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杜长春
在反贪污 *** 局、反渎职侵权局转隶之后,检察机关又进行了机构改革。现在基层检察机关业务部门主要分别为刑事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案件管理部门、民事行政监督和公益诉讼部门、办公室后勤保障部门、政工部门等。侦查监督部门虽然在改革后不复存在,但审查逮捕业务还依然存在,在刑事案件顺利办结的过程中,审查逮捕工作依然起着关键作用。
一、审查逮捕的概念
审查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有多种:具体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是为了保证刑事案件能够正常进行的而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最强的强制措施。
二、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步骤
在具体案件办理上分为三个步骤:一是受案前的提前介入,二是受案后的审查,三是捕或者不捕后的跟踪监督。
(一)受案前的提前介入环节
不是每一个案件都需要提前介入,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谓重大案件的范围就是《刑法》第17条二款中规定的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案、 *** 案、抢劫案、防火、爆炸、投毒案、贩卖 *** 案等八大类案件,目前从具体实践中公安机关提出的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案件,并非全部是这八大类,除了八大类案件外的而是所谓的复杂,疑难案件,说白了就是他们在事实上或者证据的认定上、案件定性上有些难一点的案件,最重要的是涉及政治影响后,公安机关推卸责任的案件就让检察机关介入。但是在提前介入过程中我们一定把握好介入的这个“度”,因为刑事案件在侦查环节,侦查权是公安机关,不是检察机关,在具体介入的过程中只能是就案件提出一些指导性的建议和意见,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有违法程序法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并督促纠正,而不是参入案件的侦查。提前介入的好处也是又很多的:一是在侦查环节上及时注意让侦查人员搜集最原始的、证明力很强的证据,二是避免了两个非法证据的产生,可在审查逮捕环节能节省诉讼资源。比如2016年初,临近春节前几天,某县突发一起故意杀人案,嫌疑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恶劣,到案后情绪极不稳定,侦监部门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通报后及时派员介入侦查,对物证的收集,嫌疑人作案动机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此案报捕后办案人员严格审查,及时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安抚受害人家属的悲伤情绪,维护社会稳定。又如2017年1月下旬,在某县发生了一起持枪打伤三岁的小孩眼睛的案件,该案发生时正值春节,在当地影响非常大,当地派出所及时就案件事实与侦查监督部门干警沟通,对嫌疑人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方面,派出所无法拿定主意。为准确定性,侦监科干警与派出所侦查人员一起深入发案地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从该案中挖出了其他涉嫌非法制造枪支、非法买卖枪支的犯罪嫌疑人。
(二)受案后案件审查环节
侦查监督部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后审查案件的过程:首先是受案:受案也就是受理案件,是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案件后将案件分配给检察机关第一检察部、第一检察部拿到案件后就要指定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在全面认真细致地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后,如果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三款的规定,七日内应当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拘留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必须在二十日内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在审查的过程中,应当审查的内容包括程序性审查和实体审查。
三、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方式
(一)程序性审查
一是审查案件管辖范围,案件发生地在哪?也就是说的属地管辖;是否是本级检察机关应当审查逮捕的案件,也就是说级别管辖,比如说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如果需要提请逮捕就应当上提一级由本级检察机关的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是否是此案是上级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等。
二是要审查此案是否需要申请回避,承办人如果与案件当事人(包括受害人、嫌疑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报请检察长申请回避,更换承办人。
三是所提请的案件是否有律师,如果有律师,审查律师是否在公安机关侦查环节中有提出的法定要求。
四是看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有没有超期羁押等。
(二)实体审查
一是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审查,主体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是盲聋哑等残疾人,是否是七十五岁以上的老年人,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是有重大疾病不适合羁押的嫌疑人,是否是怀孕、哺乳的妇女等,重要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所提请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是本案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如果是已经正在服刑的人员(包括漏罪的罪犯和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罪犯)是否需要再次逮捕等情况都要一一审查,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是累犯,是否是流窜作案身份不明的嫌疑人等;
二是审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侦查机关对嫌疑人所使用的罪名是否恰当,客关方面是否有证据能证实嫌疑人实施了罪名中所规定的行为;
