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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工业园区挪用亿元(庆元工业园区会计挪用公款)

2018年11月,庆元县工业园区出纳倪乐平贪污、侵占公款2.9亿元的大案东窗事发后,当地有权有势官员为了逃脱责任,就拼命拉老实巴交的小职员当“替罪羊”,给真正的责任人李代桃僵。无权无势的施必钊就成了其中一只“替罪羊”。

在官员们操纵下,庆元法院不顾事实枉法裁判,作出的(2020)浙1126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施必钊有期徒刑两年零九个月;受权贵左右,丽水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20)浙11刑终151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一、多因一果造成巨款被侵吞,冤民无故“躺枪”

从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在施必钊任庆元工业园区管委会党委委员、总工程师期间,庆元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庆元县低丘缓坡开发有限公司出纳倪乐平侵吞这两家公司62735072.76元公款。两级法院以施必钊分管这两家公司财务,未尽到责任为由,判定施必钊犯玩忽职守罪。这是强加给施必钊莫须有的罪名,此案为多因一果。现陈述理由如下:

(一)施必钊就任庆元工业园区总工程师期间,根据工作分工,他只负责工业园区的财务工作,园区财务中审核后勤、公差的小额费用支出,其余账务不归施必钊审核。两公司的性质为国有独资公司,隶属于庆元县人民 *** (附件9:庆政发〔2003〕41号),是独立法人单位,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企业,按照企业制度、章程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一整套决策人马,审核批条都由公司自己的董事长、总经理负责,而财务运行有监事会监督。所以,两公司的财务收支从未让施必钊过问过,所有账单上也从未有施必钊的签名。

1.根据(庆工区党委〔2014〕4号)、(庆政办发〔2011〕9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施必钊只分管园区管委会本级财务工作,虽然分管建设发展公司,但事实上也只是指导业务工作开展,并不分管建设发展公司财务。

2.从权力制衡工作实施方案看,(庆委办〔2010〕7号文件指出:“一要建立财务报销审核审批和大额资金支付集体研究制度,在财务管理上,所有票据须经办人、财务签字后,报监督小组副组长审核监督,再由分管财务的领导签批。”而两公司财务支出票据并不是由施必钊签批,可见他并不分管两家公司的财务工作。

3.从法律和工作实际角度看,施必钊无权过问两公司财务。“《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施必钊属于公务员序列,未经纪检和组织部门批准,自然没有资格去分管国有企业最核心的财务工作。”

两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单位,自主经营的国有企业,经县 *** 审批、市监局依法注册成立,领有营业执照,有完整的组织架构,设有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两公司财务一直由董事会和监事会管理,按照公司规定运作,有自己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规定5000元以上支出,由公司独立股东工业园区管委会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再抄告董事长或总经理签批生效;5000元以下支出,按照相关人员初审,最后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批生效。公司的财务科长倪乐平也是两家公司按照章程他们自己任命(附件10),而就是这个倪乐平贪污了公司资金两亿多,第一领导责任人应该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公司监事会人员。

(二)施必钊在工业园区任职期间,倪乐平侵吞的6200多万元公款全部是从县财政局遗留的两个公司12个对公账户中的9个账户上转走,这个责任应由财政局来承担。现陈述理由如下:

1.庆政办〔2010〕125号文件规定,县 *** 要求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每个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取消预算单位原有各类账户。但在本案中,施必钊联系的两家公司直至案发仍开设有12个账户,县财政局先后在零余额账户中违规保留7500多万元公款,这就是县财政局的管理缺失,才让倪乐平有机可乘,从其中9个账户中转走公款。

2.财库〔2011〕167号文件规定,县级以及具备条件的乡级预算单位,凡没有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于2012年底前执行到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财政部门不得将资金直接支付到预算单位的实有资金账户,而应直接支付到收款人。但财政部门仍旧将资金直接支付园区零余额账户,倪乐平作案提供了方便。

3.在2014年5月底,按照 *** 投资项目列入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对原有的财政预算单位,保留一个零余额账户。时任县财政局局长刘高深和执行局副局长吴忠丽专程来园区开展账户余额清零工作,财政局依然没有实现“一账户零余额”的要求,放任十几个账户7500多万元公款继续留存,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正是因为没有落实“一账户零余额”制度,才给倪乐平有可乘之机,挪用巨额公款。

4.2018年初县国资委都要进行县属国有企业资产清查,涉事的两家国有公司派出的资产清查小组人员,施必钊也未列入其中。

(三)县审计、组织等部门没有做好离任干部审计工作。根据《庆元县县管主要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交接制度》,未经审计或离任交接的领导干部不得离任。作为A类审计单位的工业园区,自2008年至2018年初,管委会共经历5任党委书记、3任园区主任,其中,现任县长胡献如任期最长,从2008年到2015年2月一直担任园区管委会党委书记;原主任沈泉鑫从2010年4月接任到2015年离任,任期长达5年。这其间一直没有做离任审计工作。

按红头文件规定,上述领导离任时,组织、审计等部门都应先进行审计才能离任,更何况县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都要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呢!倪乐平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从2013年至2018年长达五年的时间跨度,巨额资金被挪用,为何内控失控了,外审和每年的国有资产清查也查不出来?多道管控措施长期失效真的只是管理问题吗?

