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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三等功的规定?

第三节 奖励的条件

第十六条 个人或者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给予嘉奖。

第十七条 个人遵守纪律,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记功:

(一)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 思想和 *** 理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实际回答和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场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三)战斗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技术或者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四)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五)年度军事训练成绩优异,被旅、师、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的,在《中国人民 *** 军事训练大纲》规定科目的比赛中,获得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综合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级单位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或者获得军区级单位综合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二等功;被树立为全军军事训练标兵或者在全军军事训练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六)积极参加教育训练改革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对提高教育训练质量、促进部队建设有较大贡献,其成果被批准在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被批准在军区级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被批准在全军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一等功;

(七)在完成重大科研试验、远航、导弹发射、战役演习等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八)在战备值班、执勤中,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重要情况,保证完成任务或者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九)在边防、海岛或者高原等艰苦地区,不畏困难,安心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或者在其他紧要关头,勇敢沉着,不怕牺牲,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一)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科学管理,勤俭节约,确保优质、高产、安全、低耗,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二)在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方面,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三)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中,有较大贡献的,或者长期坚持为人民群众做好事,或者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奋不顾身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事迹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四)精心使用、保养武器装备和维护军事设施,勇于同私藏、破坏、盗窃武器、弹药、装备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武器装备的监造、验收中避免重大质量问题,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五)预防和避免事故、案件,使国家、军队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飞行员达到规定的安全飞行时间和技术等级的,或者各种车辆、机械的驾驶员和操作手,多年安全无事故,并被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树立为标兵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六)保守、保护秘密,坚决同泄密行为和敌特的窃密、渗透活动作斗争,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七)在教学、科研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或者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或者多次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或者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以上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以上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一等功;

(十八)在医务卫生工作中,救死扶伤,热心为官兵服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九)坚持文艺工作的正确方向,长期深入基层,深入边防、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为部队服务,或者创作出优秀作品,为活跃部队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十)在体育比赛中,个人或者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在全国、全军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记三等功;在世界级或者亚洲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记二等功;在奥运会等重大世界级运动会上夺得金牌或者打破世界纪录的,可以记一等功;对取得上述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十一)在学习政治、军事、科学、文化、技术,履行职责、钻研业务,艰苦奋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尊干爱兵、团结互助等方面,成绩突出,或者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长正确决策提出重要建议等方面,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十二)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学员)的,被评为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或者获得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主官,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十三)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上列各项记三、二、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二、一等功。

第十八条 单位遵守纪律,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记功:

(一)完成作战任务,战绩突出,或者完成作战保障任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战绩或者功绩显著,对作战胜利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战绩或者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战备、训练工作落实,在重大军事行动或者完成军事训练以及各种执勤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三)在完成急难险重和其他特殊任务中,组织严密,作风顽强,不畏艰险,连续奋战,为保护国家、人民和军队的利益,做出突出成绩,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四)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周密组织,科学管理,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五)全面落实条令、条例,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令行禁止,秩序正规,团结紧密,士气高昂,连续多年无案件和等级责任事故,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六)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或者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七)加强基层全面建设,成绩突出,被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级单位树立为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在全军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八)圆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绩,对推动、指导教学工作和部队建设、国防建设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九)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心为部队服务,成绩突出,为国家和军队赢得荣誉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上列各项记三、二、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二、一等功。

第十九条 个人或者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军区级单位、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节 奖励的权限

第二十条 对义务兵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嘉奖由连、营批准;

(二)三等功由团、旅批准;

(三)二等功由旅、师批准;

(四)一等功由集团军批准;

(五)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士官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中级士官,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高级士官,嘉奖由营、团,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连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嘉奖由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三)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团、旅,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四)团职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师,三等功由集团军,二、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旅可以批准给予嘉奖;

(五)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嘉奖由集团军,三、二等功由军区,一等功、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七)军区职以上军官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以下单位,嘉奖由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连级单位,嘉奖由团、旅,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三)营级单位,嘉奖由旅、师,三等功由集团军,二、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四)团级单位,嘉奖由集团军,三、二等功由军区,一等功、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五)旅级单位,嘉奖、三等功由军区,二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师级单位,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七)军级以上单位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相当于营、团、师(旅)级的机关或者业务部门的奖励,分别按照对连、营、团级单位奖励的权限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奖励权。

第二十四条 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可以批准副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级军官,副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级文职干部以及连级单位的一等功;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以及营级单位的二等功;副师职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副局级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文职干部以及团级单位的三等功;副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军官、文职干部以及旅级单位嘉奖。

第二十五条 相当于连、营、团、旅、师、集团军级的单位,分别执行连至集团军的奖励权。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所属部门和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的奖励权。

第二十七条 对从地方初中、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士兵奖励的权限执行;对从地方大专、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级的院校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排职军官奖励的权限执行;对军官和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其入学前所任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根据其主要事迹的性质,按照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二十九条 奖励通常应当按照奖励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第五节 奖励的实施

第三十条 奖励必须根据个人和单位执行任务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条件和程序,及时、正确地实施。

对个人或者单位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总政治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奖励比例。

第三十一条 实施奖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群众或者领导提名,并在适当范围以会议形式进行群众评议,提出受奖人员和单位以及奖励项目的建议;

(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受奖对象和奖励项目;超过本级奖励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

(三)在党委研究决定三等功以上奖励之前,本级政治机关对奖励事迹进行核实;

(四)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军政首长实施奖励。

在特殊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奖励,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三十二条 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时间超过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时间超过半年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达到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的,对达到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可以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第三十三条 奖励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下达,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奖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奖励决定,嘉奖和三、二、一等功采取通令形式;荣誉称号采取命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奖励决定,必须填写《奖励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二、三)。对个人的奖励宣布后,应当将《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者命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实施奖励的单位,应当及时宣扬受奖者的先进事迹,情况允许时,可以召开庆功授奖大会,以鼓励和教育部队。

第三十五条 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应当及时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 *** 或者入伍前所在工作单位寄发受奖通知书,并向其家庭寄发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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