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11号,以下简称《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本次民诉法司法解释的修改,主要是基于2021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对司法确认程序、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的程序、独任制程序、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进行修改并新增部分条文后,内容及条文顺序变化的修正。但其中涉及的部分概念性内容,值得进一步进行明晰,以更好地理解与适用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
相关概念一:抚养费
本次民诉法司解的修改中,第九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中的抚育费均修改为“抚养费”,即在民事诉讼法中“抚养费”概念已全面代替了抚育费的说法。
依《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法定的抚养关系有以下几种,一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等有抚养义务,二是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三是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结合《民法典》三十七条(之前为《民法总则》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的规定,可以看出“抚养费”是特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根据民法典、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抚养费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与赡养费、扶养费一起,在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特定情况下,可以适用“原告住所地”管辖(当然也不排除由其中任一个被告所在地管辖)。
2、与赡养费、扶养费一起,因数额调整产生的新诉求,不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受理规则,法院应当作为新案件受理。
3、可以适用先予执行的特别保护程序。依民诉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4、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依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相关概念二:审判人员
本次民诉法司解修改,将第四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修改为“审判人员”。
审判人员,是指法院行使审判权审判具体案件的工作人员的总称。这次修改中虽然主要是涉及2021年民诉法修改后,二审程序中允许独任审理,不一定会再有合议庭组成人员,但审判人员的概念调整实际随着法官员额制的调整,也已经进行了变化。其中由于法官员额制改革以后,助理审判员不可审判案件,因此也需要明确人员范围。
本次民诉法司解修改后第四十八条关于审判人员的范围中就取消了助理审判员,具体调整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相关概念三:其它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
本次民诉法司解修改中,第六十一条调解主体中除人民调解委员会外增加了其它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
依《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而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因人民调解因受到多种因素制约现实中调解作用并不明显,故随着时代发展,目前还存在其它多种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对各类纠纷进行梳理和调解。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同时,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可以申请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其它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中包括了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
相关概念四:简便送达
本次民诉法司解修改中,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确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结合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简便送达具有如下基本特点:
1、简便送达的方式包括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
2、具体作用为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3、适用的必要前提是审理案件所采用的应为简易程序,而不能是普通程序。依民诉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及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的其它民事案件,才适用简易程序。
4、适用的参照条件是民诉法第九十条电子送达诉讼文书和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法院适用简便方式送达的具体规定。
5、简便送达开庭通知存在限制性规定,即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缺席判决。以限制简易送达的滥用和避免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相关概念五:小额诉讼程序
本次民诉法司解修改中,因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及不适用的具体范围,故删除原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不必再重复。同时调整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标准,确定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并允许当事人依法合意选择适用。
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具有如下特点:
1、案件应为基层法院(含派出法庭)审理案件,包括海事法院在内。
2、案件须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还包括海事、海商案件在内。
3、标的额原则不超过受理法院或派出法庭所在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案件标的额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仅限于当事人之间约定适用。
4、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应在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审结,经院长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5、当事人有权对小额诉讼审理提出异议,且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6、涉及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涉外、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相关概念六:司法确认的共同管辖
本次民诉法司解修改中,针对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自行开展调解的可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管辖的规定,明确了在调解组织自行开展的调解的情况下,如有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则符合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即对各调解组织所在地法院的共同管辖进行了规定。
依据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确认的共同管辖特点如下:
1、属于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案件。
2、申请主体应是双方当事人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理人提出。
3、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调解组织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4、当事人还可以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作者:牟保国 山东英拓(峡山)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文为作者原创投稿,文章内容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无讼」立场,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