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公益诉讼现场勘验是检察机关根据公益诉讼办案需要,依据规范性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并形成勘验笔录的办案活动。实践中,勘验现场是调查核实的重要手段,勘验笔录是最客观、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案证据,对认定案件事实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42条对现场勘验的规范、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基本规范和具体要求等还需在实践中探索完善。为做好、做精、做优公益诉讼现场勘验工作,笔者认为应当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立足“三个事实”落实“五项要求”
勘验笔录作为能够最客观、最直接还原案件现场的依据,其制作形成要满足公益诉讼“三个事实”认定目标,即通过现场勘验发现、固定违法事实、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事实、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事实。同时,现场勘验工作还要把握客观、全面、详细、准确、规范“五项要求”,尽可能再现现场。客观是实事求是,核查并记录现场真实情况和状态。全面是要求将涉案现场所有证据勘查到位、收集到位、固定到位。详细则体现在勘验现场和笔录制作求极致,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准确既包括勘验参照方法、运用技术正确,也包括笔录撰写用语精确。规范是指现场勘验要符合《规则》要求,没有规定的也可以参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进行。通过把握“三个事实”“五项要求”,精准锁定现场勘验的目标任务,从而实现“诉”的监督价值追求。
二、避免“两个阶段”易发问题
公益诉讼现场勘验一般分为勘验现场和制作笔录“两个阶段”。以2021年8月重庆市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时发现的情况为例,各基层院在上述两个阶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在勘验现场阶段,主要存在人员不合法、准备不充分、要求不明确、结果不检查“四个方面”问题。为避免上述问题,应当按照《规则》“勘验应当在检察官的主持下,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的规定,参照检察官办案亲历性要求,要求现场指挥检察官一般由办案检察官担任,指挥到位、要求明确,勘验人员须预先熟悉案情、提前准备器材设备软件,现场指挥检察官勘验结束时要检查勘验形成的照片、视频等质量。在制作笔录阶段,主要存在模板不规范、基本要素不全面、结果不客观、附件排列说明不规范“四个方面”问题。这就要求制作人使用规范的勘验笔录模板,地理位置信息、设备和软件等要素要录入全面,过程与结果不能混同,对勘验结果不能主观臆断,图片附件排列规范有序,并附注文字说明。
三、注重科技融合确保勘验科学精准
勘验现场时可借鉴刑事案件现场勘验规范,把握先整体后局部、先重点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的“三项原则”。先整体后局部是人们认识事物的一般规律,能够高效地掌握现场基本情况,快速查找到涉案关键点。先重点后一般反映的是“两点论重点论”哲学思想,能够快速抓住涉案现场的核心点。先固定后提取是实践操作层面的科学方法,要求及时保护现场,规范提取检材。同时,进行勘验时还应当遵循由远及近、由大到小、由上到下、由前到后、由静到动、由没有损坏到损坏的顺序,确保勘验现场科学、规范,要素无遗漏。
公益诉讼现场勘验要实现科技赋能。勘验现场时可以充分运行无人机、卫星遥感、指挥中心等技术手段,实现勘验技术的升级迭代,提高现场勘验的质量水平。由于现场勘验专业性强,按照《规则》规定“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察技术人员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在勘验过程中进行取样并进行快速检测”,确保勘验科学精准。
四、突出“四种特性”做好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一般具有客观性、肯定性、及时性、公正性的特点。客观性要求笔录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扩大、不缩小、不走样,不能掺杂主观推测和分析判断的内容。肯定性要求笔录文字用语确切肯定,不模棱两可,切忌用大概、可能等不确定用语。及时性要求勘验笔录尽量当场当天完成,不能事后追忆。公正性要求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笔录内容要符合事实情况,按照《规则》规定“可以邀请见证人参加”。此外,勘验笔录的撰写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工作文书格式样本(2020年版)》的要求,分为基本情况、勘验过程、勘验结果、附件四部分,各部分细节撰写可以参照《第一届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勘验取证业务竞赛文书选编》,确保勘验笔录客观全面规范。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