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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朴素的感情总是最真挚,最朴素的感情,往往最简单

法律人,一直被冠以清平公正而铁面无私的头衔。然而,这顶皇冠并不好戴!

没有人生来占据道德高地,法律人更非天然的卫道士,清平公正、铁面无私,每一位成熟的法律人,之所以能让其书写的每一份裁判文书都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无愧于己,除了扎实的理论基础,明理明德的"法感情"也是法律人所应有之本分。那么,这份法感情从何而来——

作为一名法科学生,准法律人,在学习的过程中对"法感情"这个词其实并不陌生。老师曾以轻松诙谐的语气调动课堂,"用你们朴素的法感情想一想这个案例应该怎么认定""大家凭借朴素的法感情应该也可以作出判断"……且尤其见诸民法课堂。"朴素法感情"到底是什么,有着怎样的精神内涵,它对一个法学生的学科修养又有怎样的特殊意义?

温故而知新,正本以清源,为了解开这番追问,我从民法总论的基础理论入手,通过对老师的教学视频和自己的课堂笔记进行回顾,别有一番收获。特此以民法概述一章为例,分享我的学习感悟。

初学民法,在了解"民法"一词的词源后,老师向我们阐明了民法的概念,即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接下来几节的讲述中,不论理论阐述,还是案例分析,老师始终紧密围绕这一概念展开论述。学习法律过程中会接触到的专有名词不计其数,而最基本的概念和词义对我们法感情的启蒙是很有意义的。

翻开笔记本第一页,"民法是所有法律关系中最平易近人的,所有人都可以感受到民法的关怀。"几乎所有的民法入门教程,言必称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经典论断:"在民法慈母般的目光下,每个人都是一个国家。"而笔记本上记录的老师提出的这个观点,让我在进行更深入的民法学习后再来回顾,心生暖意——不论疑难案件所体现出的现实多么黑暗,人心多么扭曲,也不论理论多么复杂、艰深,在"法言法语"的话语体系下,一切皆是应然,皆有其综合衡度之道。我想,民法的平易近人与终极关怀,正是我们朴素的法感情的源头所在。

当然,民法体系庞杂,进行理论学习也必须结合实践,在鲜活的案例中设身处地体会民法的关怀。犹记几个颇有意思的案例,情节简单却含义深远。且从中,我们可以更为深刻地体会到什么是真正的法感情。

案例一:甲、乙二人在火车上同为站票,聊天中渐渐熟络,甲困意来袭,遂与乙约定自己睡到需要下车的站点,到站后乙叫醒自己,乙欣然答应。不料旅途漫漫,乙也睡着,导致甲错过了目的地,甲向乙索赔,可否成立?在还没有学习合同条款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低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如何对这道题作出判断,或许可以凭借我们"朴素的法感情"——乙出于情谊答应的一桩小事,因为自己无心之失,却要承担那么法律的制裁,损害的赔偿,是否有些说不过去,悖于常理呢?

从法理来分析,答案也是肯定的,乙的行为属于情谊行为(Gefalligkeit,产生与德国判例)不属于法律行为,故即使甲乙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由于二人之间的行为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不收民法调整,自然也不会在民法上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例二:甲乞丐抢走了乙乞丐从垃圾桶里捡来的坏掉的苹果,乙乞丐可否将甲上诉至法院?

答案是肯定的。甲乙两人虽是乞丐,也是平等的法律主体;置于坏掉的苹果是否属于财产,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客体物,答案也是肯定的。因为"物"的概念即是指位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人所支配并能带来利益的物理性资源。这个坏掉的苹果,对于属于弱势群体的乞丐而言,是有价值的;对于乙乞丐而言,对于坏掉的苹果这一无主物的先占取得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除了这些虚构却并非不可能的案件,还有许多现实的案例需要我们以最朴素的道德判断给法律判断做出提示。例如高空不明物体坠落致女童死伤,无法确定投掷者,判决由楼上有投掷可能的几户人家共同承担补偿责任。此处以"补偿"代替"赔偿",就是法律对逝者生命权益和公民财产权益的兼顾,非如此,法律也就太冷漠了,社会也太让人寒心了。

由此可见,朴素的法感情其实是我们忘掉我们所有学过的法律知识,凭借个人的道德情感和对法律清平公正,人性关怀的认知,去判断一个事项,一起案例,去认识纷繁世界多种多样的法律现象。这对于学习民法理论,是必要的。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而比武器更强大的,是人的思想。当我们常怀明德明礼的法律素养,或许可以看得更清,走的更远。

作者:慕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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