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公诉刑不诉〔2019〕83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93********,汉族,大学本科,**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社区**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仙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0月以来,张某甲伙同程某某、周某甲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商议成立**公司、**公司实施诈骗活动:由程某某负责公司的整体运营及员工培训,制定财务机制、销售目标、员工工资与奖励机制;由李某甲负责整个公司财务及员工工资与提成发放;由高某甲负责燕郊战区(**公司)公司人员与业务的组织管理,给每个销售提供客户公民信息,并制定销售人员每日必须拨打200个客户电话或累计通话两个半小时等考勤规定;公司后勤保障部客服陈某某、姜某某负责北京总部公司订单的核对及追单,林某乙负责燕郊战区公司订单核对及追单;公司物流总监李某乙负责整个公司藏品的发货、送货;周某甲、李某乙负责诈骗所用“收藏品”的采购;程某某、张某甲等人组织人员共同研究通过电话实施诈骗的话术模板,再由程某某、高某甲、赵某甲组织对各自公司的员工进行诈骗话术的培训,赵某甲、李某丙、李某丁负责公司业务员的网上招聘和面试工作,并由业务组大组长(经理)刘某某、大组长闫某某及严某某、高某乙、高某丙、王某甲、张某乙等人负责各组的业绩,监督管理各组内业务员赵某甲、周某乙强、赵某乙、王某乙、赵某乙等人通过电话诈骗被害人钱款。主要犯罪手法为:公司业务员通过电视广告,诱使被害人回拨公司开设的400热线电话或根据高某甲等人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拨打被害人电话,参照话术模板虚构产品作者身份,谎称公司举行各类活动,低价销售各类收藏品红井圣水好运缸等瓷器、收藏版人民币、《十大名家书画真迹》、《咏梅书画双绝》、《江山如此多娇》等字画、《美丽中国山水珍邮》、“一带一路”张同禄直径景泰蓝瓶、航天徽宝、红色征程玉玺等,肆意夸大“收藏品”的实际价值和升值空间,并许诺公司将以展销会、拍卖会等形式高价回购收藏品,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收取所谓的“托裱费、物流费”、“享受国家补助”等名义诱使被害人高价购入所谓的“收藏品”进行投资。具体如下:
1、2016年11月,严某某通过高某甲、程某某的面试和培训开始电话销售。2016年12月,严某某参照话术模板虚构事实,虚构书画作者身份,肆意夸大收藏价值和升值空间,诱使被害人李某戊购买了2980元《十大名家书画》。后严某某将被害人的身份信息作为优质客户提供给其团队经理刘某某,2017年3月份,伙同刘某某谎称能够举行拍卖会,高价拍卖,诱使被害人购买了39800元《咏梅书画双绝》。
2、2016年11月份,严某某参照话术模板,虚构书画作者身份,肆意夸大收藏价值和升值空间,诱使被害人甘某某购买了一套2980元《十大名家书画》。2017年3月份,参照话术模板虚构事实,肆意夸大收藏价值和升值空间,诱使被害人购买了3980元《鸿运豹王》收藏版第五套人民币和辛亥革命纪念钞。
3、2017年2月份,严某某伙同刘某某谎称中博藏博物馆经理及主任,参照话术模板,诱使被害人苏某某购买了19800元《江山如此多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