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法与情自然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依法治国,并温情守法,法与情才能密不可分,互相依存。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则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生活中可能会遇到,老人乘公交忘带老年卡必须投币,这是规则,这是法;公交司机付出行动,自己掏钱帮老人投币,这是情;可见,法中有情,温情执法,并付出实际行动,情与法才能密不可分,相依相存。
法与情是对立统一的,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认定事实、逻辑推理和法律论述上运用情理因素,平衡法与情的利益冲突,最大限度的促进法与情的和谐统一,以此来实现融情于法。
在推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要兼顾法与情,既要做到情法相融,也要做到情不能凌驾于法。
2018年《我不是药神》这部电影,揭开了药神原型陆勇案的面纱。因帮国内患者代购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抗癌药,陆勇被提起公诉,半年后又宣布不起诉,这其中正是对道德与法律交织的直接考量。
道德上的榜样,其行为却触犯了法律,感情上说的通的东西未必在法律上行得通,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然而,法律毕竟不能囊括全部的社会生活,不断衍生的社会新问题给法律自身的革新与淘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执法过程中,除了坚持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还必须考虑到其社会效果。
我们需要在情与法之间找到平衡。就好比“执法如水”,既坚持原则,又能懂得以人为本的方式来管理社会、服务人民。现实中,在泰安,违章停放车辆,可能会发现车上贴的不是罚款单,而是提醒单,上面写着不予处罚,敬请改正。实行一个月,违章的行为比过去少了一半。由此可看出柔性执法收到的良好效果。只要我们付出行动,在情与法之间找到合适的度,情与法并不矛盾,可以相依相存。
因为情的存在,法才能不那么冰冷,闪耀人性的光芒;因为法的存在,情才能不那么空洞,发挥道德的力量。抛开情谈法,舍下法谈情,都是以偏概全的做法。其中的柔性与兼顾,体现的是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都是每个个体的文明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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