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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案例剖析解读 案例编号(2021)粤01民终27615号、民终27616号出于好奇,找到了空姐发来的图片,想看看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航空公司解雇了空姐。于是我找到了下面这张图。尺度是否过大,是否影响飞行安全?笔者与劳动法爱好者,包括律师、仲裁员、法官、学者进行了探讨。意见分歧很大。现在,让我们来看看法官的判决。
郭某是一家航空公司的空姐。2019年10月12日18时40分,郭航班所有乘客因流量控制未登机。
为感谢朋友送内衣,郭于19: 06分在飞机上的卫生间发了两条内衣照片的朋友圈,配文为“飞机晚点,我马上去卫生间试一个新品:裸感。体验:真的跟没戴一样。超级无敌舒服。穿了这么长时间的裸吻内衣,所以胸型涨了。这种 *** ,我穿75B”。
大约十分钟后,郭删除了朋友圈。
公司认为郭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属于我公司规章制度中的“情节严重”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与郭解除劳动合同。
郭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论航空公司与郭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是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
本案中,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为:《员工纪律处分管理规定》第2.3.6条、《客舱部空勤人员纪律处分管理规定》第4.4.1、4.6条。上述三条规定均明确规定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本条并未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或者情形。
航空公司表示:郭的行为影响了飞行安全,给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法院认为:
1.但郭的交友行为发生在工作人员集中休息时间,无证据证明影响飞机飞行安全;
其次,郭在发布朋友圈后不久就删除了该内容,且无证据证明其已广泛传播,或对某航空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此外,没有证据证明郭的行为给航空公司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
综上,法院认为郭的行为不当,但不构成情节严重。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过度行使内部管理权,其解除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应当违法。故本院支持郭主张某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无效。
能不能继续支持履行合同?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航空公司与郭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合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郭主张本案劳动合同解除期间的工资应当以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为前提。郭于2020年6月3日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但在仲裁审理阶段撤回请求,不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一审第一次开庭时,郭仍表示没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虽然在二审期间,他声称继续履行合同,但在2021年8月9日,他放弃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可见,郭在诉讼中并未坚持继续履行合同的意志和行为,航空公司也未同意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即双方均缺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依据。故对郭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即解除之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的工资不予支持。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由于本案中郭没有明确提出,也没有经过仲裁程序,另案主张权利。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1.确认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与郭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驳回郭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航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郭是否严重违反了某航空公司的规章制度;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郭与某航空公司均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28日终止。根据航空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航空公司与郭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理由是:1。利用工作时间搞私事;2.违反公司舆情管理和网络管理规定,在网络上发布不雅照片,违背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对郭在机舱内发布穿内衣照片的行为分析如下:
首先,航空公司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具有很强的行业特殊性。公共航空运输涉及不特定人群的公共安全,相关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安全责任,要求航空公司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安全。航空公司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所以一个航空公司应该有更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郭作为乘务长,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航空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确保民用航空器及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审批规则》(2017年第29号)第P章第121.481 (b)(5)条规定,值班是指机组成员根据持证人要求执行的所有任务,包括但不限于飞行值班、定位、备份和训练等。(六)规定的飞行值勤期间,是指机组成员接到持证人安排的飞行任务时起,到指定地点报到时止,到飞机最后一次飞行后启动发动机车且机组成员无意再次移动飞机时止的时间段。(九)规定的休息时间,是指船员到达适当的住宿地点后,到离开适当的住宿地点执行下一项任务的连续时间。
据此,根据上述规定,郭 *** 行为所处的时间段应属于飞行值勤期间,没有证据证明当时乘务员可以休息。郭提交的《中国某航空公司运行手册》(手册版本号:第9版)有效期为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后的2020年7月23日,第4.15.10条规定的内容不符合本案情况,本院不予采纳。
值班期间,乘务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规定履行保障客舱安全的主要职责,值班期间不得从事私人事务。但是在这种情况下:
首先,郭误以为等待时间是休息期,对安全职责没有保持高度警惕。其次,客观上,郭从试穿、拍照、构思文案、发朋友圈到关注反馈,分散了大量精力,这与他的职责相悖。再次,从郭的朋友圈内容可以看出,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推广内衣产品,也与其职责相违背。虽然涉事航班不存在安全问题,但不代表郭的行为可以容忍,可以接受。
如前所述,飞行的安全是最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作为一种高精度的交通工具,每一个飞行机组成员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都可能造成安全隐患、安全事故隐患,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和灾难。
因此,我院对郭工作期间的 *** 宣传给予负面评价。
其次,从 *** 行为来看,郭的航空公司乘务员身份在微信朋友圈是公开的,一言一行都能代表一家航空公司的形象。郭的不雅照显示的是某航空公司的飞机机舱,附文注明是机舱厕所。郭在机舱内穿内衣交友,有损社会风气、公序良俗,有违空乘人员行为规范和职业形象。郭本人也认识到了错误,并作了检讨。微信朋友圈作为国内主流的网络社区之一,在效率、速度、范围上具有信息传递迅速、广泛的特点。郭作为乘务长,应该起到表率作用,起带头作用。而他利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布不雅照推销内衣产品,必然会造成不良的社会示范效应,对一家航空公司的形象和安全声誉造成很大影响,从而影响公众对一家航空公司安全声誉的信任。郭声称自己的内衣照没有广为流传,没有引起大规模的讨论。但鉴于照片实际上已经在网上公布,并被人用截图举报,结合网络上虚拟载体的记忆难以消除的特点,本院认为,郭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公布不雅照片的行为造成轻微影响,驳回该意见。
综上所述,航空公司作为负责人民出行安全的特殊企业,对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持“零容忍”的合理态度。
作为一个有着十五年工龄的乘务长,我们更应该意识到在朋友圈发布不雅照片对一个航空公司形象、航空安全声誉和公序良俗的负面影响。因此,某航空公司认为郭在值勤期间发布 *** 不雅照的行为构成严重违规,是合理的。解除劳动关系是航空公司依法行使经营权的体现,应当认定为法定解除。一审判决认为,某航空公司过度行使内部管理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事实不清,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某航空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处理不当的,本院予以纠正。
判决如下:
1.撤销一审第2、3民事判决;
2.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认公司与郭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11月28日终止;
3.公司无需支付郭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7月10日的工资212735.63元;
4.驳回郭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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