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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案件信息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入选理由】

与以往知识产权权利人作为申请人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实施侵权行为不同,本案系被投诉的侵权人作为申请人,以投诉人恶意通知为由,请求法院责令其停止投诉,是电商领域首个“反向行为保全”裁定。法院在本案中兼顾及时保护和稳妥保护的精神,审慎审查,及时裁判,积极运用行为保全制度,合理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利益,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实效性。

  【裁判要旨】

针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恶意通知”行为,被通知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中行为保全,请求法院责令通知人撤回通知或者禁止通知人继续发出通知。法院可以从通知人的恶意程度、通知人的恶意通知行为对被投诉店铺的影响程度、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通知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通知人造成的损害以及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多个方面审查认定是否准许保全。

  【案例索引】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行保1号

  【案情介绍】

2019年9月4日,徐春山以田庆红、刘延波、山东世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博公司)恶意通知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责令田庆红、刘延波、世博公司立即停止针对其在淘宝网开设的网店商品链接提起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具体理由为:田庆红、刘延波、世博公司自2017年12月起,分别以著作权侵权为由通过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针对徐春山的店铺共发起了23次投诉,导致徐春山店铺内12条热销商品链接被删除,而其提交的投诉材料大多是经过伪造、变造的虚假材料,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且情节恶劣。秋冬季节是阿胶包装盒的销售旺季,若在诉前不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对涉案商品销售造成严重影响,给徐春山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裁判内容】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徐春山的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徐春山与田庆红均在淘宝网开设淘宝店铺销售阿胶糕包装盒,二者具有同业竞争关系。刘延波、世博公司与田庆红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三者使用部分变造、伪造的权属证明、发表证明、授权证明等材料分别多次针对徐春山的淘宝店铺进行著作权侵权投诉,致使徐春山的部分商品链接被淘宝公司下架删除,从而达到清除竞争对手、取得竞争优势、抢占市场份额的目的,涉嫌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二、不采取保全措施会对徐春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1.涉案店铺销售的商品具有时令性。2.销售链接被删除导致的损失不可逆。一旦商品链接因涉嫌侵权被下架删除后,即使发现系误删后进行恢复,该链接的排名、引流能力也将不复从前。3.侵权处罚影响全店销量。一旦侵权投诉成立,除删除链接外,往往还触发店铺扣分、临时监管、限制发布商品或参加活动等处罚措施,这将对整个店铺的流量引入、营销活动产生影响。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徐春山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田庆红、刘延波、世博公司造成的损害。虽然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设有投诉申诉机制,但是鉴于伪造著作权登记权属等行为具有隐蔽性,徐春山因不知晓权属有误或无法及时取得有效证据从而导致申诉失败、链接被删的风险客观存在。相反,田庆红、刘延波、世博公司因行为保全被限制投诉产生的后果主要是在行为保全期间内,其将无法通过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针对徐春山的淘宝网店进行投诉及时制止真实的侵权行为,但这并不影响其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徐春山停止侵权,且法院已经责令徐春山提供了相应担保。

基于上述原因,同时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审理期限可能较长,为平衡双方利益,参考涉案商品销售旺季,该院遂于2019年9月16日裁定:田庆红、刘延波、世博公司立即停止针对徐春山淘宝店铺向淘宝公司提起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的行为,保全期限至2020年2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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