三是嫌疑人是否有主管上的故意还是过失,故意中是间接故意还是直接故意,过失中是否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四是审查案卷中的证据,首先要审查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来源的合法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否是两个非法证据(刑讯逼供或者是暴力取证),审查本案证据的种类有哪些,那些证据是有效证据,那些证据是无效证据,比如:侦查人员调取物证是否有见证人在场签字,是否有赃物持有人签字,是否与照片、电子证据、辨认笔录或者指认笔录相吻合,物证是否是在第一时间获取,是否被转移;鉴定结论是否是案件的中受害人的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做鉴定结论的人员是否有资格做鉴定,鉴定结论是否正常送达案件当事人,案件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没有异议,如果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是否提出重新鉴定,这类案件主要是体现在杀人案,故意伤害案、经济损失类的侵财案件;案卷中所做的现场勘查笔录,是否是案件发生地的现场,是否是第一现场还是第二现场,如果是第二现场的现场勘察笔录,第一现场的勘查笔录有没有;两个现场有什么区别,还有什么关联,审查现场勘查还要与视频监控、案件当事人的现场指认,现场辨认结合起来看,现场里是否有嫌疑人遗留的物证、痕迹等;书证、电子证据的调取是否是原始证据,是否是复印件,如果是复印件,原件在哪里,复印件出处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电子证据(短信、微信,微博,视频)是否被修改、删减,原始的电子证据是否能恢复?是否与现场勘查,案件当事人的指认及辨认相吻合;对言词证据的审查是最难把握的,因为其他证据可以说是相对固定的证据,而言词证据是容易变化的证据。言词证据有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尤其是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这类言词证据在一般情况嫌疑人肯定会对自己有利的,供述就比较详实一些,对自己不利的就会避重就轻,如果在共同犯罪或团伙犯罪案件中嫌疑人一般都会把罪责推给其他的同案人员。针对嫌疑人的这类供述,进而审查侦查机关是否在案卷中采取了那些合法措施取得了充分的证据推翻了嫌疑人不认罪的辩解,又有哪些合法证据对嫌疑人的辩解是吻合的从而证实了嫌疑人无罪的辩解。
再说一下证人证言这类言词证据:审查证人证言相对比较简单,证人与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证人证言就是公正、客观的,如果有啥利害关系,比如说是朋友、亲戚、经济利益伙伴等这类证人证言证明力度相对减弱,其次证人证言有的是直接证据,有的是传来证据也就是间接证据,比如说听别人说的,或者是推理,直接证据可能是客观真实的,间接证据就不一定那么客观真实,甚至是以讹传讹,但是间接证据所表达的与现场勘查,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相吻合,形成了证据链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度也同样是很强的。
最后说一下受害人陈述这类言词证据:受害人陈述不是每一个案件都有的,比如故意杀人案,交通肇事案,电猫打死人案,受害人可能死亡,这类案件就会没有受害人陈述,但其他类型案件都有这类证据,这类证据一旦有,就和嫌疑人的供述辩解想成一个相对立,又相互印证的这么一个情况,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站在自身角度一直控诉嫌疑人,义愤填膺,陈述自己的委屈以博得办案人的同情,所以极可能将案件事实夸大,如果涉及犯罪标的也就是犯罪金额就会比嫌疑人供述的要大很多,审查的过程中一定要客观全面认定这类证据,结合全案的证据与事实,不能盲目认定受害人陈述这类证据。
五是审查案件的事实:首先审查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客观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见没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就可以说明侦查机关提请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逮捕嫌疑人,审查案件事实与案件证据那是离不开的,审查案件事实的依据就是在审查案件证据过程中认定案件事实的是否真实客观。关于审查案件事实就应当从发案、受害人或其他人报案、立案、破案开始审查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如果所有的证据都能证实受害人所报的案件事实真实客观,并且是所提请的嫌疑人所为的,那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就完整,丰满。
接下来根据案件事实和案件证据对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做一个定性,也就是依据法律规定,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要有一个明确的结论。就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这一步也很重要,因为有些罪名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逮捕,还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应当逮捕嫌疑人,徒刑以上刑法是指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期,如果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再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不能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名,就不能逮捕嫌疑人,比如危险驾驶,也就是大家所说的酒驾,最高刑期就是拘役,最高才能被判处六个月的拘役,这类案件就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但不是说法律不追究,而是侦查机关采取另外的强制措施,使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同样能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在事实和证据上审查完毕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依据所审查的案件事实和案件中证据,拿出意见后向由主管权的领导汇报案件情况,最终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对案件中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做出逮捕或者是不逮捕的决定。然后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由院领导签发后,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编辑:樊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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