(四)代理银行负有重大责任。财务管理条例有规定,到银行转账、对账是会计的职责,县工业园区授权的代理银行仅让一个出纳去,在会计都不在场、不知情的情况下,怎么能让这么大额资金一笔笔接二连三地转出去?更何况,庆元财政、中国银行庆元支行(庆财预执〔2012〕7号)通知等文件,都明确规定,政策处理费用应由被征收乡镇(街道)直接向国土部门或住建局提出书面用款申请,审核确认后直接支付给申请单位。而在园区,倪乐平在利用两家公司财政未清零,在保留的资金7500多万元中,又以支付土地政策处理款的名义,将巨款从公司账户转到她自己控制的个人户头上,于是造成了巨额款项的贪污。

其实,按照文件要求,从2014年8月起,两家公司已没有政策处理资金这项用途,政策处理款全部由乡镇(街道)与县国土、住建、财政等部门结算。再根据《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和《新型财务顾问协议》的相关条款,代理银行应全面监管涉案公司的进出款项,且应向相关部门报送报表,同时及时对账确认。但代理银行无任何作为,其责任是明摆着的,却至今无任何人问责。

二、无良出纳东窗事发不挪窝,导致巨款流失谁之过?

(五)园区和两公司财务失控由来已久,非施必钊责任。早在施必钊任前,园区和两公司的印章和支票汇票就一直由倪乐平一人掌管,而且,曾在2013年,倪乐平挪用公款2000多万元案发时,时任工业园区主要领导只叫她把窟窿补回去了事,也没有对她进行任何处分,她依然当出纳,依然当财务科长,并掌管上述印章和票证。

根据财务管理条例,对于财务科长这样一个重要岗位,有不良前科人员坚决不能任用。倪乐平在之前担任庆元三汇电站会计时,就曾挪用60多万元被老板辞退,园区怎么还违反我国有关法规破格聘请她进财务当出纳?根据刑法,挪用公款2000万元是一个刑事大案了,在园区发生这样的大案后,为何不但没有追究她的法律责任,而且还继续让她干财务工作,连“窝”都没叫她挪一下。如果案发后就把她调离财务,在施必钊的任期内,就不会发生这么大的贪污公款大案了。

(六)2018年10月31日,园区管委会会计周春兰发现公司账户余额与其财务账面的余额有很大出入,立即报告园区领导。但是直到11月6日,时任园区主任吴向东、时任办公室主任胡庆妫、时任庆元县政协秘书长叶先良(倪乐平老公)才一起将倪乐平送到县纪检委投案。这期间整整6天的时间,倪乐平并未到岗上班,她都做了些什么?让案件更加引人深思。

综上所述,两级法院没有深入剖析工业园区管委会和两家公司与施必钊三者之间的关系,对案情缺乏认真研究和深入了解,对一些基本概念,如分管与监管、联系之间的区别, *** 专项资金与项目资金、同一套财务人员与同一套财务制度等概念都没有搞清楚,认定事实也不清楚。两家公司的国有资产损失并非施必钊严重不负责任所导致,因为施必钊不具有对这两家公司的财、权、物的具体权责。倪乐平贪污、挪用公款大案的发生,财政、银行、组织、审计等部门都难辞其咎,都负有重大责任,是多因一果,施必钊的相关责任已经是微不足道。把全部责任强加到为庆元县经济发展作出过巨大贡献,曾当选丽水市首届“十大杰出青年”,一直廉洁勤恳做事,在庆元百姓心目中一直拥有很好口碑的功臣身上,这对施必钊是极其不公的,也会让广大百姓寒心,甚至怀疑国家的司法公正。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真正的责任人原工业园区管委会党委书记、原财政局长、园区原主任、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代理银行等都没有一个依法的处理结果,园区几个主管领导也仅仅轻描淡写给一个党纪处分了事,好一个僻重就轻的戏法。这些问题庆元百姓全看在眼里,同时对庆元官场的水如此之深感到后怕。

所以,为了维护党和 *** 的形象,在当前全面依法治国、公正司法的大背景下,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敬请新闻媒体、社会各界人士,关注此案,督促司法部门重审此案,还庆元施必钊一个公道!

2021年1月10日

附件证据清单:

附件1:庆政办发〔2011〕97号《庆元县人民 *** 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庆元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庆工区党委〔2014〕4号《浙江省庆元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党委关于党委委员、管委会班子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证实申诉人只管园区管委会本级财务,未包含两公司;

附件2:庆委办〔2010〕7号《 *** 庆元县委办公室 庆元县人民 *** 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权力制衡工作的通知》,证实两公司票据不归申诉人签批;

附件3:庆政办〔2010〕125号《庆元县人民 *** 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证实庆元县早在2010年就发文要求国有单位账户销户清零;

附件4:财库〔2011〕16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庆政办发〔2014〕92号《庆元县人民 *** 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 *** 性投资项目资金财政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实两公司留存账户和财政资金完全违规;

附件5:庆委办〔2004〕39号《 *** 庆元县委办公室 庆元县人民 *** 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县管主要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交接制度〉的通知》,证实早在2000年前庆元领导干部就实行离任审计制度;

附件6:庆财预执〔2012〕7号《关于印发庆元县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证实在2012年,政策处理资金这项用途就归乡镇(街道),从2014年8月起,两公司已经没有这项用途;

附件7:《庆元县工业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章程》和《庆元县低丘缓坡开发有限公司章程》,证实两公司独立法人,实行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制,申诉人无权过问公司财务。

附件8:庆离交(2015)19号《庆元县县管主要领导干部任期财务状况交接表》,上面没有施必钊签名,也没把下面两家公司列入其中,证实两家公司财务不是施必钊分管。

附件9:庆政发〔2003〕41号《庆元县人民 *** 关于成立庆元县工业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决定》

附件10:庆工发〔2010〕8号《关于倪乐平同志任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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