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关心的问题:涉气企业什么意思(涉气企业怎么判定),本文通过数据整理汇集了涉气企业什么意思(涉气企业怎么判定)相关信息,下面一起看看。

涉气企业什么意思(涉气企业怎么判定)

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中强调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安装VOCs等监测工作。2022年1月12日,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以下简称为《指南》),预计自4月1日起开始实施。“十四五”期间VOCs减排目标时间紧任务重,此时频繁点名涉气企业,表明风向加严信号。

随着新一年的到来,相关的整治排查也或将全面开展,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问题有哪些突出的关键环节主要注意?企业又该如何自检自查进行治理呢?

1、细化政策规范

《指南》自2020年9月16日征求意见,2021年底发布,中间的跨度比较长,千呼万唤始出来,在朋友圈瞬间刷屏,再次将涉气企业推上风口,文件规范了哪些相关重点问题呢?

《指南》对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对相关人员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企业主体责任,促使企业自检和LDAR本地化将成加速形成,因为只要出问题,企业必须要承担内审不严的责任。倒逼近年LDAR行业低价竞争、造假不良现象消失,规范监测数据市场。

2、升级主体责任

《指南》强调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就是要求排污企业不论自检还是委托第三方企业检测,如果项目存在问题,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处罚。

由此可见,规范台账建设、检测过程监管以及数据准确性监管是必不可少的环节。那么企业应该如何管理LDAR项目?

01 核实密封点台账

应该纳入检测的密封点台账有多少,台账信息是否完整,企业环保人员和工艺人员需对检测公司建立的台账进行核查和确认,确认完毕后每年按此台账进行检测(装置有变化再进行增减)。

02 完善证明材料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图、物料组分、装置适应性分析材料、响应因子判断材料、装置开停工运行情况等。

(2)检测证明材料:检测人员信息、仪器信息、标气合格证有效期材料、检测记录、背景值记录、检测报告等。

03 检测过程监督

(1)确保检测人员合规进厂:安全培训、必要的防护配置(防护口罩、耳塞、护目镜、手套、防静电鞋、H2S报警器等)。

(2)监督现场检测人员工作质量,仪器停留时间符合要求,最大程度发现漏点,定期抽检检测结果。

(3)对泄漏密封点进行及时修复。

04 跟进报告审查

企业负责人需对提交的LDAR报告进行审查,核查范围主要包括:(1)应检点实检点是否一致。(2)排放量是否符合现状,在合理范围内。

(3)检测人员每日检测数量是否合理。

(4)延迟修复计划是否合理。

(5)抽检是否合格。

(6)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从以上企业管理LDAR项目的要点可以看出LDAR项目不仅仅是拿着仪器去现场检测,需要企业自身配合或监管的工作还有很多。 特别是随着国家“十四五”对VOCs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而LDAR是石化、医药、煤化工等行业VOCS重要的减排措施之一,之前很多不规范的LDAR项目都将面临整改。此外,密封点台账等基础数据直接关系到企业排污许可证VOCs总量,企业更应重视,避免以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影响企业生产。因此对企业而言建立LDAR管理系统,规范项目流程以及管理检测人员十分必要!

3、十大关键环节

为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十四五”VOCs减排目标顺利完成,相关的整治排查也或将全面开展,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问题有哪些突出以下十大关键环节?企业又该如何自检自查呢?

01-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存在突出问题:

储罐和浮盘边缘密封选型不符合标准要求,呼吸阀泄漏排放突出,采样口和人孔等储罐附件、泡沫发生器、浮盘边缘密封及浮盘附件开口(孔)管理不到位,储罐呼吸气收集处理效率低下。

检查排查重点:

逐一排查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含中间罐)罐型、存储介质、容积、存储温度、浮盘边缘密封类型及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和运行情况,建立储罐排查清单;检查检测储罐附件、浮盘附件、呼吸阀等泄漏情况和治理设施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去除效率。

相关治理要求:

企业应按照标准要求,根据储存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储罐容积等进行储罐和浮盘边缘密封方式选型。储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除内浮顶罐边缘通气孔外);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储罐附件的开口(孔)应保持密闭。

02-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

存在突出问题:

上装式装车废气收集效率低;装车废气多数采用“冷凝+吸附”工艺处理,由于运行维护不到位,难以稳定达标排放;罐车、装车有机废气回收管线接口泄漏严重;部分港口码头已建油气回收设施由于船舶未配备油气回收接口或接口不匹配等原因闲置。

检查排查重点:

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有机化工、煤化工、焦化等行业以及储油库、港口码头为重点,重点排查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原油、石脑油及苯、甲苯、二甲苯等装卸的物料类型、装载量、油气回收量,装载方式、密封型式、压紧方式及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和运行情况,建立装卸排查清单;检查检测罐车人孔盖、油气回收耦合阀,底部装载有机废气回收快速接头、顶部浸没式装载密封罩、油气回收管线法兰等密封点泄漏情况,及治理设施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去除效率。

