络设备,准备好需要调查的账户资料、电子数据,相关人员做好访谈准备等。
2.《反洗钱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人民银行现场调查的具体要素,主要包括:
(1)调查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应出示身份证件和执法证,证人合一。
(3)商业银行配合调查人员应审核通知书是否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
3.配合开展现场调查
商业银行要指定调查工作的牵头人员,协调相关工作。
(1)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要求询问相关人员了解可疑交易活动情况时,商业银行应及时、安排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2)调查过程中,商业银行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比如:
一是商业银行在与被调查对象建立业务关系时,留存的身份资料信息,以及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身份资料的有效期变化情况。
二是被调查对象的交易记录,包括交易双方名称、金额、时间、交易双方的开户银行或商业银行名称、交易双方的银行账户号码、摘要、IP地址等信息。
三是如果调查涉及其他银行客户,调查人员有权要求调阅。
(3)为防止重要资料被篡改、损毁或转移,调查人员可以进行封存,商业银行不得拒绝或阻碍。
封存前,双方应共同清点无误,当场开列的《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确定资料名称、数量,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留存备查。
对已封存的文件、资料,商业银行必须履行保管责任,避免受到自然或人为的毁损、破坏。
严禁任何人员擅自启用或改动,待接到人民银行《解除封存通知书》后,方可解除封存。
二、书面调查
1.建立渠道
书面调查与现场调查不同,商业银行应保证与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之间的信息或文件传递符合及时、保密的要求,保证文件传递渠道的顺畅。
2.书面调查的审核、审批
商业银行收到《反洗钱调查通知书》后,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反洗钱调查,并审核通知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确定调查事由、对象、范围、反馈等内容。
商业银行要按照自己的内部协查管理制度,经一定管理层审批后予以办理。
3.配合实施书面调查
商业银行应按照调查通知书要求,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同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快速完成。
三、临时冻结
《反洗钱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银行可以对有关账户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相关商业银行应当积极配合。
1.临时冻结
当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时,商业银行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临时冻结通知书》后,应立即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配合办理临时冻结措施。
2.续冻
由于临时冻结措施的时效限制,侦查机关在后续工作中可能会提出继续冻结的要求。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办理继续冻结手续。
3.解冻
《反洗钱法》规定,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商业银行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此外,商业银行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四、资料反馈
完成调查后,商业银行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及时反馈调查结果。
1.在反馈调查结果前,商业银行要对调查资料进行认真整理分析,查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无错漏,是否符合调查要求。
2.分类整理资料
建立资料目录,按可疑交易主体和银行账户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多个银行间账户关系,从基本情况、客户身份分析、交易分析,结论等内容撰写调查报告,对可疑交易活动的特点等进行分析。
一是将凭证复印件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编号,编册。
二是分支机构无法自行获取的信息,应及时报告上级并获取。
三是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渠道,及时向调查组书面反馈调查结果,登记移交记录。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时反馈的,商业银行应及时与调查人员联系,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四是商业银行应对反馈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