相关治理要求:

汽车罐车按照标准采用适宜的装载方式,推广采用密封式快速接头等;铁路罐车推广使用锁紧式接头等。废气处理设施吸附剂应及时再生或更换,冷凝温度以及系统压力、气体流量、装载量等相关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装载作业排气经过回收处理后不能稳定达标的,应进一步优化治理设施或实施深度治理。

03-敞开液面逸散

存在突出问题:

含 VOCs 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未按照标准要求密闭或密闭不严,敞开液面逸散 VOCs 排放未得到有效收集;高、低浓度 VOCs 废气未分质收集;治理设施简易低效,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检查排查重点:

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煤化工、焦化、制药、农药等行业为重点,排查含 VOCs 废水产生节点、产生量、废水集输储存处理设施加盖密闭情况、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和运行情况,及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泄漏检测修复情况,建立敞开液面排查清单。检查装置区含 VOCs 废水收集提升池、输送沟渠、储存、处理设施及污泥、浮渣储罐等废气密闭收集情况,检测治理设施排放浓度。

相关治理要求:

虽有含VOCs 废水的设施应密闭;输送,储存、处理设施应在曝气池及其之前加盖密闭;其他行业根据标准要求检测敞开液面上方 VOCs 浓度,确定是否采取密闭收集措施。高浓度 VOCs 废气宜单独收集治理,采用预处理+催化氧化、焚烧等高效处理工艺。低浓度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04-泄露监测与修复

存在突出问题:应开展而未开展LDAR,未按标准要求的时间、频次开展LDAR,密封点覆盖不全,检测操作、台账记录等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LDAR 检测数据质量差甚至弄虚作假。

检查排查重点: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合成树脂、煤化工、焦化、制药、农药、涂料等行业检查企业密封点全覆盖情况,重点关注储罐、装载、生产工艺废气收集输送管道、治理设施密封点的覆盖情况;检查LDAR 频次、泄漏点修复情况和电子台账记录、LDAR 信息系统数据录入情况等;重点针对泄压设备、阀、泵等动密封点开展随机抽测,可使用红外成像仪等辅助手段进行筛查。未按规定时间、频次开展LDAR 工作的,在检测不超过100 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 个以上(不含)密封点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密封点覆盖不全、台账记录缺失、仪器操作不符合规范的,出现可见渗液、滴液、管道破损等明显泄漏的,建立治理台账,加快整改。

相关治理要求:行业企业中载有气态、液态VOCs 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 个的,应开展LDAR 工作。要将VOCs收集管道、治理设施和与储罐连接的密封点纳入检测范围。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修复、质量控制、记录管理等工作。鼓励企业加严泄漏认定标准;对在用泵、备用泵、调节阀、搅拌器、开口管线等密封点加强巡检;定期采用红外成像仪等对不可达密封点进行泄漏筛查。鼓励重点区域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城市和工业园区建立LDAR 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监管。

05-废气收集设施

存在突出问题:敞开式生产未配备收集设施,未对VOCs 废气进行分质收集,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控制风速达不到标准要求,废气收集系统输送管道破损、泄漏严重,生产设备密闭不严等。

检查排查重点:检查车间和设备密闭情况、有机废气是否“应收尽收”、高低浓度废气是否分质收集处理等,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设计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采用风速仪等设备开展现场抽测;检查废气收集系统输送管道是否有可见的破损情况;检查废气收集系统是否在负压状态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

相关治理要求:产生VOCs 的生产环节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并保持负压运行。无尘等级要求车间需设置成正压的,宜建设内层正压、外层微负压的双层整体密闭收集空间。

对采用局部收集方式的企业,距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推广以生产线或设备为单位设置隔间,收集风量应确保隔间保持微负压。当废气产生点较多、彼此距离较远时,在满足设计规范、风压平衡的基础上,适当分设多套收集系统或中继风机。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无破损。

焦化行业加强焦炉密封性检查,对于变形炉门、炉顶炉盖及时修复更换;加强焦炉工况监督,对焦炉墙串漏及时修缮。

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间歇性生产工序较多的行业应对进出料、物料输送、搅拌、固液分离、干燥、灌装、取样等过程采取密闭化措施,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含VOCs 物料输送原则上采用重力流或泵送方式;有机液体进料鼓励采用底部、浸入管给料方式;固体物料投加逐步推进采用密闭式投料装置。

工业涂装行业建设密闭喷漆房,对于大型构件(船舶、钢结构)实施分段涂装,废气进行收集治理;对于确需露天涂装的,应采用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低(无)VOCs 含量涂料,或使用移动式废气收集治理设施。

包装印刷行业的印刷、复合、涂布工序实施密闭化改造,全面采用VOCs 质量占比小于10%的原辅材料的除外。鼓励石油炼制企业开展冷焦水、切焦水等废气收集治理。使用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稀释剂、清洗剂等物料存储、调配、转移、输送等环节应密闭。

06-有机废气旁路

存在突出问题: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旁路数量多、管线设置隐蔽,未将旁路纳入日常监管,旁路烟道、阀门漏风严重,部分企业以安全为由通过末端治理设施应急排口、治理设施中间工序直排管线、焦炉热备烟囱等直排、偷排,部分企业伪造旁路管理台账或篡改中控系统旁路开启参数。

检查排查重点:以生产车间顶部、生产装置顶部、备用烟囱、废弃烟囱、应急排放口、治理设施(含承担废气处置功能的锅炉、炉窑等)等为重点,排查可不通过治理设施直接排放有机废气的旁路,逐一登记造册;检查企业旁路管理台账记录情况,旁路安装流量计、自动监测设备情况,旁路铅封情况,旁路阀门开启方式,中控系统旁路开启信号参数保存情况,旁路备用治理设施建设情况等,建立有机废气旁路排查清单;采用便携式设备对旁路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测。

相关治理要求:对生产系统和治理设施旁路进行系统评估,除保障安全生产必须保留的应急类旁路外,应采取彻底拆除、切断、物理隔离等方式取缔旁路(含生产车间、生产装置建设的直排管线等)。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溶剂使用类行业生产车间原则上不设置应急旁路。对于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企业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铅封,通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并保存历史记录,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阀门腐蚀、损坏后应及时更换,鼓励选用泄漏率小于0.5%的阀门;建设有中控系统的企业,鼓励在旁路设置感应式阀门,阀门开启状态、开度等信号接入中控系统,历史记录至少保存5年。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对旁路废气进行处理,防止直排。

07-废气收集设施

存在突出问题:治理设施设计不规范、与生产系统不匹配;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技术使用占比大、治理效果差;理设施建设质量良莠不齐,应付治理、无效治理等现象突出;治理设施运行不规范,定期维护不到位。

检查排查重点:对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处理能力、运行时间、运行参数、耗材或药剂更换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和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二次污染物规范化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建立VOCs 治理设施清单;检查检测企业VOCs 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治理设施去除效率。

相关治理要求:新建治理设施或对现有治理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 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宜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

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做到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在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 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治理设施;及时清理、更换治理设施耗材,确保设施能够稳定高效运行;做好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启停机时间、检维修情况、治理设施耗材维护更换、处置情况等台账记录;对于VOCs 治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应及时清运,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鼓励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分散吸附、集中脱附模式的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涉VOCs“绿岛”项目,实现VOCs 集中高效处理。

08-加油站

存在突出问题:管控不到位;部分企业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敞开式作业,VOCs 直排;部分企业火炬系统监控不到位,有机废气未充分燃烧,VOCs 大量排放。

检查排查重点:检查企业开停工、检维修、设备调试、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VOCs 管控规程制定情况、管控措施是否合理有效、非正常工况台账记录和报备情况,以及非正常工况VOCs 排放收集、治理、监测监控情况。检查火炬监控系统安装情况、引燃设施和火炬工作状态台账记录。

相关治理要求:石化、化工企业提前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维修计划,制定非正常工况VOCs 管控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企业检维修期间,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可利用走航、网格化监测等方式加强监管,必要时可实施驻厂监管。

09-非正常工况

存在突出问题:开停工、检维修、设备调试、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VOCs 管控不到位;部分企业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敞开式作业,VOCs 直排;部分企业火炬系统监控不到位,有机废气未充分燃烧,VOCs 大量排放。

检查排查重点:检查企业开停工、检维修、设备调试、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VOCs 管控规程制定情况、管控措施是否合理有效、非正常工况台账记录和报备情况,以及非正常工况VOCs 排放收集、治理、监测监控情况。检查火炬监控系统安装情况、引燃设施和火炬工作状态台账记录。

相关治理要求: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 废气应及时收集处理,确保满足标准要求。停工退料时应密闭吹扫,最大化回收物料;产生的不凝气应分类进入管网,通过加热炉、火炬系统、治理设施或带有恶臭和VOCs 废气治理装置的污油罐、污水处理设施、酸性水罐等进行收集处置。

10-产品VOCs含量

存在突出问题: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 VOCs 含 量限值标准仍执行不到位,市场仍存在不达标产品;低(无)VOCs 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替代比例较低。

检查排查重点:排查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含 VOCs 原辅材料的企业,督促企业记录含 VOCs 原辅材料的产品名称、VOCs 含量和使用量等,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对含 VOCs 产品生产、销售、 进口、使用企业开展抽检抽查,检查产品 VOCs 含量检测报告,并抽 测部分批次产品。

相关治理要求: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鞋革箱包制造、竹木制品、 电子等重点行业要加大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力度, 加强成熟技术替代品的应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生产 企业在产品出厂时应配有产品标签,注明产品名称、使用领域、施 工配比以及 VOCs 含量等信息,提供载有详细技术信息的产品技术说 明书或者产品安全数据表。

来源:环保实时

更多涉气企业什么意思(涉气企业怎么判定)相关信息请关注本站,本文仅仅做为展示!